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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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
No. 5.. 2010
..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Jinan Un iversity( Ph ilosophy and Social S ciences) ..
.. 总第148期
Sum No. 148
.. [ 收稿日期] .. 2010 - 09- 06
.. [ 作者简介] .. 李玫( 1959.. ) , 女, 北京市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 基金项目]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受美国次货危机的启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批准
号: 7340051)。
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
李.. 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对胁迫
的构成要件没有规定, 学界也鲜有论及。胁迫的要件宜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一是胁迫的主体, 二是合同当
事人的主观状态, 三是胁迫行为、行为后果及其因果关系, 四是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公平。
[ 关键词] .. 合同法; 胁迫; 构成要件
[ 中图分类号] .. D923. 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0- 5072( 2010) 05- 0023- 05
..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54条的规定, 采用胁迫
手段订立合同的, 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下为无效合同,
在其他情形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 到底什么是
胁迫,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内学界并未怎么给予关
注。当然, 也有学者对胁迫的构成要件做了简单的归纳,
认为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 一是有胁迫行为; 二是
有胁迫的故意; 三是胁迫须非法; 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
产生恐惧心理; 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
示[ 1] 78。从逻辑上来说, 这五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是自足
的, 但是, 该学者并没有对这五个要件进行适当的论证,
而且这个逻辑上自足的要件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在
考察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基础上, 就合同法中胁迫
的构成要件从另一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主体要件: 第三人是否能构成胁迫
先看两个典型案例:
在美国有一个值得探讨的案例是: 甲半夜入乙家
中, 以枪威胁乙拿出银行卡, 并一同前往ATM 机取款, 取
款后甲扬长而去。第二天, 乙要求丙银行返还这一款项,
遭拒绝, 于是乙起诉丙银行。! [ 2] 342- 344 根据美国相关法
律, 强盗属于未经授权之银行交易。依据未经授权之银
行交易准则, 银行有义务补偿客户的损失。! [ 2]342- 344这种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也可以撤销合同, 恐怕不多见, 颇有
争议。
最近国内也有一个案例, 中山市贾某之子以寄炸弹
的方式胁迫香港关某(并无证据证明贾某是否知情), 致
使关某将商铺租给贾某, 合同价符合市场价, 贾某也支付

部分租金。后来关某起诉, 要求撤销合同[ 3] 79- 81。二审
法院, 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 即贾某之子(第三
人)的行为也构成合同法上胁迫。
世界各国对能否依第三人胁迫而主张合同效力瑕疵
(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 采取何态度呢? 纵观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第三人胁迫上并没有成文
法的规定, 散见于判例当中, 而不同法院的判决意见和结
论不一样, 目前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 而在大
陆法系国家, 一般都认可第三人胁迫, 不过在认可的程度
上不一样。有人做过总结, 认为世界上存在三种立法模
式:
第一种立法模式, 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静态安
全绝对保护主义是指, 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
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法律肯定无辜表意人的利益, 采静
态安全优位保护立场, 表意人不仅可以其撤销权对抗善
意无过失的相对人, 而且无须对善意相对人承担信赖利
益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相对人承担表意人受胁迫的交易
风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
瑞典、葡萄牙。
第二种立法模式, 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静态安
全相对保护主义是指, 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
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法律虽采静态安全优位保护的基

.. .. .. .. .. .. 李.. 玫: .. 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2010年9月..
本立场, 赋予表意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权, 但同时附有表意
人须向善意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条
件。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瑞士、希腊及埃塞俄比亚。
第三种立法模式, 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动态安
全相对保护主义是指, 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
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法律肯定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采取
动态安全优位保护的立场, 同时也附有相对人善意、无过
失等条件。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韩国、奥地利、荷兰、
阿尔及利亚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4] 96- 101。
这三种立法模式孰优孰劣? 笔者认为, 当从价值和
技术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从价值角度分析, 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和静态安
全相对保护主义侧重的保护对象和利益是一致的, 即无
辜表意人及其利益; 而动态相对保护主义侧重的保护对
象和利益则不一样, 侧重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不把
无辜表意人和相对人放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 往往难
以判断哪种价值选择更合理。不过,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和法律传统的约束, 让法官在具
体案件中选择保护无辜表意人还是相对人的利益, 不太
现实。因此, 有必要从一般的规则层面确定哪种价值或
谁的利益更应当得到保护。之

