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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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婚姻法
——从财产制度和离婚标准方面一谈到结婚,人们习惯于爱情至上,人们多信奉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但婚姻并非仅仅如此,现代社会人们也注意到了婚姻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家庭财产。在婚姻财产方面,中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下面我将结合书籍和网络资料和上课老师所讲,以及我自己的思考,就中美婚姻财产做一个比较,尽管他们极为相似。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在美国婚姻法中,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是美国颁的关于夫妻双方婚姻财产分配的法规。在美国,婚姻财产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但不同的是,美国婚姻法中,当夫妻一方在一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礼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或者根据该夫妻的经济能力,其赠与的数额是合理的、恰当的,除非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他赠与必须经由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否则,另一方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原状,要求损害赔偿之诉。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和债务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其具体形式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在美国,对于夫妻债务分配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负之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但婚姻财产协议不得对子女抚养权限任何不得影响。婚姻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诉请由法院作出法律事实裁决。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在离婚时的债务分配和夫妻一方若隐藏财产状况时,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点,是美国婚姻法所欠缺的和不足的地方。
近年来,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经大脑思考,轻易地选择离婚,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甚至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这与我国便捷的离婚方式是有一定关系的!而在美国,离婚是一件不那么容易的事情。接下来,我将结合书籍和网络资料和上课老师所讲,以及我自己的思考,就中美离婚标准及方式做一个探讨。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在离婚标准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在美国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对于美国,离婚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在离婚标准方面,中国婚姻法更为简便,但却显得更为随便;美国婚姻法的程序更为复杂,但却更为严肃、更能保证夫妻双方的合理利益。美国婚姻法在离婚方面,也度更多的考虑了子女的情绪,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安全,这在中国婚姻法中是有所欠缺和不足的。
而在离婚时财产分配方面,美国婚姻法规定,美国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
但是,中国婚姻法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从这个方面来说,美国在遗产继承和遗赠方面更为考虑并且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和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且美国婚姻法在离婚分配财产时更为注重保护女性权益。
对比美国,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其他财产权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偶以下两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和特定的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中,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只注意到所有权范畴的财产,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完全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客观、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领域的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