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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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
在的误区
第lS卷第3期
2007年O5月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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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1.15№.3
May.2007
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
——
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误区
成永军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新乡453002)
摘要: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
地方的司法机关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其实是对举
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曲解.
关键词:缺陷产品;举证责任倒置;误区
中图分类号:G922.29文献标识码:A文奄编号:1008—2093(2007}03—0067—03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
则L1,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
不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但"谁主张,谁
举证"只是一种基本原则,在有些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法律会规定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在诉讼法上
叫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基
本原则相反,因此各个国家对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适用倒置的规定非常严格.那就是,除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法
官自由决定外不得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在何种条件下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几种情况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说明
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
方的司法机关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即确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产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证明产品有无缺陷和该产品
的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产品无关,方可不承担责任.这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实是法官对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的一种扩大运用,是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曲解和错误适用.笔者就一个案例谈谈这些误区.
某养殖场购买了由某饲料厂生产的S413,s414预
混料3.5吨,其中,产品标签标示s413适用阶段为3O
至6O公斤的猪,几日后养殖场通知饲料场猪群普遍拉稀,饲料厂得知后立即聘请医师和专家尽力抢救,虽然
病情得以控制,但仍有多头猪死亡.经省饲料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站根据行业标准喹乙醇预混料对35公斤以下猪适用的规定,结合养殖场将饲料用于35公斤以上猪
的事实,认定饲料属不合格产品.原告养殖场随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饲料场赔偿损失,原告在起诉时认
为,猪的生病和死亡是吃了该饲料后中毒引起的.被告
认为,猪的死亡与所供饲料无关,应从原告使用的其他
辅料和饲养办法中追其原因,被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
责任.
一
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的证明责任采
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要求被告对出卖给原告的
猪饲料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原告使用被告出售的饲料喂
猪与其生病及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
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里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法院便以被
告没有提供证据为由,推定被告出售的饲料为缺陷产
品,同时推定原告饲养的生猪生病直至死亡与被告出售
的饲料的质量有因果关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
万元.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
(一审被告)无直接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所饲养的猪群出
现生病,死亡与食用其出售的饲料无关,确认一审判决
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认为,这个案例中对缺
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误区:
误区一: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存在
缺陷和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
任.
这其实就是有错推定.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均要
求产品的销售者对出卖给原告的猪饲料是否存在质量
缺陷,原告使用被告出售的饲料喂猪与其生病及死亡是
收藕日期:2007-01-10
作者简介:成永军(1965一),男,河南济源人.副教授.学士.主要从事经济和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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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期
否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损失与该产
品无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法官已经假定产品
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
告若不想承担责任,只有自己去证明产品没有缺陷,证
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自己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事实给被告设定了两难选择:证明了产品的缺陷和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
明不了产品无缺陷和产品的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
果关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
是由原告主导的,如果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提供猪的死亡原因的任何证据材料的话,由被告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可能永远都不可能得出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产品的质量有无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口].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缺陷,都会导致
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涉及到对此的证明,以及应由谁
来证明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产
品有缺陷且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其提供的产品是缺陷产品,该缺陷产品与
自己的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这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要求被告对此进行证明,等于让被告
给原告准备告自己的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