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炎的两税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两税法的发展历程

作者:张思汉

(陕西理工学院历史文化系历史专业历史091班,陕西汉中 7230000)

指导老师:徐志斌

[内容摘要]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法亦随之毁损,加之藩镇割据,唐政府直接控制的区域大大缩小,造成财政匮乏,赋所入无几.在此大背景下,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那么两税法是怎么发展而来,其发展历程如何,本文就此浅谈一下陋见。

[关键词]杨炎﹑两税法﹑户税﹑地税﹑安史之乱

两税法来源于唐前期户税和地税的征收。

唐朝前期在实行租庸调法的同时,另有户税和地税征收作为补充税收。

户税始于汉代,东汉末年曹操平袁绍,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司马炎时发展为户调。唐初,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唐高祖“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1〕,征收户税。贞观九年(公元635年),太宗又下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1﹞,把三等中的每等又分为上中下,成为九等。户税的基本特征有三点﹕首先,它是以资产为本,按人户的资产多少征收。其次,户税只征收钱币,而不征收其他的实物。再次,户税自王公以下到普通农民都要负担。由于王户税自公以下都要负担,因此富商大贾往往勾结官府,求居下等,以求少交。唐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唐政府对户税进行整顿,明令按户等交税规定︰“天下及王公以下,自今以后,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这个新规定较天宝年间的户税增加了许多。据《通典·实货典》记,天宝时此指天宝七年至十四年,即﹙公元748年至755年﹚八﹑九等户分别纳税450文﹑220文现增至700文﹑500文增长了一倍左右,可见户税在唐朝的财政收入上,地位日见重要,所以户税在唐得到发展。

地税是沿袭隋的开皇时的社仓发展而来的。唐初以设置义仓为名,规定从王公百官到普通百姓,按垦田倾亩,每亩交粟二斤。永辉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敕曰︰“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2﹞。将地税改为按户征。收永辉四年(公元653年)制作的《唐侓疏义·厩库》中提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正式出现了“地税”之名。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敕曰,“天下百姓,并免今年租及地税”〔3〕,也提及了“地”之名。至玄宗开元初,又恢复亩税二升。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按户等征收,上上户税五石,上中户税四石,上下户税三石,中上户税二石,中中户税一石五斗,中下户税一石,下上户税七斗,下中户税五斗,下下户税免收﹝4﹞。这时地税仍以亩征收,至于商贾则因情况特殊,改为按户征收。

户税和地税,到天宝元年间,已占了唐王朝税收的很大部分,据《通典》载:每年地税收入约

为1240余万石,相当余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户税每年平均为200余万贯,折算后相当于当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安史之乱之后,百姓田地多被毁坏,或者被官吏以及富豪之家吞,并大量的自耕农成为地主的佃户﹑寄住户﹑寄庄户﹑客户﹑逃户和隐户在户口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安史之乱前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8914700户,人口为52919300人﹔至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0年)中央仅控制1933174户,人口为16990386﹝5﹞。这样,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与大量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代宗大历年间,唐王朝的赋税收入,已经逐渐改变为以户税、地税为主。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奏行两税法。他在奏疏中说︰“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丁无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之总统焉。”﹝6﹞其内容可归纳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计算出总额,各州县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二〉无论主户、客户一侓编入现居州县的胡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丁出户等,缴纳赋税;〈三〉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定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三等九级﹚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资产征课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的税。

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于同年颁布发令规定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它把当时混乱繁杂的诸多税种税目合并统一起来,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使人民得到了很大的便利。其次,两税法以资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再次,两税法按资产课税较之租庸调制按人课税合理的多,这种按各户的贫富等级课税,符合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同时商人同农民一样都要纳税,也符合纳税负担公平的原则。

但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问题。首先,两税之外仍有种种加征,人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其次,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以外,其他征钱。但由于国家支出用布帛甚多,于是又令百姓折合为布帛交纳。再次,两税法规定以水代役,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但仅仅维持了十几年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

总之,两税法的实施是符合租庸调制以及均田制废坏以后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因而它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弊端,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唐会要》1978年中华书局。

〔2〕《旧唐书·食货志下》1975年科学出版社。

〔3〕武金铭《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1986年人民出版社。

〔4〕《通典食货典》卷三。

〔5〕梁方中︰《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979年中华书局,第70页。

〔6〕《旧唐书杨炎传》1998年人民出版社。

〔7〕《陆宣公奏议》卷二十,《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8〕李翶︰《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