所以说前两种立法模式属
于静态模式, 主要是因为它们关注的是无辜表意人及其
利益, 使合同行为效果反转, 回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而第三种模式属于动态模式, 主要是因为它关注的是相
对人的利益, 尽量使合同行为有效, 使与合同相关的经济
活动继续下去。很明显, 静态模式在注重物、财产和经济
利益的静态安全的年代有其合理性, 但在注重物、财产和
经济利益的动态增值和效用的现代社会却不一定合理;
而动态模式则能契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满足社会
动态需要, 从而也保障了依赖该合同有效的所有他人行
为的效力, 进而保护了更多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相对人
的利益。所以, 静态模式仅保护了无辜表意人的利益, 而
动态模式不仅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而且保护了他
人的利益。因此, 从价值角度来分析, 动态保护主义模式
相对静态保护主义模式而言, 是一种更符合时代需要、更
合理的模式。
从技术角度分析, 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没有什么
技术含量, 而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和动态相对保护主
义则考虑到一味保护无辜表意人或者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都是不完善的, 在个案适用中, 结果也往往是不合理的、
不公平的, 因此在技术层面对无辜表意人或者善意相对
人的利益的保护设定了条件, 进行了限制。因此, 从技术
层面来说, 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和动态相对保护主义
要比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更合理。
综上分析可知, 立法上就第三人胁迫合同的效力采
取动态相对安全保护主义是更恰当的选择。如前述中山
市发生的案例, 法官在判决中一方面肯定了善意相对人
的利益应当得到合理保护, 但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合同相
对人是否善意。由于案情特殊, 相对人与胁迫人之间系
父子关系, 且胁迫人此前一直从事该案所涉合同相关事
务, 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到相对人身上是合理的。由于
相对人不能证明其是善意, 因此二审判决撤销合同是合
理的。当然, 动态相对安全保护主义也并非绝对合理。
比如前述美国案例, 其判决结果也不能说不合理。美国
法律主张强盗行为属于未经授权之银行交易。其潜在的
理由是: 强盗胁迫无辜表意人在ATM 机上交易与在银行
办公机构内交易无异。依此理立法和判决也并无明显不
当。
二、主观要件: 胁迫方与受胁迫方
的主观状态
.. .. (一) 胁迫方的主观状态
有人认为, 对于实施人而言, 构成胁迫必须要有胁迫
的故意。 即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并由
此为意思表示, 与欺诈相同, 一般无须有财产上利益之意
思表示以及使相对人有财产上损害的意思。! [1] 79
本文认为

, 主观要件主要应考察被胁迫方的主观状
态, 如果强调胁迫方的主观状态, 尤其是强调胁迫方的故
意是胁迫的要件, 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困难。这就有
必要区分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的胁迫。刑事领域主要是
以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状态为考察对象, 而民事领域
(尤其是合同领域) 则不仅是追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更
主要的是关注受害人的受偿问题; 刑事领域在司法上的
要求公诉方要有可靠和足够的证据, 而民事领域在司法
上的对证据要求并没有刑事领域这么严格。如果强调胁
迫要有主观故意, 让受胁迫方举证胁迫方是故意, 显然不
合理。
当然, 也不是说没有必要关注胁迫方的主观状态, 不
过在合同法上, 更应强调的是胁迫行为实施方是善意而
为, 还是恶意而为。考察各国立法, 在英美法系中, 尚无
确切的证据表明必须是出于恶意, 才构成胁迫, 才能获得
救济, 但却是考察经济胁迫的重要因素[ 5] 257。比如, 美国
合同法重述二就规定, 以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相威胁并不
必然是撤销合同的理由, 而只有以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进
行恶意威胁才是撤销合同的理由。法国法认为, 动机的
善意并不能排除构成胁迫的可能。! [ 5] 260德国法将不法威
胁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因此, 如果威胁的目的违法,
可以撤销合同。! [ 5] 261但笔者尚无确切的证据表明德国的
立法及司法在 恶意!问题上采取什么立场。在.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中, 用 不正当的威胁!作为胁迫方的行为构
成胁迫的主观要件。这与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类
似。而作为一般倾向, 大陆法更多从抽象逻辑角度权衡
胁迫方的善意或恶意对胁迫制度的影响; 英而美法更多
% 24%
.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23条。

