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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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教学教案
国际货运代理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该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因此,需要大批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实际操作能力强的从业人员。

这一需要正好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相吻合。

本课程设置的特点是面向高等职业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按需施教,讲究实效,既保持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和方法的科学性,更注重教材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强调以实例为引导、以实训为手段、以实际技能为目的,通过本课程的设置能培养出基层和业务第一线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二、教学班级:05级物流管理1、2、3班
三、课时:95课时
四、教学实现手段:面授结合课堂练习、单据填制及计算题现场模拟操作等形式
五、教学内容:
第一章对外贸易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本课程的基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的业务人员,无论从事何种具体的工作都必须掌握基本的外贸知识,本章通过介绍常用的贸易术语、进出口的商品的检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的结算方式及海关对货物的监管几个
基本的外贸知识,使学生在实际的业务中开阔视野、游刃有余,有效的把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掌握《2000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六种基本贸易术语的使用情况
2、掌握进出口货物向商检机构办理报检的程序
3、掌握国际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的使用
4、掌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与通关
5、熟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保险费的计算
6、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
7、熟悉国际结算支付工具
8、了解议付结汇及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通关
【教学内容】
1.1贸易术语与进出口贸易程序
1.1.1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

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F组贸易术语:
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1、全称为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1、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相比: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中规定由买方办;2000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1、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3、适用于水上运输。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

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

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

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种FOB变形: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的性质。

第三,对FOB的不同解释:2000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不同:(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

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

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

”这一规定显然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

因此,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

(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

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

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

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

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

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

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

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

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C组贸易术语
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1、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运输)(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受货、付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证件、手续)
注意:在CFR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

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

”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1、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受货、付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证件、手续)
案例: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保险险别问题。

在CIF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

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

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

(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

(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

依照对CIF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

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

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第三,卸货费用问题。

对此各国港口有不同的惯例,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等等。

一般来讲,如使用班轮运输,班轮管装管卸,卸货费已包括在运费之内。

大宗货物的运输要租用不定期轮船,故买卖双方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贸易术语后面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种变形: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的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故卖方不必代办保险,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有人称CFR是CIF的一种变形。

所以,在使用CIF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如租船或订舱、卸货费用负担,以及为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变形,也同样适用于CFR。

第四: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

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例如: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图表:
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1、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

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CPT与CFR的异同点
相同点:
(1)都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转移在前)
(2)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3)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1、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相同点: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2)装运合同。

不同点: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2)运输方式不同。

D组贸易术语
DAF术语
(一)DAF术语的含义
1、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价。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处置货物后。

4、交货地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二)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
DES术语
(一)DES术语的含义
1、DES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即船上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目的港船上。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二)使用DE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要了解DES与CIF的区别
注意:按DES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DEQ术语
(一)DEQ术语的含义
1、DEQ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即码头交货。

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方在码头受货时。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二)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DDU术语
(一)DDU术语的含义
1、DDU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即未完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二)使用DDU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2、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DDP术语
(一)DDP术语的含义
1、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二)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3、其他注意事项
贸易术语综合说明一览表:
二、进出口贸易程序
以出口为例(CIF 、L/C 成交)
交易前的准备
工作 交易磋商 签订合同 履约阶段 银行议付结汇
1.2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贸易合同中常见的检验条款 (1)、在出口国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国际质量监督检验建议总局是我国主管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的最高行政执法机构。

3、 向检验机构办理报检的程序
报检 抽样 检验 签证 报检:(1)、出入境法定检验 • 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 •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 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出口危险物品及其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条约规定、协议规定须检的出口商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检的出口商品
•(2)、出入境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进出口商品的监装监卸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运输工具的适载鉴定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对外贸易合同规定检验检疫的货物
4、进出口商品的复检与免检
复验: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验
免检:凡获得免检证明的产品,可与免检,免检证书有效期3年。

1.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3.1保险险别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 )。

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

(一)、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取决于不同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
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船舶互撞条款”中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1)、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

(赔偿2000公吨)
2)、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不予赔偿)
3)、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

(赔偿)
4)、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

(赔偿4000公吨)5)、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戊商人的8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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