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漏油事故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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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漏油事故”所引发的思考
院 系:[生物与食品工程]
专业:[生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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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漏油事故”所引发的思考
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罗沙、李芊丽)位于渤海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6月初发生溢油事故据报道本次溢油单日最大分布面积达到158平方公里,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达到历史背景值的86.4倍。溢油点附近海洋沉积物样品有油污附着,个别站点石油类含量是历史背景值的37.6倍。
漏油事故频繁,我国海洋环境堪忧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表示,渤海是一个半封闭性的海域,发生在这里的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海水交换程度较低的缘故,程度会比开放性海域要严重。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监测结果显示,截至7月1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除造成840平方公里海水被严重污染成劣四类外,还导致其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此外,溢油点附近海底沉积物受到溢油和油基泥浆污染,海域沉积物质量由第一类下降为第三类,面积约为20平方公里。众所周知石油由多种烃类混合而成,海洋里能降解烃的细菌很少,而处理此类事故时往往要投入化学制剂分解,可能会引发新的生态危机。早在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美国专家就警告,溢油及消油剂打击了浮游生物,这种底层变化会沿食物链向上传播,污染整个链条,影响渔业。2010年,连年溢油的渤海发生7次赤潮,并首次发现有毒赤潮,就被认为是一次展现。实际上,山东沿海和渤海海域受原油泄漏污染已多年,近年来经常发生溢油、漏油事故,生态非常脆弱,早已不堪重负。
石油资源紧缺,我国是否该进行战略封存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省财政厅2010年曾就沿海的污染做了一次深入的调查。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的说法,近年来,随着沿海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海岸工程对海洋生物资源、生态环境和岸线资源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山东省仅每年查证的需要索赔1000万元以上的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就达到十余起。2007年长岛县海域接连发生了四起溢油污染事件,经济损失达1.95亿元。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近海开发石油资源战略上,建议不要急于开发。这一点其实是很多国家的惯例。加拿大明确规定,如果做不到100%保护海洋,就不能开采近海资源。美国也禁止开采大陆架上的石油,小布什总统下台前曾建议部分解冻大陆架开采禁令,但被国会否决了。面对日益紧缺的石油资源,我国该怎样面对近海石油开发呢?“很简单,这既可以封存国家的战略资源,又可以保护近海生态。渤海湾是我国的油盆,应该保护、保留,从战略上思考,我国应当保陆地拓海洋,保近海拓远海,把渤海已探明的油田放慢开采步伐或作为战略石油封存,到外海、到国外建立国家石油基地。”海洋环境保护专家王诗成这样说道。
相关法律不完善,我国仍需在立法方面努力
针对渤海湾蓬莱19-3项目(以下简称“溢油事故”),来自国家海洋局官方律师团的多位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透露,本案主体资格仅限于康菲公司在华子公司康菲中国,其权益共享方中海油、负责理赔的相关保险公司则不在被告行列。上述人士解释称,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事故责任方只能界定为作业者即康菲中国,也尚未建立针对保险公司的诉讼机制;此外,本案目前并不掌握中海油明知康菲中国违规操作而不阻止的证据。“未来一旦发现新的证据,诉讼过程中再追加被告也不迟。”上述人士之一表示。在生态损害索赔方面,上述官方律师团人士证实,国家海洋局发起的生态索赔数额不可能如外界想像的是“天文数字”。这是因为针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等损失是否有足够法理依据纳入索赔范围”等问题,相关方面一度存在争议,而上述方面
的预期赔偿额占到整体赔偿额的大头。而即便本月国家海洋局公布索赔额,最终能否如诉讼请求所愿获赔,还有待至少一年之后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这将是一场艰苦的拉锯战。一位了解康菲中国保险条款的人士向《经济参考》指出,国外海洋污染责任险可在生态赔偿暂时缺席时以备急用,用于填补清污、堵漏费用,国内海上油气勘探强制保险制度在投保额的规定上存在空白,而康菲中国出于“基本不出事,出事能摆平”的侥幸心理,在华投保额度远低于海外业务,以至于在华业务的理赔额仅“在1亿人民币至1亿美元之间”,远远不能覆盖全部清污、堵漏投入。一位海上海事律师则直言:“《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超过10年了,其中列明的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条款,至今连启动都没有!”该人士称,这缘于有关方面低估了溢油、漏油事故污染海洋的严重程度,甚至缘于多个国有大型油企等货主对有关方面的游说,因为基金一旦确立,油企将面临大量摊款。国家海洋局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调查进展。虽然海洋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但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责任方可能只需面临最高20万的罚款。违法后果和违法成本的强烈反差,暴露出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上的软肋。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向《经济参考报》表示,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有关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机制一经建立,将为“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并有助于大幅提高违法企业的赔偿额度。但上述人士表示:“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地方和企业利益十分复杂,年内立法出台的可能性较小。”希望本次漏油事故能够为我国立法事业敲响警钟。
国家发展战略应转移,为何只能在我国海域内发展?
跨国污染转移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给他人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它消耗污染输入国大量珍贵的自然资源,破坏其自然环境,危害人民健康,从长远看将削弱输入国的经济发展潜力;但对污染输出国而言不仅可以借此逃避国内环境压力,还能从交易中获取丰厚利润。然而由于各国环境的连贯性,污染输入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必然将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全世界。因此,如何防范跨国污染转移已成为全球经济界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近年来的污染转移问题也相当严重。在当今世界的环保大趋势下,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为此,我国对外贸易合作的视角不能局限于本国资源,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将合作的重点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我国经济发展何去何从?
面对21世纪世界经济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为实现建
设一个对外经济贸易强国的奋斗目标,我国在对外经贸工作中应当强调和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发展开放型经济,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外封闭和畏惧竞争只能导致更大差距。因此,要树立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意识,通过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外经贸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适度地超前于国民经济增长,在保持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的同时,加快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
第二,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行与跨国资本有利于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长期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