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不完全作为_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分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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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园地·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作者简介:王兰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
“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分类归属
王兰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由一个真实案件所反映出的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所主张的行政不作为为什么不被法院支持等问题引起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均未涉及案例中的不完全作为的行政行为。这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灰色地带。这种不完全作为的行为的归
属不外乎有三种:依法作为、
违法作为、行政不作为。经对比分析,在目前情况下,这种不完全作为的行为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来评判更能站得住脚,但是,它的表象特征———“不作为”对一般人来说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因此,未来应进一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丰富它的内涵和外延,待理论更成熟时,把它划为行政不作为领域。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不完全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作为;灰色地带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2-0112-06
一、引人思考的案件
(一)案件经过
2006年3月30日的《今日说法》曾播出这样一个案件:2004年11月12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在海口至三亚东线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上的送货员韩某被冲撞到路边护栏上,卡在了公路护栏和大卡车之间。海南省万宁市交警大队交警和万宁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大约在接到报警15分钟到达现场。警方一方面保护现场,一方面组织施救车试图将车祸中的大货车拉开,以便将卡在中间的韩某救出来。在施救未果的情况下,警方又打电话调用一辆私人公司的当时距现场大约20公里大吨位的吊车实施救助。事故中头脑清醒的韩某在焦急的等待中情况变得糟糕起来,其同事王忠君赶忙向交警和医护人员求救,但是始终是没有人采取行动。最后,当大吊车到达事故现场救出韩某时,其已停止了呼吸,而此时距离交警到达现场的时间过去了1小时23分钟。
(二)争议焦点
韩某的家人认为万宁市交警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韩某,致使他失去了生存的机会。他们提出,调用吊车救助韩某并非是警方施救的唯一途径,并且列举了警方有义务也有可能采用其它施救方案:第一个方案,卸下出事大卡车的脚踏板;第二个方案,将高速公路护栏拆开;第三个方案,电话通知119共同施救。但是,在有数种救人方案的情况下,警方只是消极地选择了一种,面对车祸中伤者的呼救,没有更积极地尝试其它方案,致使伤者死亡,警方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为此,韩某的家人将万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了
法庭,请求2万元的行政赔偿。
万宁市法院则认为,交警大队虽然抢救方法不多,但是,态度是积极的,行动上也采取了措施,应该说他们行政上是有作为的,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因此,2006年3月判决驳回韩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韩某家人和警方之所以会产生争议,究其原因在于理论上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本身的具体内涵及其之间的界限认识的不统一,难以对实践中的一些行为性质作出明确归属。然而,在行政主体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灰色地带间,相对方权益的侵害情况却是日趋明显,这已成为我国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目前,学界主要从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入手,从多种角度论述对行政不作为的控制和预防。结合本案,事故发生时本来还清醒的韩某,在交警和120都在场的情况下,在另有三种方案可以活下来的情况下离去了。是不可抗力还是应该有谁为此负责?带着这个疑问,本文拟探讨的问题是,此种行为究竟是不是行政不作为?不完全的作为是合法的吗?不完全的作为的归属到底该如何认识等。
二、行政不作为的理论分析
(一)研究现状及评价
作为与不作为这一对法学用语,是法学各学科都涉及到的一个难点问题,其中不乏相似性。法理学中将作为与不作为视为区分法律行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方法,刑法中的“不作为犯”及民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违约)”在吸收法理学基础之上都有相应的具体深入研究,当然也有共通之处。1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更多是源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关于行项的规定:
政不作为的理解,中国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可以说是众说纷纭。笔者在查阅大量的资料后,总结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对待行政法规范规定的职权或职责,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所形成的行政行为。2
观点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方式上的不为,但包含有依禁令而不为的行为及状态在内,因而行政不作为有违法和合法之分。3
观点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作为义务的一种行为方式,行政不作为必定为违法行为。4
观点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律义务,并且具有某种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
观点五:不作为行政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拒绝颁发许可证等。6
从以上定义来看,不同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差别较大。综合分析,中国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从法定职责出发界定行政不作为,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职责论)认为法定职责的存在是行政不作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之一,依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职责的履行有依职权的主动发生和依申请的被动开始,具体包括不予履行、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复等情形。观点一和观点三基本上都是持此种看法,只是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观点三强调行政不作为必定为违法行为,而且认为行政不作为不仅包括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而且还包括明确拒绝履行的行为,观点一并未明示不作为的合法与否这一要求,同时观点三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