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摘要: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只依靠社会力量保障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作为经济法实施的一种新形式,它在保障经济法贯彻落实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仅从行业协会的视角,再分析行业协会基本理论基础上,阐述了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实施;行业协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这就迫使它不得不将一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线管的民间社会组织行使。这样就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转移或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经济法的产生与这一权力社会化过程相随,经济法的实施由此也有了社会实施这一种新的形式,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经济性社会自治组织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力量。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分析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自愿组成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营利组织。虽然我国尚未出台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行业协会都做了详细的界定。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统称为行业协会)。”
从以上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一个社会团体。其次,行业协会的主体构成主要是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最后,行业协会是一定地域内的同一行业的组合。
行业协会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c中后期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同时存在,使得人们开始寻找第三种机制或“第三只手”平衡政府和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行业协会由此走上了历史舞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作用。但在两大法系中,行业协会所处的地位和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业组织多被认为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或者延伸机构,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与政府一起完成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行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组织。它虽然也有公共管理职能,但重点在于通过联合的行动对政府公共政策发生影响,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
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虽然政府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在它之外,还有一些自治的、半自治的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为了
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必须对行政权的行驶依法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领域和社会成员的自助活动领域,政府应该有序退出,让渡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
自律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突出的功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其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行业内的秩序,并使其行业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补充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密切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经济法作为协调各种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法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行业协会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事务,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是全行业成员自愿接受有约束的自律组织,其意思表示更容易为其成员所接受,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能够使经济法的精神得到贯彻执行。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权直接介入来实践法律而言,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的运行在保障和落实经济法精神上更具有优势。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成员的授权制定行规并将其在成员内部强制实施的权力,它是行业协会实现价值功能不可或缺的手段。其对协会内部成员的规制和约束,有效地实践了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价值追求。具体应包括规章制订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
1、规章制定权
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行业协会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的运作。在公共秩序紊乱时,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秩序控制。在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经过全体会员大会的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的行业协会规章可以成为制定法的替代物;而在制定法存在的情况下,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制定法的缺陷,为制定法颁行提供一种试错机制。
2、监督权
行业协会是由成员自发组成的,其目的在于团结集体力量,争取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其有效运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用以规制和约束成员企业。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达到对协会成员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如许可批准权、认证权、日常管理权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全等。
3、非法律惩罚权
行业协会需构建相应的惩罚机制用以保障规章制定与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业协会行使自治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协会会员有遵守的义务。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成员必须依照行业协会的规章行事,服从行业协会统一行动的决议,在会员违反行业自治规范时,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自治规范对违反行业自治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4、争端解决权
争端解决权是行业协会对有关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节的权立。行业自治规范在执行机制上主要依据会员自觉遵守,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自治规范进行调解或裁决。法院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中所达成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支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除非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违反宪法秩序和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邱本、梁代军:《经济法实施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3]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