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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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归档制度
(一)根据《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xx省xx各业务科室在宣传和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均需上交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业务科室与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定期完成归档工作。
1.在年终核算后,会计人员按业务分工,把自己所保管的凭证、账簿、报表,按照统一要求,初步进行整理,以便于今后利用和归档。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第二条保管制度
(一)会计档案要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二)为了查找方便,应建立索引目录。
(三)会计档案必须入柜保存,确保档案安全。
(三)根据现有设备条件,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高温等安全工作。
第三条调阅制度
(一)会计档案只限于xx省xx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室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调阅。除此之外,调阅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一般不外借只限在档案室查阅。
(二)确实需要外借使用的,必须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且严格限定借阅时间,按期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催还。
(三)借(查)阅人员要对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准涂改,圈
划、拆卷(页)、调整、毁损卷内材料,不得擅自复印、转借。
(四)存借出档案和归还档案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五)对借(查)阅的档案内容必须注意保密。
第四条销毁制度
(一)根据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会计室提出销毁申请,会同办公室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部门进行审查。
(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四)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办公室和会计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五)销毁意见及销毁清册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