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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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
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
(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
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
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
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
1.信息查询员职责:
(1)担任本级机构征信业务联系人;
(2)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
(3)负责本级机构的异议处理;
(4)负责相关资料的保管。
2.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数据上报及反馈文件的处理。
第七条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的设置需填写《**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审批后加盖行章,将扫描件通过OA系统上报,原件作为本行资料留存。
第八条各级用户创建/停用规则: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系统用户均不得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操作。
第九条风险控制:
(一)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本级用户管理员由上级行用户管理员创建产生,本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创建本级用户管理员。
(三)用户在签收用户号和密码后必须立即登录并修改访问口令,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访问口令。
(四)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五)用户管理员应加强对所创建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若不再从事个人征信查询工作,用户管理员应立即对该用户作“停用”处理,否则将由用户管理员承担一切责任。
(六)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与信息查询员不得互相兼职,更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七)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数据报送与修改
第十条本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用在线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报文。
第十一条报文报送前,应先通过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进行加压加密处理后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对未通过校验的报文一律不得报送。
第十二条错误数据的处理。
错误数据按发现所在环节分为校验错误数据和反馈报文错误数据。
(一)校验错误数据的处理:
1.校验错误数据是指本行个人征信上报程序对我行信贷数据源不符合个人征信系统校验规则而提出的数据。
2.对报出的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通知错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再根据个人征信上报程序所提示错误数据查找该笔业务管户人,并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信息类数据包括:姓名(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最高学历、最高学位、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单位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地址、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所属行业、职业、职务、职称、本单位工作起始年份、年收入、工资账号、工资账号开户银行、居住地址、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居住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型、配偶证件号码、配偶工作单位、配偶联系电话等。
非信息类数据是除信息类数据外的所有数据。
(二)反馈报文错误数据的处理。
1.反馈报文错误数据是指征信机构(人民银行征信服务
中心)对本行每日上报报文中数据质量不合格的数据给出相应的反馈错误。
2.对反馈错误数据,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及时将错误内容通知错误数据所在行征信业务联系人(查询用户),联系人再指导管户人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3.对信息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非信息类数据应在本行修改业务数据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第十三条数据修改。各分支行在日常发现原报送业务数据有错,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填写《个人征信数据修改单》(附件2)并提供相应业务资料(个人征信报告、借款合同、借据等),按规定程序报批修改。如所需修改数据涉及其他相关部(室),数据修改申请单位应按其规定程序报批修改。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查询员通过用户号(ID)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都认为是该用户号下的本人实际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查询用户在查询当事人信用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查询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附件3)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审批登记簿》(附件4)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查询。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经过当事人授权,但仍须登记《**银行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