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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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救济权
核心内容: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救济权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救济权的概念】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救济权的救济】
一、权利的救济:诉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具体的诉权是基于民事关系中请求权而产生的。

诉权代表的是一种救济的请求,是联系公法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私法的请求权的一座桥梁,基于私权产生而有公法的保障意义。

作为法律救济权的诉权与人权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人权是诉权存在的基础,诉权既是人权之组成部分又是保障某些人权实现之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诉权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人权的保障。

(一)诉权是基本人权的救济手段
作为民事实体权利之救济权利存在的诉权保障规范的阙如,使我国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呈现出了不完整的状态;另一方面,作为宪法基本人权救济手段的诉权却未能在宪法基本权利中占有“一席之地”,亦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无法落在实处。

(二)诉权是救济性的基本人权
一项完整的权利至少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主体的形式要素,即权利主体的行为选择自由;二是主体的实质要素,即追求利益的行为;三是社会的形式要素,即社会对权利的态度;四是社会的实质要素,即社会对权利的救助行为。

二、救济的权利:诉权的宪法化与宪法性
(一)诉权的宪法化与宪法性
相对于包括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国家权而言,诉权具有绝对性。

诉权与国家权力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社会,诉权是一种绝对的宪法权利,它独立于并且高于司法权,具有充分对抗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的权能,一切国家权力都不能任意剥夺诉权。

行政权行使的终极目的是保护人权。

人权在行政权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处于最高层次。

所以,人权优位于行政权。

人权是公共权力的最终归宿。

但人权的实现最终取决于诉权能否得到落实,因此,相对于行政权,必须保证诉权的优先地位。

(二)诉权的宪法上的权利宣示与诉讼法上的制度安排
诉权的宪法化既是完善和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使诉权自身获得强有力保障的需要,同时也是切实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义务与国际通行做法相适应的需要。

但是我国将民事诉讼制度视为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国家权力本位立法理念和从法院自身利益出发来决定受案范围的法院本位执法理念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在我国,对诉权保障“过犹不及”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宪法面,因诉权保障条款的虚位,一方面,使立宪中的实体性宪法权利“枝繁叶茂”而缺乏落实的根基;另一方面,在立宪“挂万漏一”时迅即出现法律真空,且无从“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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