.. 第32卷.. 第5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从具体实践角度权衡。
大陆法一概否定因胁迫而签署的合同的效力而不考
虑是否出于善意或恶意, 在逻辑上是自足的, 因为合同是
完全自由自愿的结果, 而既然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受到威
胁的, 则在合意上是有瑕疵, 因此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但是一概否定因胁迫而签署的合同的效力而不考虑是否
出于善意或恶意,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在善意的胁迫合同纠纷中, 合同当事人之间往往在其他
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法律纠纷, 比如受胁迫方原来就对胁
迫方负有债务, 而受胁迫方拒绝履行该债务, 后来胁迫方
以追究原先债务为由胁迫受胁迫方签订合同, 而且这一
方法对胁迫方而言也是最经济实用的方法, 而法律上否
定这种合同的效力并不一定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在这种
情形下, 对胁迫方来说, 这种善意的胁

迫使得受胁迫方不
安而签署合同, 是一种有效的自力救济手段。所以, 英美
法在司法实践中适当考虑胁迫人的善意或恶意, 更显合
理。进一步分析, 任何法律制度调整的都是社会关系, 构
成社会关系的主体必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如果
纯粹站在单方角度或立场进行制度设计, 设计出来的制
度往往是片面的。胁迫制度设计也如此, 胁迫人实施胁
迫往往有其背后的原因, 其原因有可能是合理的, 有可能
是不合理的, 法律上适当考虑胁迫人实施胁迫的背后原
因, 赋予具有合理胁迫原因的胁迫人实施善意合理的胁
迫行为以正当性, 更为合理。
( 二)受胁迫方的主观状态
在合同法上, 更多关注的是受胁迫方的主观状态。
因为基于表意瑕疵撤销合同, 主要注重的是意思表示作
出人的主观状态。因而在胁迫中, 受胁迫方的意思表示
是否反映了其真实内心意愿, 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英美法系中, 英美成文法并未对受胁迫方的主观
状态作出明确要求。英美法关于受胁迫方的主观状态的
要求散见于司法判例中。
在英美法院的判决中, 大多数有关胁迫的判决关注
的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free w ill)是否受到影响。例如,
在著名的GoodeV. Burke Town P laza, Inc. 案中, 弗吉尼亚
最高法院认为, 胁迫存在于 当被告实施了一个不正当
( wrong fu l)行为足以阻止原告行使其自由意志时, 构成对
原告的胁迫。! [6] 这被人解读为不能表达自由意志标准,
针对这一标准, 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 认为不应当把自由
意志作为是否构成胁迫的标准, 因为在威胁中, 受威胁方
并不是不能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 受威胁方有机会、也有
能力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 7] 。而在另一些判决中, 则关
注受胁迫方的思维判断能力是否因胁迫方的威胁而受到
损害或剥夺[ 8] 。对此, 有关学者指出, 这种标准就与不当
影响( undue influence)相混淆了[ 8] 479。
而在大陆法中, 强调的是受胁迫人的恐惧心理。法
国民法规定 凡是以使有理智的人产生惧怕, 使之担心人
身或财产面临重大而紧迫之危害的言行, 均构成胁迫。
关于此问题, 应当考虑有关的人的年龄、性别及条件。!.
因此, 法国法上的胁迫要求受胁迫方有惧怕、担忧的主观
心理。于此相似的是意大利民法的规定, 胁迫应当具有
一个明智的人感到不安并担心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行
为严重威胁的性质, 其涉及其年龄、性别和个人的状
况。! & 不过并不要求恐惧, 只要求不安, 程度要求上与法
国的不同。
毫无疑问, 对受胁迫方来说, 其主张受到胁迫, 必须
证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这一点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一样,
但是瑕疵的程度如何, 到

