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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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和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花生仁、葵花籽仁为原料,经清理、漂洗、炒籽、冷却、磨酱、分油后,再经调配混合、熟化或不熟化、均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调和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LS/T 3220 芝麻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配方不同分为芝麻调味酱、复合芝麻酱和花生调味酱。

3.1 芝麻调味酱:以芝麻为主要原料,辅以花生仁,经清理、漂洗、炒籽、冷却、磨酱、分油、调配混合、熟化、均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

3.2 复合芝麻酱:以芝麻为主要原料,辅以花生仁、葵花籽仁,经清理、漂洗、炒籽、冷却、磨酱、分油、调配混合、均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

3.2 花生调味酱: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辅以芝麻,经清理、漂洗、炒籽、冷却、磨酱、分油、调配混合、熟化、均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4.1.2 花生仁: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4.1.3 葵花籽仁: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6瓶,8瓶用于检验,8瓶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脂肪、细度、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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