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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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22.04.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档案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抓好档案法的实施工作,国家档案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法规标准处(邮编100037),并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

3.修订说明

国家档案局

2022年4月15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由国家档案局或者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分级制度】国家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档案的形成年代、珍稀程度、内容和来源的重要性分为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重点档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基本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设施,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档案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设立发展基金、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规范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七条【表彰、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工作中以及在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国家档案局的职责】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者指定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二)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本级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各类开发区参照前款规定开展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的档案工作职责以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专业档案规章制度的权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的规定,设置档案机构或者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二条【档案馆的职责】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保护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

(三)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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