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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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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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目录
历史发展
内容
简介
由来
相关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
案例
差距问题展开
编辑本段
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简述一下无罪推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接着由被告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有罪推定”。
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续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⑴。
无罪推定在古代奴隶制民主政治中萌发,在专制政治中被彻底否定,在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正式确立,这种肯定——否定——肯定的发展过程提示人们,必须把无罪推定放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广阔背景中,与国家制度联系在一起去认识。如果仅仅着眼于刑事诉讼的狭小范围,就无法理解这一原则的真谛。
毋辩自明,国家政权同国民的关系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专制社会,主权在君,对社会实行统治的各级国家官吏在理论上都是君主个人的代表。故国家政权与国民的关系集中体现为专制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臣民的一切权利,甚至连生存的权利也包括在内,都被视为君主所赐,这些权利的得失也完全以君主的意愿为转移。君主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这就使得专制的国家机关有权肆意逮捕、囚禁、体罚和屠杀其管辖下的臣民。被控诉于法庭的人不但失去了辩护的权利,而且要受到严刑拷打,由此取得的认罪口供被视为最有效力的证据。在这种毫无民主可言的政治制度下,法律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专制的法律赋予其臣民的地位不是无罪的人而是有待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当定罪证据不足而法庭对某一臣民的怀疑又不能解除时,就通过一个存疑判决来恢复其原来的法律地位,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开释。在专制国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以存疑判决了结疑案也许是再合理不过的了。不难想象,当一个政权把社会上绝大多数居民作为犯罪嫌疑人看待时,人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怎样的粗暴践踏。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他们一方面把国家当作处理自己共同事务的委员会,一方面也认为,国家机关对权力的滥用是资产者民主、自由权利最大的威胁之一。为了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确立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资本主义的立法者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借助于法律推定这种形式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任何公民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之前,法律视其为无罪。因为同时存在着审判独立原则,认定罪与非罪的权限只为法院所有,所以,这项法律推定在法国《人权宣言》上第一次形成文字时又被表述为:“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要是有人问:“有什么根据把未被宣告为犯罪的人都推定为清白的人呢?”可以明确地告诉他:在任何一个国家,上至共和国总统、总理,下至每一个普通百姓,几乎谁都无法用证据证明自己或别人从未有过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行为。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法律上推定他们为无罪的公民。反之,如果只是在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时,才允许他们在法律上取得一个无罪公民的资格,有多少人能够经常地、随时随地以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假如一定要套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只好作出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在未被证实为无罪以前,法律也同样不承认其为无罪公民。”这样一来,绝大多数公民岂不是都要被归于犯罪嫌疑人之列?试想,在这样的国度里,公民将何以防范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又怎能有民主可言?无罪推定对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通过立法上的技术手段,使全体公民都能以无罪公民的资格参加社会的政治生活,虽然这种法律上的无罪假设是可以证伪的,但是,它保证了全体公民在进行政治参与时都能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使他们坚信:只要他们的行为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那么,无论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还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无论这种行为引起了哪些特权人物的反对和忌恨,他们的财产、自由和生命都是有保障的,因为有一种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的力量——法律在保护自己。我们很难想象,假如失去了这种来自于法律的安全保障,普通公民又怎么可能有效地从事对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人们不会忘记,在苏联的“大清洗”和中国的“文革”期间,每个共和国公民的政治立场一旦受到怀疑或仅仅因为某个权威人物的一句话,马上就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并在这种丧失自由的状态下接受无限期的审查。显然,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法律上仅仅确认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无限期的强制审查、不经正当审判程序而剥夺自由和生命与实事求是原则之间在逻辑上并不存在直接的矛盾;相反,以案件真相有待查明为理由,借实事求是之名,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