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论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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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的概念: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一些原属于某些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的特征: 土地征收属于国家或政府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土地征收权由代表国家的政府享有; ②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不需要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③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④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原所有人以公平补偿。
五、工程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
1. 工程建设用地的预审 2. 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 3. 工程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4. 工程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 5.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 查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征收土地的审批 1. 下列土地的征收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耕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 农用地的征收比较复杂,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然后才能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 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筑法》共8章,85条。
一、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立法宗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 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四、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属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获得建设用 地使用权。 2.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等方式。 3. 具体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为: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 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 除上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 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建筑法规的作用
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1. 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如《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即为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 2. 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 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 的合法权益。” 3. 授权某些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某种建筑 行为。 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第一章 绪论
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 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 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构成: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讲,包括两种意义:
第四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 设用地和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 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 设用地,后者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用途 管制的基本要求。原则上采取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 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 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 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 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 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 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 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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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以及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
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以下四类: 1. 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2. 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 ,以及由其构成的建筑物。 3.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 非物化的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 4.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 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 第四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第五节 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和地震 安全性评价制度 第六节 建筑法律责任
本章学习重点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的类型;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刑罚的类型; 工程建设领域的犯罪构成。
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法规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 第279号令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5日国务院 第293号令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 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建筑法规的作用
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 国际条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4)住宅用地期满有续期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4)登记的义务。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建筑 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 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如开发权 、所有权、经营权等。 我国建筑法规中大部分的规定 都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即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1. 主体变更 2. 客体变更 3. 内容变更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 1. 自然终止。 2. 协议终止。 3. 违约终止。 (1)即时协商 (2)约定终止条件。
国家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收回 : 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3.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 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的; 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 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 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 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调整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是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以规范建 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确立 了建筑活动的一些基本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自然人 法人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 人和无国籍的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有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 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节 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从投资机会和初步可行性研究 开始,经过《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阶段。 其中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要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后 要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土地 管理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规划管理部 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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