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可采取的预防性反收购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有关职工持股的规定,但由于当时设计目的的偏差,造成后来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发展不顺利。这种不顺利不仅表现在通过职工持股制度的“制度抢劫”上,而且还表现为两次职工股的停止发行的规定上。
2002年方正对裕兴的反收购一案中,方正章程就曾规定,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此取得反收购的胜利。
4.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累积投票制条款。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此种方法有违我国现行法律的同股同权的规定,因而在我国不具可行性。第二种方法是通过累积投票法限制大股东表决权。一般投票法是有利于大股东的,收购者只要控制了多数股权,就可按自己意愿改组董事会,但如果采取累积投票法或在章程中对大股东投票权进行限制,就可能对收购者构成一系列约束,这样即使收购者拥有超半数的股权,却不一定拥有超半数的表决权。
因而不应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三)“降落伞”计划
此计划是指目标公司与有关人员签订合同,约定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将给予其巨额的补偿金。具体来讲,“降落伞”计划又分为金色、银色与灰色“降落伞”计划。金色“降落伞”计划是为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它可以有效调和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考虑收购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要及时采取反收购措施。银色“降落伞”计划、灰色“降落伞”计划则是分别为目标公司的中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制定的。
上述三种“降落伞”计划,一方面可以保护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稳定人心,有利于公司事业的发展与壮大,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提高收购成本的方法为收购者设置障碍,起到一定的反收购效果。因此这一措施原则上可为我国目标公司所用。但鉴于这一措施很可能被滥用而成为目标公司管理层谋取私利、维护自己控制地位的手段,笔者认为,在我国鼓励收购的大背景下,实不宜于赋予目标公司完全的实施“降落伞”计划的权利,可先仅赋予其实施金色“降落伞”的权利,且公司究竟是否采用该计划必须要由股东大会作最终决定;其次,法律上对金色“降落伞”计划的使用还应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规定经营效率低下、股价持续下跌至一定时限的目标公司不得采用,而那些原本经营效益优良,因而已在章程中规定有金色“降落伞”计划的公司此时也应停止该计划的使用。
(四)双重资本结构
双重资本结构就是将公司股票分为高和低投票权两种。该法可以使值得信赖的股东、高层管理者仅持有少量股票便可获得大量的投票权,而收购方即使收购了流通在外的所有普通股,也可能不具备足够的票数来控制董事会。该法作为一种反敌意收购的防范机制,可以发挥控制收购进程的作用,并增加收购方的竞争,抬高收购的价值,最终有利于企业现在的控制股东。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给双层资本结构制度预留空间,该法在我国尚无应用的法律环境。但笔者认为,将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我国可以在某些特定行业中采用,作为一种国有股减持及反收购的有效办法。
(五)“毒丸”计划
“毒丸”计划是指目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一些对敌意收购者极为不利的规定,这些规定称为“毒丸”。一般来说,采用毒丸政策的公司比不采用的公司能卖得更高的价格,因为政策加强了管理层讨价还价的地位,而且收购者不能越过管理层直接与股东接触。
在2001年搜狐对青鸟的反收购案中,搜狐就采用“毒丸”计划。在2005年新浪对盛大的反收购战中,新浪也曾采用毒丸计划作为其防御措施。
我国公司法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且同种类的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就为目标公司董事会实施“毒丸”计划设置了法律障碍。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也堵死了上市公司利用“毒丸”计划实施反收购的通道。
(六)授权发行优先股
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有权发行一种有特别表决权的优先股或其他新型证券。当公司遭受敌意收购发生控制权争夺战时,董事会则向善意第三方发行此种优先股,以挫败收购者的控制意图。《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且同股同权的规定同样使得我国不具有实施该方法的法律环境,因此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采用这一措施进行反收购。
(七)董事会可独立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如改进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减少公司的成本等方法,因均属于董事会固有的管理权限范围,所以笔者认为这些措施都应可以直接为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所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除设立公平价格与提前偿债的“驱鲨”条款、双重资本结构、授权发行优先股及“毒丸”计划不得为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目前所采用外,其余的预防性反收购措施皆可为我国经营效益良好的目标公司董事会所用。
注释:
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第320
页.
李曜.公司并购与重组导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252
.
[英]乔纳森・查卡姆编著.郑江淮,李鹏飞译.公司常青:英美法日德公司治理的比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