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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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程序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项目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三、申请资料

(一)采矿权新设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

4、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原件1份);

5、占用储量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

7、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1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原件1份);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评估登记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

10、以地形地质图或以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蓝图或电脑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并用不同颜色的线条标

明相邻矿山边界或原矿区范围与扩大矿区范围边界(加盖申请单位及编制单位印章)(原件1份);

11、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等)。(二)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变更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原件1份);

6、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原件1份);

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变更矿区范围的)(原件1份);

8、以地形地质图或以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蓝图或电脑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并用不同颜色的线条标明原矿区范围和变更的矿区范围,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印章(原件1份);

9、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占用储量登记表(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的)(原件1份);

11、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名文件(复印件1份);

12、转让审批文件(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原件1份);

13、环评批准书、地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14、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延续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各1份);

6、环评批准书、地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7、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注销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3件

2、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具的调查意见

书原件1份

3、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4、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5、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6、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原件1份

7、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9、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说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矿山企业实施关闭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注销并提交以下资料:

1、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注销采矿权的文件(原件1份);

2、县级人民政府关闭矿山企业的文件(原件1份)。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七、十五、十六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受理条件

(一)采矿权新设登记

1、申请范围和面积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一致;

2、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须的资质条件;

3、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4、开发利用方案体现了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原则,能合理保护利用资源、环境;

5、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已进行了采矿权价款评估并经国务院地矿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已经批准。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登记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一致,开发利用方案已经审查通过;

2、变更开采方式和开采矿种的,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查通过。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1、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申请;

2、有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储量;

3、已履行法定义务、缴清各种法定费用;

4、无违法开采行为。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

1、缴清各种法定费用;

2、已完善矿山闭坑手续;

3、已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环境得到恢复。

依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五、申请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确定的发证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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