国际票据法概述(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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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上票据法的两大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统 和英美法系统。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提出《统一国际 汇票法公约》(草案),它是日内瓦公约体系 和英美法体系折中的产物; 1979年将其该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草案);
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 会第20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至今尚未生效。
4、1988年12月经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 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前开放 各国签字。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 须经至少1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
(三)中国票据立法状况
• 我国票据立法始自清末。1907年,清朝宪政编 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 该草案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草案,并参照德 国、日本票据法于1912年制成,但未公布。 •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亦先后五次起草了票 据法草案,但都未公布。 • 1929年9月,国民党南京政府立法院通过了票 据法,自1930年10月30日公布实行。这是我国 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票据法。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drawer)、依法 发行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付款人 (drawee or payer)、在见票时或指定 的日期向收款人(payee)无条件支付一 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所使用的所有有 价凭证,包括本票、支票、汇票、发票、 仓储单、提货单、股票与债券等; • 狭义的票据仅指本票、支票与汇票三种, 也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 务,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制作后创设了权利,根 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可主张权 利。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 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 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当债权人主 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用说明其原因, 也不用证明其来源,只要占有了票据, 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要求票据 表示的金额。 票据是无因证券,即证明票据与其 基础关系相分离。
依权利和证券结合方式的不同,有价 证券可以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 有价证券。 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 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 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证券的有价证券。 如票据。 不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转 移和行使须凭证券,而权利的发生不必做 成证券的有价证券。如中国的记名式股票。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或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如存款、承诺、欠债等。 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 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 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 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 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 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
Bill 凭
of
Exchange
Drawn under HS BANK 信用证 第 号 L/C No. 264---510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d 2004 11 2 按 息 付 款 Payable with interest@ 3 % 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No. CS 0 4 -061 DEC .2 .2004 见票 At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金 额 The sum of USDOLLARS 此致 To HS
五、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各国票据立法
• 中国、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采取单 行法的做法
• 法国、比利时、日本:把票据列入商法典
• 美国:将票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统一商法典》
• 瑞士:将票据法列入债务法典
票据法三大体系
欧美各国形成三大票据法的立法体系,即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国
• 中 • 国际上
票据的三大种类
•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义务。
6、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 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 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 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 的。
7、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 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 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相关法律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付款人姓名和商号;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 汇票金额;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一节
一、票据概念与历史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三、票据的作用 四、票据的种类 五、票据立法 六、票据法律关系 七、票据行为
票据概述
•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付,分为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即汇寄银行即期汇票)。 (2)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分为三种:本 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ck);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credit)。 (4)托收(collection),分为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其中跟单托收又分为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s,D/P)与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 此外,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保证书(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也叫做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 或担保(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以及出口保理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
四、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
• 法国、德国 票据仅为汇票和本票,对支票实行单独立法; • 日 • 本 早期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现行的日本票据法不包括支票 票据只分为汇票和本票两种,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 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般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历史
• 票据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称自笔证书;
• 公元12世纪,票据在意大利的一些沿海城市已 经相当流行;
• 中国,唐代的飞钱是汇票的萌芽,贴子是支票 的萌芽;南宋时代的交子是本票的雏形。 • 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大多以票据作为结算工 具。
三、票据的作用
汇兑作用 支付作用 结算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信用作用
建国后票据立法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2日发布,自同日起施行;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年12月1 日起施行。
• 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
• 相对必要的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 任意记载的项目
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及其日期、不
得提示承兑、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免于追索
绝对禁止记载事项
二、票据的法律特点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提示证券 6、票据是返还证券 7、票据是要式证券 8、票据是文义证券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 利和票据融为一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 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
起诉。
5、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 请求付给票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
区别
基本当事 人
汇票
出票人、付款 人、收款人
本票
出票人 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付款 人(银行)、 收款人 支付命令 否 见票即付
性质
是否须经 承兑 付款日不 同
委付证券
是 见票即付、定 日付款、出票 后定期付款和 见票后定期付 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自付证券
否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 付款和见票 后定期付款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 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买卖 甲 乙
借贷 丙
赠与 丁
买卖 戊
开 户 行
Y
金额10万元, 3个月期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 受票据的原因。 持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 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 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 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 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 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 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 般以有对价为主。
• 法国体系: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汇兑作 用);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有因 性)。 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工具,认为票 据是无因的、要式的和文义的证券; 英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流通和信贷功能,注重保护正 当持票人的利益。
• •
(二)日内瓦与英美票据法体系
• 1930年和1931年由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集的票据法统一会议 和支票法统一会议,制定了四个关于票据法的公约,解决了 法、德两大法系的冲突: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参加。

国,
哈尔滨



Exchange

for
USD 8549.00
Harbin, China .
后(本 汇 票 之 副 未 付) 付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First of exchange
HARBIN BRANCH,
EIGHT THOUSAND
BANK
FIVE
of CHINA
• 1981年我国开始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1984年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 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银行 发行本票和汇票;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 结算办法》,规定全面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 本票和支票结算制度; • 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办法》。 •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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