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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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应税所得率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7﹞16号
【发文日期】2007-10-17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 ,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于十二月十五日前 将调整结果报所属市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附件2《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
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津地税所﹝2007﹞22号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07-12-29 实施时间:2008-1-1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