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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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纸企业标准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备案号:

*/***

食品包装纸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食品包装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纸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包装原纸经印刷、分切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食品包装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51.2 纸和制版定量的测定

GB/T 454 纸耐破度的测定

GB/T 462 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

GB/T 12914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

GB/T 1540 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

GB/T 1541 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抽样计划

GB/T 5009.78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0342 纸张的包装与标志

GB/T 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CY/T 3 色评价照明和观察条件

CY/T 5 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QB/T 1014 食品包装纸

QB/T 1020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用标准油墨

3分类

食品包装纸按印刷精度分为精细印刷品和一般印刷品。

3.1精细印刷品

使用高质量原辅材料经精细制版和印刷的印刷品。

3.2一般印刷品

除3.1以外的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印刷品。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食品包装原纸应符合GB 11680的规定。

4.1.2印刷油墨应符合QB/T 1020及GB 9685的规定。

4.2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食品包装纸技术要求

4.3卫生要求

4.3.1不应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废纸作原料。

4.3.2不应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危害的化学物质。

4.3.3卫生指标应满足GB 11680 的规定。

4.4外观要求

4.4.1版面干净、均匀、无明显脏痕;图像和文字的位置准确;纸张的切边整齐、洁净,裁切尺寸允差±1.0mm。

4.4.2印刷质量和彩色印刷套印允差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食品包装纸的印刷质量单位:%

表3 食品包装纸的套印允差单位:mm

4.5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的标准环境

观样光源符合CY/T 3的规定。

5.2外观

按CT/T 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定量

按GB/T 45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4水分

按GB/T 462规定的方法测定。

5.5耐破指数

GB/T 454规定的方法测定。

5.6抗张指数

按GB/T 12914规定的方法测定,仲裁时采用恒速拉伸法测定。

5.7吸水性

按GB/T 1540规定的方法测定。

5.8尘埃度

按GB/T 1541规定的方法测定。

5.9卫生指标

按GB/T 5009.78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每件(卷)纸应附一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2检验类型

6.2.1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表1或2中的定量、水分、尘埃度和卫生指标中的荧光性物质,其他指标要求每年不少于4次送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关键控制项目的委托检验。

6.2.3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6.3检验抽样和判定

6.3.1抽样检查应符合GB/T 2828.1 的要求,样本单位为件(卷)。接收质量限(AQL):抗张指数、耐破度,AQL=4.0;定量、尘埃度、水分、外观、吸水性,AQL=6.5. 抽样方案按表4规定进行。

表4 抽样方案

6.3.2可接收性的确定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和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不合格品数累计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3.3如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到30天内通知供方共同复验,如复验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如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T 10342的规定或按订货合同的要求。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厂家信息、产地以及“食品包装用”字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包装应严密,无破损。

7.3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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