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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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含义及要素
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源自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又有属于自己的特性。因此,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应该包括以下含义:
(一)行政立法程序应该具备内在的善与外在的科学性的统一
它应该体现对相对人的尊重,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同时也
能构保证立法活动的顺利、有效进行。
(二)行政立法程序应该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结合起来
即在程序自身合乎正义的同时,保证立法合乎实质正义的要求;
(三)行政立法过程中,对利益的取舍必须遵循最低限度公平正义原则即每种利益的舍弃都应该说明理由,每种利益的选择都应该符合某
种相对人肯认的不可或缺的价值或原则。表现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素:
其一,给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即保证公民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
参与权。自然公正原则要求凡是某行为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时,应该听到相对人的陈述或辩解。行政立法作为所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的是不特定主体的利益,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行政立法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行为应说明决策理由,这样,不仅使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不独知其然, 而且知其所以然。行政立法程序正当性要求立法决策者对相对人的意见作出回应,说明采纳意见与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三、行政立法程序正当性包含的内容
具体而言,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民参与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程序中公民参与的主要方式是听证,另外还包括公开征求
意见等。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应当产生实效。公众参与是否对行政立法产生实质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代表着参与的质量,也表明公众参与的深度,从更高的角度上说,表明着行政立法民主化的深度。只有公众的意见得到立法者的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对立法决策、法案的内容甚至立法的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公众参与才是有效的参与,行政立法才真正实现了民主化。
首先,是否立法、立什么法不应当完全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 公民应
当有立法动议权。
其次,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行政立法的内容中应该有所体现,行政机
关应当认真听取各种意见,,然后认真研究,进行采纳吸收,否则就是走过场、走形式。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也必须考虑公众的意见,只是不受公众所提意见的限制。
再次,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效力的影响。一个方面,有些国家法律规
定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的效力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公众应当有权对已生效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督,要求有权机关审查、撤销。从另一角度说,公众参与要取得实际的社会效果。行政立法的重要功能是协调和平衡各种冲突的社会利益,经过公众参与,各种利益阶层的利益得到表达;通过讨论、辩论和协商,各方意思得到沟通,争论的焦点得以明确,为利益各方寻求均可接受的平衡、达成合意以及行政机关实现立法公平提供条件。
(一)行政立法的公布和公民的查询以及知情权
即行政规章制定出来后,应该通过有利于相对人获知的方式公布出
来,并且有畅通的渠道保证当事人查询。这一部分更属于立法技术的范畴,在此不作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