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制度.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10月31日获得通过,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历史性的阶段,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而宽泛的体系。下面,从体系的构成、《消法》的适用范围、其它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等方面加以介绍:

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消费者保护体现全社会性,因此,从责任的角度看,不仅政府有责任,而且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社团保护、企业的自律保护,都是法定的义务,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应的、大概念上的“法律”体系。

1、已经形成了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消法》是一部专门法,其主要功能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与之联系十分密切的还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计量法》;具有相对关系的《仲裁法》、《食品卫生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如:为规范广告市场,整治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管理条例》①;

针对打击欺诈行为,落实《消法》第49条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②;专门针对以虚标价签促销、误导消费者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③;关注婴幼儿安全健康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④;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⑥;规定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的“三包规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规定等几十部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同时,由于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合理运用相关法条,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⑦、《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⑧、《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⑨、《关于审理商品房》等。由于中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为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加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浙江省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等实施细则性质的地方法规、规章。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从其效力上,体现的是“司法优于行政”、“行政优于民事”的原则,但从逻辑关系上,又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消法》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消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不能与《民法通则》相冲突;如果在《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另一部特别法

中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时,则应从其两部法的“上位法”中寻找对某一事实相对应的原则条款。当行政规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异议时,则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确认。司法审判可以宣布某个行政法规或规章具有或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地方法规与国家行政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是否执行地方法规。当地方法规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应由人国人大决定其适用效力或是某一规定无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法》是一部保护范围很大的法律,涉及的领域几乎无所不包。从纵向上看,从一个人出生到亡故都受保护;从横向上看,不仅有物质的消费,还有精神的消费;不仅含有生活消费资料,还有生产消费资料(中国的农民人数众多,加上生产力水平较低,信息、交通不畅等因素,其生产的粮食、禽类、肉类、蔬菜、水产品大部分用于家庭、家族消费,或是进行集市上的交换,其性质绝大多数应属于“产品”而非“商品”);《消法》保护的不仅有消费者的物质利益,还有人身权、人格权;《消法》对具体的个体实行保护,对不特定的消费群体同样有保护措施。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以人为本”的原则也越来越鲜明地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如: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广大消费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和保证日常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必须履行听证程序。但三年前,行业主管部门对履行听证程序的观念十分淡薄,往往是仅从行业利益考虑,内部讨论后发出一纸公告就算完成。而从2002年起,国家发展与改革

委员会制定了听证的程序性文件,当居民用电、用水、铁路、航空运输收费标准、常用药物调价等等,都必须走听证程序,从而更公平地保证了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利益的均衡。当然,由于“大陆法”自身具有的不足、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部分不到位等原因,在消费者保护实践中仍有一些争论没有明确的权威结论,如:病人就医是否属于消费者、疑假(或者知假)买假者受不受法律保护、按拆迁政策回迁的住户、城市居民务农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被保护主体,依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三、消费者若干权利的保护

《消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相对应的义务,其中,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能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说,《消法》确认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

1、安全权。《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相对应的则是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2、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营者应当有保证消费者有选择的余地和自主选择的权利,不能强制交易或无可选择。如果属于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政府就会启动价格听证程序,以政府定价或是政府指导价的形式对某类或某种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确定。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不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或占据的经营优势地位做出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甚至是欺行霸市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