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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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

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一人一号。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依照教育部制订标准执行。

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主管部门

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限,完成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上传工作。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学籍档案应该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自治区教育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学校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区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对学籍异动的管理逐步推行电子化运行。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纸质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籍主管部门需要留存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类学籍变动均应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转学: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迁移后,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时应该提供: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学生及其监护人户籍迁移证明。

学生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办理,不得跨年级转学。

休学:学生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时应该提供:学生监护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学生因病休学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病历证明书。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复学。

退学: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办理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20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年级变更,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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