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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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1.0 目的

维修资金,由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资金;建立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租户的利益。

2.0适用范围

专项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职责

(略)

4.0 制度规则

4.1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4.1.1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大楼的共用部位即大楼主体承重结构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即大楼内的电梯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消防设施、中央监控系统、保安系统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

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4.2维修资金的缴纳

4.2.1物业的维修资金应该由该物业的业主缴纳,业主按照物业的2%比例缴交首期维修资金。原因有:一是比较科学,同类物业不管在市区或郊区,不管房价差别有多大,本体造价差不多,维修的成本比较接近。二是比较公平,具备可操作性。主管部门可对多层、高层等几种主要不同物业分时段、定期确定一个平均价,统一参照执行。三是数额不大。

4.3维修资金的管理

4.3.1物业维修资金的产权属于业主,不应由物管公司收管,,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维修,不能自由取出,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4.3.2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4.4维修资金的使用

4.4.1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实施,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研究

决定,业主续筹。在监督机制上,接受市、区两级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指定银行对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0 记录文件与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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