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例】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WORD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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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级企业的投资行为,明确投资权限、程序和管理职责,实现投资决策的程序化和民主化,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集团公司各级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资产收益、自有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对内投资是指各企业法人为本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资产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1)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投资。

第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各企业法人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直接投放于外部企业或资本市场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产权;(2)增资、入股其他企业法人;(3)独资、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4)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5)向境外投资。

第七条本办法涉及的投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二章投资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投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完成省铁路建设投资任务是集团公司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最高准则;

(2)符合国家、政府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3)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技术创新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

(4)坚持围绕主业,稳步发展,量力而行,有效增长;

(5)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投资的决策和管理行为;

(6)有利于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7)做好投资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九条企业进行投资,必须以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进行投资。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子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原则上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法律性文件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不断创新投资方式,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对外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生产经营亏损,简单再生产难以为继的企业,一般不得投资新项目。

第三章投资的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投资行为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下列投资行为之一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1)总投资额(含分多期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2)总投资额(含分多期投资的累计投资额)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5%及以上;

(3)需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

(4)向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

(5)新设立公司(含分公司);

(6)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

(7)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8)以自有资金以外资产投入的投资;

(9)不符合企业自身主业范围及发展方向的投资;

(10)对企业具有决定性或长久性影响的投资。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利用原有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进行对应资产更新的,属于简单再生产,可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备案;如购置资产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按投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投资,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董事会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非生产性办公设备购置属于投资范畴,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权限管理。具体购置程序还须遵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本部对外投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后,按集团公司规定内部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行为,由所属企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按集团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规定,明确授权范围内投资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凡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贴息、国债贷款的项目,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四章投资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投资决策。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授权,集团公司总经理可以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咨询机构,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各种投资行为进行调研并提出决策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有权干预或纠正所属企业违反规定作出的投资决定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投资行为。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对所属企业的投资决定发出暂缓执行的指令,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审。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投资审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项目的策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谈判、审查、报批、监督等相关工作,并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所投资项目公司的筹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负责”的要求,各投资主体对决策投资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所决策投资项目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各投资主体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懂管理的专业人员担任投资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每年逐级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营情况、投资收益分析。出现经营性亏损,必须及时报告,因经营不善而出现较大亏损的,将追究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资金由各企业自行安排和管理。由集团公司统贷、担保或直接出资的投资项目,由建设管理部负责审查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财务部负责按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投资管理的协调,视情况可提早介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的谈判、合同的签订等。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派往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必须在该项目公司作出涉及股东权益的投资决议后两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投资情况和详细计划提交投资发展部。

第五章投资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落实投资的建议、评估、论证、决策、实施。

第三十五条参与投资决策、实施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法人财产或者收取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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