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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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深住[2002]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宅局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1996.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

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25日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

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

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24日深住[1996]110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业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章,决定对全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质证书的性质和作用。

(一)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二)资质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种。注1(注1:此项原文为:(二)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种。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管理各类楼宇物业并按甲级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管理30层以下的各类楼宇物业并按乙级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持有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管理9、层以下的楼宇物业(涉外住宅区、别墅小区除外)并按丙级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二、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报一级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3.单位法人代表和分管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单位部门负责人(含下属管理处主任,下同)9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册管修人员90%以上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各管理项目技术人员齐备;

5.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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