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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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件说来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过程是一种假
设,即在作为的侵权案件中,如果没有该行为 是否仍旧会出现侵害的后果,在不作为的侵权 案件中,如果实施了该行为是否仍旧会出现损 害后果。前者回答为否定的,则存在因果关系; 后者如果回答为否定的,也存在因果关系。
1、剔除说: 从可能的原因事实中逐一剔除
各个事实,观察结果现象是否会发生。如果 某一事实被剔除后,结果现象仍然发生,则 被剔除的事实非产生结果的原因。
3、为制裁共同故意从事侵权行为之人而使其
负连带责任。 4、对某些故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5、故意影响赔偿的范围。 6、侵权人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将导致保险人 免除保险金给付义务。
三、过失
(一)定义
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生,
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包含了“认识”与“意愿”两要素。 1、认识要素 即所谓的“可预见性”,指行为人能够或应 当预见到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 注意:这里的预见性不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其 行为的具体后果。“蛋壳脑袋案”
例:
德国杜宾根地方法院1967年11月29日之
判决:一位年16岁女孩与其同龄女友沿街而 行,发生车祸同龄女友身受重伤并当即死亡。 该16岁女孩就其亲历之严重交通事故,导致 精神障碍,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 法院以同龄女友之遇害与该16岁女孩之受害 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不符合德国民法第847 条之规定,驳回其请求。
“如果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是
否会发生呢?”
例: 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同 时具备以下两项要件:其一,若无此行为, 即不会产生损害;其二,依社会通念判断, 若有此行为,则通常均会产生此种损害后 果。……
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也具有很重要的 影响。 现代侵权法中的“过错”成为了一种综合实现各 种法律价值的技术性手段。
二、故意 (一)含义 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 心理状态。包括“认识”和“意愿”两 要素。
1、认识要素 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会发生侵害他人民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10条
四、 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法律因果关系的本质就是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它解决的是,被告应当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哪些后 果负法律责任。
1、普通法系 1)直接后果理论:倘若被告的积极行为在没
有外因介入的情况下直接产生某项损害结果, 该结果就属于直接后果,至于被告是否能够 合理的预见无关紧要。如果被告行为之后介 入了某一新的独立的原因,因该原因引发了 损害后果,那么损害就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 后果。
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
意义
将事实判断问题与法律价值考量问题进
行了适度的区分,从而既能有效的保障 自己责任原则的贯彻,又能避免对行为 自由的不适当干预。
三、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一般的判断规则 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
是所谓的“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 for”规则。
2、意愿要素 即“可避免性”,指行为人较具有避免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
例:甲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公路上,
突然一个六岁的儿童乙为了捡拾滚到路 上的皮球而冲到公路上。为了避免撞上 乙,甲向左打方向盘,结果将停在道路 左侧的丙之机动车撞坏。
(二)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1、有认识的过失:也称“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被告刘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侯某驾驶的
摩托车碰撞,致侯某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 原告候某被送至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原告 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但是,在手术过程中 出现麻醉意外,经综合治疗原告目前呈植物 人状态,右胫腓骨畸形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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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的含义 对人的主观心态的评价,分为故意和过失。 过错决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而且对
(二)普通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
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或可 归责于被告的某人的行为或被告必须加以控 制的物件,在事实上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 原因力。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的遥远性”或“最
近原因”。它主要考量的是,有无存在被告的 行为或可归责被告的某人的行为或被告必须 加以控制的物件之外的其他因素的介入,以 致于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该等行为或物件的关 系过于遥远,从而降低或者免除了被告的损 害赔偿责任。
(二)假设的因果关系
损害已经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发生,但是
即便引发该损害的加害行为不存在,损害的 全部或者一部分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 无任何关系的原因而发生。 其中实际引发损害的加害行为称为“真正原因”, 而那个并未实际发生的原因称为“假设原因”, 该假设原因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自 己的行为或者事件。
例:原告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市经营已做造船与修船的
码头,被告的货轮停留在约600英尺之外。由于过失, 被告的船泄露了大量的火炉用油,污染了原告的码头 导致原告停止了其正在进行的两艘船舶的修理工作。 当得知这些泄露出来的油不会被焊接时的火花点燃时, 原告继续了船舶的焊接修理工作。然而,两天半后由 于工人焊接时的一块铁片掉下去点燃了棉花等废弃物, 从而使漂泊在码头附近的火炉用油被明火点燃,结果 烧毁了原告的码头以及正在修理的两艘船舶。
例:原告的摩托车在一条穿过某镇的公路上
