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
(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三)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
(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
(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八)组织制定《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承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
(一)受理各市推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申报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组织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
(四)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
(五)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
(六)在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调查评价,专家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推荐名单。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
(二)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
(三)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五)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的;
(六)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七)农业产业化省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八)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
(九)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
(二)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三)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
(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
(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100%。
(七)申报区域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八)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十一条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