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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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
休人员。
第五条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
2. 单位在编人员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3. 符合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决定或通知、享受医疗照顾的原始证明材料等;
4. 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经确认后,各有关单位持确认的批复文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当年的筹集比例以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公务员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提取比例为4%。
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交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配置和使用:
(一)每年按照公务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2%划入个人账户,用于补助个人门诊医疗。
(二)划入个人账户所剩余的资金,用于补助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一个参保年内,累计最高实际补助限额为30万元。
具体办法如下:
1. 一个参保年内,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结算后,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和住院起付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80%。
2. 一个参保年内,公务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70%。
3. 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公务员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起付标准外,其余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的,出院后,凭单位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和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到登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第十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暂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医疗补助经费不足支付的,分别由各级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