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里亚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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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与人权保障

读《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引言中说道: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历;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这句话很好的反映了中国目前的刑法与刑罚的现状。正如他所说,残酷的刑罚手段,刑罚原则不深入的贯彻,程序法的不受重视,以及法官判案失真,还有黑暗的监狱都严重危及到了人民的自由和权益。人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益的保障受到了刑罚严重的威胁。刑罚产生的原因就是人们为了平安无扰的享受大部分的自由,而将自己少部分的自由牺牲,让国家成为这少部分自由的拥有者,同时保障人民大部分的自由不受侵犯。而刑罚就是国家运用的一种约束人民自由并且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然而,任何超越用人民赋予的自由结成的惩罚权的行为都是暴虐的,是对人民所拥有的自然权利的践踏,是一种权力的滥用。

为了保证人民的权利,防止公共管理者对权力的滥用,我们必须坚持:只有法律才能成为定罪刑罚的的标准,我们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没有法官做出最后的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当做是罪犯,公安机关亦或是相关部门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残酷的刑讯逼供亦或是人身攻击。与任何自由公民一样,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只有法律可以对犯罪者进行制裁。在目前的中国,刑讯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刑讯逼供仍然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惯用手段,有很多屈打成招而产生的冤假错案。在公权力的威势下,私权利是那样的身单力薄,岌岌可危。

在我国,刑讯是一种历经千年经久不衰的一种根植于传统的合法的暴行,是一种被认可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暴行。然而悠远的历史证明,想用刑讯的方法来找出真相,其效果总是不尽人意,因为痛苦很难成为真相的试金石,只有证据事实才能还原事情真相,自证其罪显然应该被避免。

即使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罪犯,他也只应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应受到的刑罚,任何超过这个范围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侵害显然都是违法的,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私权利的侵害。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还要做到防止法官的罪行擅断,司法官员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如史尚宽《宪法论丛》中说的,法官应做到:由国家与社会诸势力之独立,由上级官厅之独立,由国家政府之独立,由议会之独立,由报章之独立,由国民之时好之独立,由自我之自我、偏见及激情之独立。

法官不能因为行政官员的压力而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判决,法官亦不能被舆论绑架。贝卡里亚如是说:法官是一个终级裁判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即不再是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能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确实如此,法官似工匠,不是有修养的伟人,也没有父亲般的威严。(梅里曼)

犯罪嫌疑人亦或是罪犯都享有基本的人权,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到保障,不应被公权力肆无忌惮的侵犯。为了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处理问题。犯罪者的惨叫无法挽回已造成的损失,只能徒增无畏的伤害。

民商法学院2011级三班

2011011169谭梦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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