底是什么样的瑕疵却都没有具
体规定, 学界也没有认真思考过, 而这却是民商法领域中
胁迫构成要件的关键。
本文认为, 英美判例中将合同当事人的 自由意志!
是否受到影响作为受胁迫方的主观状态标准, 这确实不
太合理。在受胁迫的情况下, 受胁迫方的自由意志并没
有受到影响, 而不过是其意思无法通过合同的形式表示
出来, 所以说合同当事人的意识表示受到影响是符合事
实的, 但说自由意志受到影响则是不符合事实的。同理,
本文也认为, 英美判例中将合同当事人的思维判断能力
受到影响作为受胁迫方的主观状态标准也是不尽合理
的。如果是受到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有可能(但不
一定必然)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思维判断能力, 但是在经济
胁迫的情况下或者是以发动诉讼程序相威胁的情况, 当
事人的思维判断能力通常是不受影响, 而恰是基于受胁
迫人两相权衡的前提下作出签署合同的理性选择。而
且, 在当事人确实受到不当影响的情况下, 有诸如不当影
响的制度予以救济, 也无须求诸于胁迫制度。因此, 英美
法在案例法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大陆法关于受胁迫人的主观状态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国法的用词是 理智的人!, 意大利法的用词是 明智的
人!, 这两个词对人的心智要求虽然有点差异, 但本文认
为都不足取, 因为 理智的人!或 明智的人!总给人一种
比一般人更理性或聪明的感觉, 于是我们就会提出质疑,
是不是那些一般人、甚至在心智方面稍微弱一些( 但不足
以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就不能得到胁迫制度的保
护呢? 显然, 从一般法律的立法意图来说, 弱者一方往往
要获得更多保护。相对而言, 心智方面比较弱的人更需
要得到胁迫制度的保护, 因此法国法和意大利法的用词
不足取。
在胁迫方给受胁迫方造成的心理影响上, 法国法用
的是 恐惧!和 担心!, 而意大利法用的是 不安!和 担
心!, 从程度上来说, 意大利法所要求对受胁迫方的心理
影响程度更轻。从私法的角度来看, 后者比前者更合理。
因为私法领域的胁迫与刑法领域中的胁迫不同, 刑法中
% 25%
.
&
see.法国民法典#第1112条第12 款。
see.意大利民法典#第1435条。

.. .. .. .. .. .. 李.. 玫: .. 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2010年9月..
的胁迫往往导致受胁迫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 也即恐
惧感; 而私法中的胁迫则导致受胁迫人产生心理压力, 但
不一定是恐惧, 也可能是程度更轻的心理压力, 所以用
不安!再加上 担心!来界定合同法中受胁迫方的心理状
态更合理。
而不管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 对有关受胁迫人主观
状态的要求都不甚合理, 司法实

践上都非常难把握。但
两大法系对受胁迫人不同角度的主观要求却不无启发。
英美法系更注重受胁迫人受胁迫的主观结果状态, 即受
胁迫人受到胁迫, 导致了 自由意志!丧失或思维判断能
力丧失的主观结果。而大陆法系更注重受胁迫人受胁迫
的主观原因状态, 即受胁迫人受到胁迫, 产生了恐惧、 不
安!或 担心!的心理, 受胁迫人因恐惧、 不安!或 担心!
而实施了合同行为。如果能把英美法中的主观结果状态
界定为 受胁迫人主观上认为别无选择!, 再综合大陆法
系的 不安!和 担心!, 则较为完善。也即将受胁迫人主
观要件界定为威胁使其产生了 不安!和 担心!的心理,
而且这种 不安!和 担心!的心理使其主观上认为除非签
订合同, 否则别无更好的选择。
三、行为要件: 行为、行为结果及
因果关系
.. .. ( 一)行为方式和行为手段
胁迫是以威胁为手段。不过威胁本身是一个不确定
的概念, 当一方在签约之前对另一方说 如果你不答应我
提出的条件, 我就不跟你签约!, 这个就被认为不是胁
迫[ 5] 258。
什么样的威胁构成胁迫? 对此, 美国的第二次合同
法重述采用了定性和列举并举的标准。根据第二次合同
法重述, 构成胁迫的威胁是一种不适当的威胁( improper
threat), 具体说来: ( 1)以犯罪或侵权相威胁, ( 2)犯罪或
侵权, ( 3)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 ( 4) 以运用民事程序进
行恶意威胁, ( 5)以违反合同关系中的诚信和公平交易义
务相威胁。!. 不过, 美国的司法实践并没有完全遵照第二
次合同法重述的规定来审理案件, 不同的州、不同的法院
对此有不同的态度。
在法国, 由于受罗马法传统的影响, 法国法认为只有
违法的威胁行为, 才能导致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法律的制
裁。因此, 一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 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
因。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威胁提起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但是这种态度并没有得到法院一贯的贯
彻, 比如丈夫以起诉妻子与人通奸相威胁, 迫使其妻在
未得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签署一张收据, 这一行为构成
胁迫。! [5] 260为什么前述法律规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
其实并不是不想贯彻, 而是贯彻起来确实有困难。而困
难所在就是如何认定 违法!的威胁行为, 违反公法是违
法, 但违反私法是不是违法, 违反合同既有约定是不是违
法, 那就很难说。
在德国, 只要威胁的手段违法, 不论 目的是否合法,
均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同样, 从原则上说, 如
果合同一方以违约相威胁, 迫使另一方让步, 也构成不法
威胁。一方以与合同权利无因果关系的利益相威胁, 也
构成胁迫。! [ 6] 261
在确定行为要件方面, 最关

