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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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我在前面曾经讲过,合同法律制度非常重要,三星级的内容,这一章出综合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这章实际上很难,不太好理解。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80页第一段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在古代就是契约,所以我们讲违反合同的责任,叫作违约责任。在合同的概念当中,合同最终归结为一种协议,所以我们讲协议,实际上就是合同。另外,合同法当中所讲的合同,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主体,所以,行政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类,这些分类请你们自己看一看。

180页最后一段

我们国家合同法把合同分为15类,这15类合同就是有名合同。同时《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这段话讲的什么意思?合同法一共有十八章内容,其中第一章就是总则,接下来就是15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争议纠纷解决、附则、法律责任等等。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有15种,没有保险合同,所以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有专门的规定。所以处理保险合同的时候,就是按保险法的规定去进行。另外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实际生活当中,合同种类千奇百怪。有些合同根本就叫不出来名字。在其他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但在法院处理起来,总的来讲,就是适用合同法的第一章总则的规定。

总则部分就是我们这一章讲的合同要约承诺,而且可以参照分则的规定。比如说,我拿一个杯子与在座的哪一位同志换一件衣服,实际上就是一个互易合同,是以物易物。这种合同,在合同法上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合同到底有效无效,这些规定都要按照合同法的总则去处理。假如这个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责任怎么样转移,就要参照买卖合同当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要参照合同法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相关规定去处理。

181页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多项选择,非常重要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四个:

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法或者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行政当事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但并不是所

有的有行政机关参加的合同就统统的不适用于合同法。看行政机关以什么身份出现。如果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来跟被管理者之间订合同,这个合同叫行政合同,按行政法去处理。但是,如果说行政机关是以普通的、平等的主体的身份来出现的,就按照合同法来处理。比如说海淀区政府管理者的身份,跟当代商城订一个门前三包合同,要求包门前的卫生,社会治安,和其他的内容。这样的合同要是发生纠纷的,就不能按照合同法去处理。如果说海淀区人民政府到当代商城去买空调,就是以平等的主体的身份出现。所以这种买卖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多项选择或者判断,哪些属于调整范围,哪些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共讲了六大原则,到183页有可能多项选择,要求对于这些基本原则的内容要记,理解。凭这些原则能把正确还是错误判断出来。比如张三和李四定一个买卖毒品合同,凭这个基本原则能判断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内容违法。毒品是国家法律禁止买卖的货物,法律原则当中规定的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跟张三订一个买卖合同,是张三拿把刀子插在我的腰上,胁迫订的,违背自愿原则。在欺诈、胁迫这些情况下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183页第四段

(三)《合同法》的溯及力

这两段内容,我个人认为是很重要的内容,也是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原来教材没有,这两段里面解释的东西特别多。

这里面主要是讲合同法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我们法律上所讲的法律

溯及力,是讲一个新的法律颁布以后,对于它颁布生效之前的事件行为,有没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在民主法制国家都是强调新法没有溯及力,因为原来进行的事情当时没有这个法,不知道有这个法。所以原则上不能按新法执行,但是也有例外。

合同法的溯及力讲的是什么内容,我们的新合同法于99年3月制定,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1999年以后,这三个合同法被废止了,统一为一个合同法。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合同是在1998年10月订的,后来发生纠纷,到底按哪个法律来处理呢?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要求,一般情况来讲,《合同法》没有溯及力。也就是原则上来讲,在1999年3月份之前订的涉外经济合同,按涉外合同法处理;如果订的是一般的国内的合同,就按经济法合同去处理;技术合同法的按技术合同法去处理。

《合同法》实施以后,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合同的订立是1999年12月份,现在发生纠纷,到法院来打官司,就应该按合同法来处理;如果合同法实施以前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就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是1997年订立的,现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按照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来处理。因为当时订立合同的时候,是在新合同法实施之前。但是如果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就是要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在新的合同法当中有一些合同名称,你们可能原来没听说过,如居间合同。过去的合同法当中,就没有规定。假如1997年订的一个居间合同

发生纠纷,现在到法院打官司,按照正常理论来讲,应该执行原来的法律规定,适用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或者技术合同法,可是原来的这些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居间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按照新的合同法来适用。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合同法有溯及力的。

但是,如果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假如说在1998年的10月份,我跟银行订了一个三年期的借款合同,到期日应该是2001年10月,到2001年10月份我没有归还银行贷款,发生纠纷,虽然合同是1998年10月份订立,当时是经济合同法。但是由于我这个履行期限已经跨越到了新的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超过了1999年10月1日,在这种情况之下,现在法院处理这个案子应按照新的合同法来处理。因履行期限,跨越到新的合同法颁布,适用新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假如原来A公司和B公司1997年以口头的形式订了一个经济合同,标的50万,按照正常情况,这个合同成立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应该适用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除了即时清结者外,要采用书面形式。过去的经济合同规定,。,除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以外,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订立合同,不然合同无效。所以,法院要是按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来确认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来订,可是,我们新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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