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权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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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基 本 人 权 而 写 入 宪 法 , 体 现 在 一 些 部 门法 中。 并
3 对 环境权 主体 的认 识
环境 权 主体 是 环 境 权 的主 要 内容 之 一 , 自然 人 成 为 环 境 权 主体 以是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 目前没 有 什 么正 义 , 要 争 议 在 于 主 单 位 法 人 、 家 、 代 人 和 自然 体 方 面 。有 学 者 认 为 国 家 不 能 国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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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9 26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8 2 (0 1 0— 24 0 10 — 30 2 1 )9 0 1— 2
T er h fteman b d ftikn n tee vrn n h i to h i 0 y 0 n igo h n i me t g h o
第 3 8卷 第 9期 ・ 术 拳
VoJ No. 38 . 9
湖
南
农
机
2011 年 9 月
Sep 201 1
HU№ N AG用CULr 。 URAL MACH NE I Ry
对环境权主 体 的思考
张 猛
720 ) 110 ( 西北农 林科 技大 学 人 文学 院 , 陕西 杨 凌
资 源 的 基 本权 利 ” 以上 学 者 的 观 点 可 以 看 出 , 主 要 争 论 点 由 其
1 环 境 权的提 出
环境 权 被 国 际 社 会 普 遍 接 受 最 早 是 表 现 在 17 9 2年 斯 德
在 于 环 境 权 主 体 的 不 同 ,而 环境 权 的 内容 基 本 上 都 包 括 两 部 分 . 即对 良好 生 活 环 境 的 享 有权 和对 自然 资源 合 理 利 用 开 发 的权 利 。笔 者 基 本 赞 同 最 后 一 种 观 点 ,但 主体 应 当再 明确 一 下 , 律关 系 主体 似 乎 对 主体 范 围有 所 扩 大 , 法 环境 权 应 当 限定 在 环 境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即 环 境 权是 环 境 权 法律 关 系 主体 享 有 适 宜 健 康 和 良好 生 活 环 境 , 以及 合 理 利用 环境 资源 的基 本 权 利 。 环境 权 的 概念 以及 此 概 念 所 引 申 的环 境 权 内容 中 , 从 我们 可 以对 环 境 权 主 体 进 行 初 步 的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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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v rn n ,n t r n o t n ft e p o e d n o c n ie ,n t r l p ro s e a e s n n t e ra iain ,U n io me t au e a d c n e t o h r c e i g t o sd r au a e s n ,lg l p ro s a d oh r og n z t s - o
摘
要: 学界一直对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 法 笔者认 为从 环境权 的概 念、 性质和 内 出发 来考虑 , 容 自然人 、 单位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家应 当成 为 环 境 权 的 主体 , 国 而后 代 人 和 自然体 则不 能 作 为 环 境 权 的 主体 。 关键 词 : 环境 权 : 境权 主体 ; 代人 环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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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 尔 摩联 合 国 人类 环境 会 议 通 过 的 《 类 环 境 宣 言 》 《 言 》 人 ,宣 第 1条 就 宣 告 :人 类 有 权 在 一 种 能 够 过 尊 严 的 和 福 利 的生 活 “ 环境 中 , 有 自 由 、 等 和 充 足 的 生 活 条 件 的 基 本 权 利 , 且 享 平 并 负有 保 证 和改 善这 一 代 和世 世 代 代 的环 境 的庄 严 责 任 。 ”人 《 类 环 境 宣 言 》成 为人 类 人 权 历 史 发 展 的又 一 里 程 碑 。 随后 在 18 9 2年 的 《 界 自然 宪 章 》 1 9 世 、9 2年 的《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都 再 次 提 出公 民 环 境权 。环境 权 作 为第 三代 人 权 理 论 已 经 为 国际 社 会 所 普 遍 接 受 。这 种 努 力 也 引 起 和 推 动 了各 国关 于 环 境 权 的 国 内立 法 , 目前 世 界 上许 多 国 家 都 将 它 作 为 公 民 的 一
3 对 环境权 主体 的认 识
环境 权 主体 是 环 境 权 的主 要 内容 之 一 , 自然 人 成 为 环 境 权 主体 以是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 目前没 有 什 么正 义 , 要 争 议 在 于 主 单 位 法 人 、 家 、 代 人 和 自然 体 方 面 。有 学 者 认 为 国 家 不 能 国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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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9 26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8 2 (0 1 0— 24 0 10 — 30 2 1 )9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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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8卷 第 9期 ・ 术 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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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权主 体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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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源 的 基 本权 利 ” 以上 学 者 的 观 点 可 以 看 出 , 主 要 争 论 点 由 其
1 环 境 权的提 出
环境 权 被 国 际 社 会 普 遍 接 受 最 早 是 表 现 在 17 9 2年 斯 德
在 于 环 境 权 主 体 的 不 同 ,而 环境 权 的 内容 基 本 上 都 包 括 两 部 分 . 即对 良好 生 活 环 境 的 享 有权 和对 自然 资源 合 理 利 用 开 发 的权 利 。笔 者 基 本 赞 同 最 后 一 种 观 点 ,但 主体 应 当再 明确 一 下 , 律关 系 主体 似 乎 对 主体 范 围有 所 扩 大 , 法 环境 权 应 当 限定 在 环 境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即 环 境 权是 环 境 权 法律 关 系 主体 享 有 适 宜 健 康 和 良好 生 活 环 境 , 以及 合 理 利用 环境 资源 的基 本 权 利 。 环境 权 的 概念 以及 此 概 念 所 引 申 的环 境 权 内容 中 , 从 我们 可 以对 环 境 权 主 体 进 行 初 步 的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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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学界一直对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 法 笔者认 为从 环境权 的概 念、 性质和 内 出发 来考虑 , 容 自然人 、 单位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家应 当成 为 环 境 权 的 主体 , 国 而后 代 人 和 自然体 则不 能 作 为 环 境 权 的 主体 。 关键 词 : 环境 权 : 境权 主体 ; 代人 环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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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 尔 摩联 合 国 人类 环境 会 议 通 过 的 《 类 环 境 宣 言 》 《 言 》 人 ,宣 第 1条 就 宣 告 :人 类 有 权 在 一 种 能 够 过 尊 严 的 和 福 利 的生 活 “ 环境 中 , 有 自 由 、 等 和 充 足 的 生 活 条 件 的 基 本 权 利 , 且 享 平 并 负有 保 证 和改 善这 一 代 和世 世 代 代 的环 境 的庄 严 责 任 。 ”人 《 类 环 境 宣 言 》成 为人 类 人 权 历 史 发 展 的又 一 里 程 碑 。 随后 在 18 9 2年 的 《 界 自然 宪 章 》 1 9 世 、9 2年 的《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都 再 次 提 出公 民 环 境权 。环境 权 作 为第 三代 人 权 理 论 已 经 为 国际 社 会 所 普 遍 接 受 。这 种 努 力 也 引 起 和 推 动 了各 国关 于 环 境 权 的 国 内立 法 , 目前 世 界 上许 多 国 家 都 将 它 作 为 公 民 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