与对向驶来的被告丈夫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 撞,原告受伤,两辆车都被撞毁。两名驾车 人都因违法行为而被提起刑事诉讼。被告的 丈夫被判定构成过失致人伤害,随后因与交 通事故无关的原因而死亡。原告也被刑事法 院判决支付超速的罚金30马克。在向上一级 法院上诉之后,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 罪。于是,原告针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 偿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而遭受的损失。
例:李某与张某系同村农民,一次李某在给自
家的玉米喷药时,因风力作用,药水飘到张某 的西瓜地里,致使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亡。 为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瓜苗费500元,化肥 费1000元,西瓜损失2万元。李某拒赔,张某诉 至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 一场洪水使李某的玉米和张某的西瓜(包括已 死亡的和剩下的)都被冲得无影无踪。李某立 即向法院主张其赔偿责任不成立。
(四)择一的的因果关系 也称“替代因果关系”或“不确定的因果关
系”,指损害是由于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或某 些人的行为所致,但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例:两个猎人打猎,误将行人看作猎物而开枪,
其中一枪击中受害人,但不知击中受害人的子 弹出自何人的猎枪。
在我国,这种择一的因果关系的多数侵权属于
(三)共同因果关系定义
原告所受损害是由两个以上被告的行为共同造
成的,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种损 害,只有这些行为共同作用之后才能产生该损 害,因此任何一个不当行为都是损害的必要条 件。 例:A船与B船在航行中均有过失以致以两船发 生碰撞。B船在碰撞后船体出现破裂,船上所载 的重油泄露,污染了C游泳场管理的水域及造成 海岸带污染。 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12条
例:一艘被租赁的船舶正在卡萨布兰卡卸货,
租船人的搬运工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不小心 将一块木板掉进了该船的货舱里。船上的一 部分货物是桶装汽油,已经有一些汽油泄露 出来了,木板掉下来激起的火星点燃了汽油 将整艘船给烧毁了。
2)合理预见理论:被告不能为一个合理
的人所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所谓合理预见仅要求被告能预见损 害的种类,至于损害的该损害的范围、 程度或其发生的方式是否为被告所预见, 在所不问。
2、德国法 1)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原告损害条件的被告
的行为(或应由其负责之事件),如果极大地 增加了此种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那么该行 为就属于损害的充分原因。测算被告的行为是 否极大的增加了此种客观之可能性,应当在被 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时已知或应知的所有 情形的基础上,并结合以经验为基础的一般实 践性知识加以认定。 条件关系”+“相当性”
事权益的后果有所认识,即“明知”。
例:甲看见自家门前有一个废弃的玻璃
瓶,便用脚踢开,结果玻璃瓶砸伤行人 乙。
2、意愿要素 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之后果有所认识后,具有实
现该后果的决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其侵权行为必将产生某一损害后
果而追求或者接受该损害后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医疗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加害行为
甲打乙的头
权利被侵害
乙的人身权遭受侵害
损害
门票
误工费
2、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
系的意义 因果关系有分为两个层次的必要:责任成立因 果关系的实质是初始损害因果关系,一旦该因 果关系成立,则责任构成要件得到满足;而责 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实质是后续损害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后续损害则需对该损害与加害行为间 的因果关系再行考察,然后确定该损害是否属 于责任范围。当初始损害为全部损害,即不发 生后续损害时,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就没有纳入 考量的余地,这种区分并不必要,甚至也不重 要。
2、代替法:主要适用于不作为的情况,它
是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为人 如果作为,情况会是怎样,如果结果仍然 发生,则行为人的不作为就不是结果发生 的原因。
“如果被告积极履行了作为的义务,损害
是否仍会发生?”
例:A公司的游轮上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防
护铁链,以致乘客甲掉进大海。如果该 船安装了防护铁链,则甲就不会失足掉 进大海。
二、两个层次因果关系的区分
(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
因果关系(德国) 1、含义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权益遭受 侵害这二者之间的关联。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 间的因果关系。
例:某晚甲酒后无故殴打路人乙,乙的头被打
破,缝了十针,支付医疗费10000元。原本乙要 去看一场音乐会,没去成,其花费1000元买的 音乐会门票被浪费。此外,因为被打伤需要休 息,乙又被单位扣掉当月的全勤奖500元。
(二)聚合的因果关系 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
同时发生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 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 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例:汽车生产商销售的汽车制动装置存在严
重缺陷,而被告在汽车即将撞上原告之时因 过失又未踩刹车,结果造成原告身受重伤。

例2:一女孩与其未婚夫携手同行,忽来之车 祸使未婚夫身受重伤并当即死亡。该女孩因 此神经受到刺激,请求非财产上精神损害之 精神赔偿。法院以符合侵权行为法则及德国 民法第847条之规定,判决赔偿该女孩因健康 受侵害之非财产上损害。
2)法规目的说:因侵权行为所生的赔偿
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加以探究,尤其要探讨该法规的究竟旨 在保护何种利益。
(三)超越的因果关系 也称修补的因果关系,指在时间上延伸的累积
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同于累积的因果关 系之处在于:两个加害行为并非同时发生,而 是在时间的延伸过程中依次发生。第二个加害 行为既没有加强也没有抵消第一个加害行为, 但是可能对由于第一个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 果的评估加以修正。
指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其行为具有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之危险,但其相信通过采取一定的 安全预防措施可以避免此种侵害。 例:A、B、C同一天随受害人D饮酒,在明知D 饮酒过度而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三人虽然试图 寻找D,后因相信D自行回家而放弃,从而延 误了搜救时间。事后发现,D醉酒后落入排污 管道溺水身亡。
指行为人预见到了其侵权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
害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二)故意与恶意 侵权法中的“恶意”用来某种事实,即坏的意愿、
恶毒仇恨、为了害人而害人。
区分故意与恶意实际上是为了更精确的界定权
益的保护与维护行为自由这两种价值的边界。
(三)意义 1、某些侵权责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2、故意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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