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扩张解释的行使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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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张解释的行使与规制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杨仓仓发布时间:2010-02-25 09:30:03
[摘要]扩张解释是通过扩张刑法条文文义范围,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现已广泛运用于刑事法律解释工作。但是,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对如何具体运用扩张解释均较少论及,本文尝试对如何运用扩张解释进行体系化论述。通过分析,认为进行扩张解释时首先应考虑行为的处罚必要性,然后再往返于被解释词语的“可能的含义”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之间对解释进行修正,最后提出应当运用罪刑法定原则、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扩张解释进行规制,实现扩张解释的正当化。
[关键词]解释方法;扩张解释;可能的含义;预测可能性。
扩张解释,也称为扩大解释、扩充解释。刑法上的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文义范围过于狭窄,难以充分表达法律规定的意旨,从而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加以扩大,以便正确地阐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的法律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是当前进行刑法解释的经常使用的方法,因为,刑法规定是根据文字和书面语言为命题来表示,而文字和书面语言不管怎么明确也绝不是一个意思而且有多种意思。[1]因此,有时候刑法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可能过于狭窄,而不能揭示立法之本意。并且,刑法条文的意思具有客观性,表达的是与其时代相适应的词语意思。但是,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忍受将自己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与立法者当时考虑的立法状态相适应的案件中,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些没有生命的符号,而是活生生的仍然在发展的精神。这种精神与生活关系一起发展,并且合理地调整自己从而使自己得到进一步适用。[2]例如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便适应受贿犯罪活动的发展。因此,只有不断地解释刑事法律,才能使刑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变化。在刑法解释方法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扩张解释的方法,而解释者也似乎乐意使用该方法。但是,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否有其自身的准则?扩张解释有限度吗?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扩张解释的前提: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是否需要通过扩张刑法条文的含义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应该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作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范围便会越宽。[3]扩张解释的目的在于将刑法条文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扩大到较该词语字面含义更大的范围,从而使扩张后的刑法条文的含义适用于案件,达到惩罚犯罪活动的目的。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字面含义一般是指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但司法实践中运用扩张解释将通过抢劫、盗窃等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或财产利益凭证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即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在戚某伙同他人抢劫欠条逃债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尽管欠条与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有区别,不具有当然的价值,但他在特定的当事人间则具有价值,是一定的财产权凭证,具有表明一定财产所有关系的特征,体现为一定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的物化就是财产,因而欠条应当纳入抢劫罪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的范畴中。[4]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欠条的财产性利益属于抢劫罪中的“公私财物”的范畴,抢劫欠条的行为具有惩罚的必要性,因而扩张了公私财物的字面含义,对该行为予以了处罚。
通过扩张解释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以便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进行扩张解释的意义在于,当确定法律条文的内容应当包括某种行为,而法律条文的词句术语的字面或者通常含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本意和目的时,通过扩张解释词句术语的内容、含义,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5]日本旧刑法曾规定盗窃罪的对象为“物”,但并无处罚窃取“电”的刑法规定。在审理一起窃取“电”的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电”并非“物”,因而判决被告人无罪。后来日本大审院认为该行为是刑法条文缺陷之处,刑法并未对此明文规定,但为打击该犯罪行为,日本大审院扩张了“物”的含义,将电解释为“物”,改判被告人犯盗窃罪。因此,在确定法律条文缺陷后,需进行扩张解释以适用案件时,首先应确定该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在适用扩张解释时,也必须从“是否属于值得处以该法条中所规定的刑罚的行为”的角度出发,进行斟酌,将那些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实际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行为,从犯罪行为中加以排除。[6]
二、扩张解释的运用与修正:往返于“可能的含义”与“预测可能性”之间
1.不超出词语的“可能的含义”范围
扩张解释虽然将法律真凭实据语言在解释上扩大到通常适用的范围以外,但仍然是在法律语言可能包括的意思范围内作出解释并予以处罚。[7]扩张解释并非对刑法条文的词语进行任意扩张,而是应当在用语的“可能的含义”的范围内进行。如对在名贵白酒中放入异物或将金戒指扔入大海深处的行为解释为对物的“毁坏”,以便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定罪处罚。前述的损害行为致使所有权人丧失了物的使用价值或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对这种损害行为扩张解释为“毁坏”应当在用语的“可能的含义”的范围之内。但是,词语的“可能的含义”不仅仅是立法者、刑法学家、司法工作人员所认为的“可能的含义”,而应当是国民对该用语所能够理解的“可能的含义”。德国法院曾将暴力概念扩大解释为包含静坐示威的含义,该解释超出了普通民众理解的“暴力”的“可能的含义”的范围,因而被认定为违宪。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内部);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
[8]文义解释一般适用于第一种情况,而扩张解释的适用则通常处于第二种情况及第三种情况的情形。从语言的特性来看,任何刑法规定都具有一定抽象性、不确定性、边缘模糊性。文字的边缘模糊性特征给判断某一扩张解释是否超出用语的“可能的含义”带来困难。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论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时提出了“框”的理论,认为法律规范之事项,如在“框”之中心,最为明确,愈趋四周,愈为模糊,几至分不出框内或框外。[9]如将“放映”猥亵电影扩张解释为“陈列”猥亵物品,即较难分清“放映”是属于“陈列”的含义的框内还是框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是处在“出售”的含义的框内还是框外,也较难分辨。因此,在对刑法规定的边缘部分进行扩张解释时,应要加倍注意,防止逾越边缘。若已超出边缘,逸出法律构成要件之外,则属类推适用的范围,为法所不许。故吾人阐释刑事法律而为扩张解释时,必须斟酌至再,不能逾此雷池半步,以免被认为假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而贻罗职之讥!
[10]
2.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