键的就是如何界定不适
当的行为。对此, 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抑或是学术界
均没有给出满意的结论或解答。不过本文认为, 美国合
同法重述二中这种定性与列举并举式的规定还是比较可
取的。
(二) 行为结果
有学者指出, 司法实践上过于注重以自由意志是否
受到影响来衡量不太妥当。思考起来, 不无道理。检测
一个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影响、被限制或被剥夺, 这本身
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的困难, 因为主观的东西是很难证
明的, 这也是导致法院不愿轻易认可胁迫案件的主要原
因。所以把标准的重心转移到比较客观的标准上可能更
恰当些。
光有胁迫方的胁迫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法上的胁迫,
当然, 受胁迫方是否因受胁迫产生了心理上的恐惧或不
安, 很难界定, 即使造成了恐惧和不安, 也并不意味着受
胁迫方必然基于此而签订合同。所以, 胁迫的关键应指
向威胁的结果是否导致受胁迫方别无合理选择( no rea..
sonab le a lterna tive)。有学者指出, 这是判断胁迫的有用的
关键标准[ 6] 47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了这种标准。
当然, 别无合理选择标准在实践中也不是能够轻易界定,
恐怕只能留给法官根据案情和一般人在该案情情境下的
主观状况来确定。比如, 事后起诉是不是合理选择, 很难
说, 在有些案件中可能是, 在有些案件中可能就不是。
(三) 因果关系
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确实实施了胁迫行为, 合同也
是在胁迫行为实施中或之后签订的, 但是这并不足以说
明另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签订的。很有可能另
一方当事人并没在意胁迫方的胁迫。假定如此, 如果另
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受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就于理不
通了。
在英美法上, 不合法的或不适当的胁迫只有在事实
上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或者重新协商的发生时, 胁迫才能
成立。而检测这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又有赖于前面的别
无合理选择标准。不过, 据笔者了解,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
中, 法院并没有怎么关注这一标准& 。
% 26%
.
&
R estatem en t ( Second) ofC on tract ( 176( 1 ) ( 1981 ) .
具体参见G raceM. Giese.l A Realist ic Proposal for th e C on tract Duress Doctrin e [ J ]. W est V irg in ia Law R eview, w in ter 2005: 433-
497。

.. 第32卷.. 第5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四、公平
公平虽然没有被任何国家的立法作为胁迫的构成要
件明确提出来, 但是公平往往成为法院判决胁迫案件的
最有力的理由。一个必须说明的地方是: 对于整个合同
交易过程而言, 包含了程序( 过程) 的公平和实质( 结果)
的公平。有美国学者提出. , 在处理胁迫案件时不应当考
虑实质(结果) 是否公平,

