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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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 18 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
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村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坚持本小组村民优先的原则。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村民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讨论通过村民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
(二)制定村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民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
(四)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五)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集体工程建设。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审核。凡工程造价 20 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查等价值 10 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
镇纪委、司法所、乡镇规划建设的人员现场监督。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理财小组人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会计员代理制。按照省、市关于“组账村记、村账镇管”的要求,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会计员由镇委派,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财会人员。出纳员的人选应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年审。
第十四条财务收入、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村民小组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单据不合法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出纳员保管现金不得超过 1000 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财务收支必须严格遵循财会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季)公布一次。入账和公布之前,应当经小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公布之后,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收集并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各种往来经济合同的签订要依照《合同法》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要素齐全。合同签订前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司法所审查合法后方可签订,同时办理
见证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