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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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杜绝运输单位随意丢弃、遗弃建筑垃圾、渣土,避免直排(偷排)建筑垃圾入河,减少河道淤积,改善水环境和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运输管理。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泥浆一律由专用罐装车辆规范运输。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证照,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直排(偷排)建筑垃圾入河。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消纳场,并取得消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及时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批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管,对运输单位的处置情况要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对不在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的,或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处置的数量与申报并经核定的数量不相符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工程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由施工单位支付处置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

程中,应当将委托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的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作为中标条件之一,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禁止将建筑垃圾运输项目层层转包,随意压低价格,损害运输单位和车主利益,保证运价公平合理。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要落实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对规模较大、有工作面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建设泥浆池,将建筑泥浆固化后外运。

三、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都必须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同时,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交纳清障保证金。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交纳清障保证金和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同参加验收水土保

持设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定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定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四、强化消纳处置管理。县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荥经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个人或者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管理单位要做好建筑垃圾分类倾倒的管理工作,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管理台帐,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垃圾。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县、乡镇两级水利、建设(城管)、国土、农业、环保、海事、港航、工商、交

警、路政、运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建设部门要牵头抓好建筑垃圾陆路运输的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建筑垃圾的,水利部门要牵头抓好联合执法工作,加大对建筑垃圾直排河道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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