只考虑程序(过程)公平即可。
在他看来, 只要严格做到了并保证了程序公平, 就可以获
得实质(结果) 公平。该学者甚至认为, 美国法院在胁迫
案件上不愿采纳美国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原因就在于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把交易结果是否公平当作胁迫的构成
要件笼统地规定在条文当中。
本文认为, 前述学者的观点值得肯定。应当把过程
是否公平作为胁迫的构成要件, 但不宜把结果是否公平
则作为胁迫的构成要件。因为如果合同交易显失公平,
则完全可以依据显失公平原则来撤销合同, 不需要求诸
复杂的胁迫制度; 如果只是有些失公平, 则也不宜撤销合
同, 因为合同交易本身不需要双方的交易对价是等值的,
允许有些差异。
五、小结
综上分析, 在合同法中, 胁迫的构成要件从以下几个
方面把握: 第一, 胁迫的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但在第三人
胁迫中, 当无辜表意人的利益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发生
冲突时, 法律应肯定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采取动态安全优
位保护的立场, 同时也附有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等条件,
即动态相对保护主义。第二, 在胁迫的主观方面, 不仅要
考虑胁迫方故意的主观状态, 兼顾胁迫方的胁迫是出于
善意还是恶意; 更应当考虑受胁迫方的主观状态, 胁迫方
的胁迫是否足以使受胁迫方产生不安而担心, 使得受胁
迫方感觉到别无合理选择, 违背本意签订合同。第三, 在
胁迫行为方面, 美国合同法重述二的规定比较合理, 但是
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而使司法实践更能接受; 而在胁迫的
后果上, 采用别无合理的选择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不过由
于该标准也比较主观, 因此有必要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
通常在哪些情况下的选择称之为别无选择。最后从公平
角度而言, 由于合同法中本身有一个显失公平制度, 所以
没有必要关注胁迫中是否存在实质公平, 而更应当关注
合同确立的程序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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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具体参见G raceM. Giese.l A Realist ic Proposal for th e C on tr

act Duress Doctrin e [ J ]. W est V irg in ia Law R eview, w in ter 2005: 433-
497。

2010年第5期
No. 5.. 2010
..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Jinan Un iversity( Ph ilosophy and Social S ciences) ..
.. 总第146期
Sum No. 146
English Abstracts
Research on French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ystem
.. .. .. Compared w ith China
SH IPeng..peng
Law School, Sou thw 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 The F rench procurator 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cludes the supervision of crim inal investi..
gat ion, the supervision of cr im inal execu tion, the
supervis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adm in istrat ive
procedure, as well as the extra..litigat ion supervi..
sion . Comparedw ith China, France has its procu..
rator ial supervision system more persp icuous in
theory and has the self..rectificat ion capacity in the
pract ice. The reform of th is system has fewer ob..
stacles, and its d istanciation space is even still
larger. For all these reasons, the french system is
m ore adap tab le to the real demands, wh ich shou ld
be paidm ore attent ion by our country for its refer..
r ing sign if icance.
K eyW ords: Franc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of legal proceed ings; referring signifi..
cance
An E ssay on CurrentDevelopment of
USA .. s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egisl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JI Li..gang, X IE Zheng..shan
Law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Cross..border insolvency issues are a
dom ain attract ing much concern from international
commun ity and var ious coun tr ies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 ic g lobal ization, how to resolve these prob..
lem s by legislation has already been paidmuch at..
tent ion to by var ious nations. Curren t reform s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in theUSA, wh ich are
changes from Article 304 of Bankruptcy Code of
1978 to Chapter 15 of Bankruptcy Code of 1978,
show s thatUSA has been m ade drast ic ad justm ent
i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egislation, and leads
new tendency of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egisla..
t ion. As one of the strongest powers, the reform of
theAm erica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w ill have
rem arkable impact on other coun ties..legislat ive re..
form. Accordingly, study on the reform of Am eri..
ca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aw w ill help to the
improvement of Ch ines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system.
Key words: Cross..Border Insolvency; Legislat ion
Reform in the USA
On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Duress in Contract Law
LIMei
Law School,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 conom ics, B 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on 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 ina, contract that was con..
cluded due to the duress that is avoided, or can be
am ended or cancelled. However, no constitut ive
requirements were specified

and few points con..
cern ing were d iscussed in the academ ic fields. The
constitut ive requ irem ents should include the follow..
ings: 1. the sub ject of duress; 2. the sub ject ive
states of the con tract ing part ies; 3. the behavior
and the resu lt of the duress, and their causality; 4.
the fairness of the process of the con tracting.
Key words: contract law; duress; constitut ive re..
qu 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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