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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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难频发原因及对策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煤矿矿难频频发生,针对我国煤矿安全问题,各类报刊、文章众说纷纭。虽然非法开采、设备落后、安全意识淡薄、监管执法不力、惩罚不够狠等等是矿难频发的因素,但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是造成我国矿难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文章用公共选择理论对矿难频发原因加以分析,并就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矿难原因对策公共选择理论

一、我国煤矿安全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国内矿难频发。据有关方面统计的数字,2001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384起,死亡6078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112起,死亡6528人。2003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143起,死亡6434人(16.08亿吨)。2004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853起,死亡6027人。我国矿难的死亡人数占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的80%左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8日,全国煤矿企业发生事故67起,死亡2671人,同比增加19起、1141人。[①]

由以上数据,可以较清楚的看到一直以来频发的矿难是困扰我国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它不停地拷问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体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问题。

二、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假设

公共选择理论是由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等人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或公共决策问题的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用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格局和方法大量用于集体或市场决策中而产生。”[②]它以“经济人”假设为武器,探讨在政治领域“经济人”行为如何决定和支配具体行为,其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三、矿难频发原因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一)地方官员的“经济人”利益最大化追求,降低了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

在“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把煤炭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抛之不顾,通过鼓励煤炭企业大量生产、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在煤矿行业中,矿主、矿工、政府官员都是经济理性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于是,矿主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矿工为了谋生、政府官员为了赢得政绩或财富,都理性地进行了成本——利益的均衡分析,在“经济人”的作用下,做出理性的决策。由于利润的极大不均衡,致使矿主不用担心矿工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如,2004年发生的铜川矿难,每位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是4.464万元。河北沙河矿难,每人赔偿4.88万元。

而煤矿经过整改投入生产后,将很快弥补损失获得利润。而对事故发生地的官员来说,并没有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有的只是行政记过处分,不出数年就另地升官发财了。如,2004年4月6日,造成38人死亡的陕西铜川陈家山矿难,事故负责人之一被撤职留党察看一年,但不久这位负责人竟异地任矿长。

鉴于理性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成本——利益的均衡分析,才使得矿难违规生产不止,矿难事故不断。

(二)利益集团的具体利益目标追求,忽视了矿工的生命安全

“官煤勾结”是负责干部和执法人员与违法矿主之间所结成的微妙同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网络。它是个利益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官煤勾结”的利益集团的形成有官员以入股的形式从煤矿中获得利益。从以往事故查处的实例归纳可见投资入股煤矿的5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二是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三是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四是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五是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下面的数字可见此种形式的一斑,2005年11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通报指出,截至10月20日,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4578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02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576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经撤资4.73亿元,占登记入股金额的72.4%。[③]在四川,省政府最近的一项统计表明,四川18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了他们在煤矿中的投资。撤资的186人入股金额高达5600多万元。在违规投资的典型案例中,有36人被查处没收投资907万元,其中11人被移交司法机关,541万元非法所得被收缴。[④]可以说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隐藏着腐败的影子,每一件事故的背后都有着利益权衡和博弈。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利益集团的成员因为有着共同的收入来源、相似的收入水平、相近的行业、同一地区甚至相同的人口统计学上的特征,如年龄、性别等,但关键的是有着共同的能够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被最大化的利益。因此,他们会采取种种行为以使集团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煤炭行业中的“官煤勾结”,正是这种利益集团的一个典型案例。由于这种不正常关系的存在,小煤矿矿主有恃无恐,不再严格或者完全不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超额生产、冒险生产、违法生产,置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脑后,直致矿难的一再发生。因为他们依仗着身后的“保护伞”,在矿难事故前对他们放松监管,在矿难事故后对他们或是放宽处理、或是纵容包庇、或是为他们欺上瞒下——因为利益共同体中的政府官员已经被金钱等所俘获,出于自我利益的打算,官员必须表现为矿主的靠山、贴心人。这就有了南丹矿难“瞒报”事件;河北唐山市开平宏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恶意隐瞒事件;邯郸县鸿达煤矿“瞒报”事件等轰动全国的新闻。一位安监干部说,矿难一出,企业遭殃,政府受罪,除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外,领导干部也难辞其咎。为求自保,一些涉煤官员便千方百计想把事故控制在允许的“圈子里”。因此,个别腐败干部使出浑身解数参与甚至指挥瞒报。许多小煤矿屡封屡开得秘密也在于此。所以解决矿难问题,就必须铲除官员涉煤、官员腐败,打破这种利益集团的结盟。

(三)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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