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我国教育支出占GDP比重的建议(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对提高我国教育支出占GDP比重的建议

据200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资料,2008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预计达到1581.8亿元。按此推算,2008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将超过3%。但这一比重与OECDl5国平均比重5%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

1.我国的财政收入比重不高。对此,我们用一个简单公式来说明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教育支出占GDP比重与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三者的关系:

Er=Gr*R(其中:Er为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Cr为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R 为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公式表明,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取决于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与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两个因素,其中财政支出比重是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在10~14%间较合理(OECD国家平均13.2%),过高则会影响农业、国防和公检法等支出,甚至危及社会稳定。2008年我国教育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比重达14.9%,若按西方同口径计算(扣除社保资金)则超过15.5%。这表明各级政府在教育投入上是努力的。而表2表明,凡是教育支出占GDP比重较高的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超过或接近35%。

虽然近年来我国仅财政收入增长很快,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即使是快速增长的2007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仅为20.68%。若按教育拨款占GDP的4%要求,则全国应有1/5财政收入用于教育。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提高财政性教育支出比重的根本路径,应当是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但是,这涉及到产业结构和工商企业的承受能力。在我国以简单加工、低附加值为主的产业结构下,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2.多元财政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影响我国教育投入的另一因素是6万亿元财政收入分散在5级约3500个政府的手上,其中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近2/3的财力。这就产生两种情况:(1)基础教育的办学主体虽在市县,但在投入上却显得乏力,尤其在1500个农业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而有能力投入的政府又并非办学主体。(2)受财政分税制体制约束,无人对4%负责。2007年,笔者曾调查江苏省部分市县和浙江省的宁波市,发现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与地方财政是脱节的。以宁波市为例,2006年该市可用财力仅占GDP的8.6%,若教育达到4%,则意味着全市将有一半财力用于教育,这不可能做到。可见,教育支出占GDP的4%只是观察指标,而非行动目标,更无法考核地方政府。既如此,又有谁能对此负责呢?

3.缺乏基于理性的地区性教育财政政策。随着近年来财力增加和国家义务教育新保障机制的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发生了重大变化:(1)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资金严重短缺状况获得缓解;(2)随着多年的持续投入,城市和东部工商业县义务教育资金相对充足,但受资金效用递减规律的制约,资金浪费较严重;(3)群众关注点从“有书读”转向“读好书”。为此,应摈弃全国“一刀切”的财政政策,而采取更理性、符合地方利益的多元政策。但在分级财政体制下,

各级政府是特定的利益主体,强制要求市级政府将自己的钱用于县级农村教育是不可能,也不符合居民利益的。“一刀切”政策的后果,一是使新增教育经费滞留在本已经费充足的城区中小学——大部分无实效;二是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职业教育却因某些原因而无法发展。花钱而得不到效果,导致地方政府在教育投入上转向消极。

总之,财力总量的有限性、体制上的脱节和机制上的非理性,是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比重长期达不到4%的三个主要原因。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在提高公共教育投入比重上无能为力。既然教育支出占GDP比重属于教育财政政策范畴,我们就可以在现阶段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上的投入责任。虽然义务教育新保障机制缓解了农村学校经费短缺,但这是初步、低标准的。尤其是全国1500个农业县,从农村学校房舍、教育设备设施到教师质量等方面还十分落后,一些县仍保留了义务教育乡级管理体制,至今还有一定数量“新代课教师”,所以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农业县财力十分困难是必然的。为此,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上的投入责任,是保证教育经费持续增长的首要前提。

第二,建立对省级政府的全省教育支出占GDP比重的考核机制。考核本身就是针对政府的职能及责任承诺的。由于省级政府的职能比较全面,GDP与财政收入脱节程度较轻,因而建立这一考核、监察制度既必要又可行。

第三,建立基于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国家服务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协调东西部关系、稳定社会的长期政策。对教育而言,均等化指由基本教育服务最低公平原则与等价性原则配合的政策体系。其中,基本教育服务最低公平原则要求建立对教育房舍、设施和设备、教师和服务的国家服务标准。这是一种最低限度,无论何种学校,即使最偏远地区也应达到,所需经费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证。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按教育均等化要求,普遍建立了教育服务国家标准,这一经验值得参考。等价性原则是指中央允许并鼓励地方政府提高义务教育配置标准,但经费由地方承担。二者配合,既可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服务,又能促进对农村学校的资金投入。

第四,寻找合理的教育支出增长点。随着城市和工商业县义务教育资金投入的饱和,国家急需制订新的教育支出增长点和教育财政政策,引导地方教育资金投向。我们认为,职业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又是适合市县管理的领域。为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制订基于地方利益、理性多元的教育财政政策。例如,对城市和工商业县来说,在生均拨款达到一定水平后,鼓励他们将资金转向旨在吸收中西部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大幅度提高本地区劳动者技能和竞争实力、替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上;而对广大农业县来说,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不只是向农村教育拨款,也应考虑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方面的要求。

第五,完善和调整高等教育财政政策,解决高校贷款问题。公立高校是政府办的高校,建设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假如高校决策不妥,政府可以纠正,甚至拍卖房地产还贷。为此,作为应急措施,建议国家分期、逐年解决高校贷款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