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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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本章主要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方法】 一是要详尽、准确把握每项基本原则中的各项
具体要求;
二是要把握好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关系。
【教学内容】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 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 项。概括为“合法、合理、正当、高效、诚信、有责”十二字。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 一般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 部门法的原则:如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部门法中某一领域的原则:如行政组织法上的精简效率原则 某部法律的原则:如《行政复议法》上的全面审查原则


[案例]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 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 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 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 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 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 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 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 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 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小结提升】 2.随着各个部门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形成比 较健全的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
1.我们用十余年的时间建立了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3.各级政府建立起了完整系统的行政执法机构和 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也有 所进步。
4.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

第二课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所谓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 行政组织法); 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之间 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说行政 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
(1)宪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效力; (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含同级行政立法服从同级人大 立法); (3)如系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则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新法优于旧法,难以判断的冲突由制定机关(或 其常设机构)裁决; (4)如系“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则规章之间的 冲突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 冲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为两种情况:由国务院 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或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 规章而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省级政府 规章与省内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 人大常委会裁决。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无法律无行使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o o o
1.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3.行政授予、行政委托必须具有法律规范的依据。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适用方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 .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3.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 4.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 上有其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都由行 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 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引例】
从夹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现实问题
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去 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直接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 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 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直 接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 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 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 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打了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诉彩 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 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 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大量、重点的报道,部 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 连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当时全国轰动的 一个热点案件,人们见仁见智地就“省技监局是否越权”、“打假能否有 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等等展开了热烈争论,从而产 生了非同寻常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重点剖析的案例。
【引例】案例一:潍坊市交通委员会违法行政案
随着山东省潍坊市城区的扩大,建于1987年的央(潍坊市央子镇)赣 (江苏省赣榆县)路已由该市寒亭区的区外路变为城区内的一条道路。由 于当时建路标准比较低,经过10多年的使用,央赣路路面破损严重,改造 很困难;此外,原央赣路所经之地村庄较多,人口稠密,每逢集市,车辆 无法通行。1996年,潍坊港二期扩建工程开工,为适应潍坊北部经济发展 和港口建设、口岸开放的需要,该市政府于1996年8月向山东省交通厅申 请重修一条长29.79千米、宽24.5米的二级公路。这条路原计划1997年动工, 1999年完成,但计划却一直未能实施。其原因在于1997年该市制定公路计 划时将上述项目列入一般公路建设,但是当时正逢土地征用被冻结,不允 许征地,必须按省以上重点项目报批并得到批准后才符合征地要求。因为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所以1997年就没有开工。1998年12月30日,山 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将央赣公路改建工程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该市交 通委员会认为,只要能列为省重点项目,早迟会批地,应趁今年春季早些 动手,如果等到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 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员会在未依法办理征地 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初开始在原央赣路的平行线上又新修一条由寒亭 区郭家庄至辛沙路(河北省辛集至沙河)的公路。这一改建公路的政府行 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记者调查曝 光后引起相当大的社会震动。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
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某市一商厦因扩建需要,将商厦大楼加高了五层,从面遮
挡了该市的重要标志性建筑——该市历史博物馆,城建部门逐
下令该商厦拆除,此时,城建部门的拆除命令,就涉及是否符
合适当比例的问题 。
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一)行政信赖保护的理念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基于 对行政机关先行行为而受有利益,行政相对 人得基于对行政机关之信赖而保有该利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体: 内容: 客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关系 物、行为、精神财富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4.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概述】 本章介绍行政法学科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行政
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在中国古代,“行政”---执掌政务 《史记 周公》中记载有“召公、周公二相行政”, 《左传》中亦有“行政政事”。 (二)行政的识别:1、公共性、2、职权性、3、执 行性、4、积极性、5、管理性 (三)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 行政具有法律性;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三、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我国行政规范体系的宝塔型结构图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 面广、量大、层次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 文件(不属于立法、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的 一类抽象行政行为)
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 下罚款,如果某省公安厅结合本地情况,规定对于这一行为应当加重处
罚,给予5日以下拘留。
这时它违反的就是“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理性--裁量权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第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本案即典型涉及到行政法的依赖保护原则,作为 依赖对象的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某些人会在 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上有所犹豫 。事实上,只要认定当事人的依赖是善意的、合 理的,则依赖对象的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可 以获得的赔偿,这一点也不难从案例中分析出来 。此案的逻辑也并不复杂,可以简单地这样概括 :首先,政府的行为一经作出不得轻易变更或撤 销,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理依赖;其次,即使由 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或撤销 了原来的行为,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或 赔偿;最后,如果政府确实破坏了当事人的依赖 利益而没有给予赔偿事补偿,则当事人可以通过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获得救 济。
或者当该利益受到损害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信赖主体 信赖客体 信赖行为 信赖利益
行政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可预期的不变因素 基于信赖客体而实施了相应活动 因信赖行为而产生某种正当利益
实例解析:

2002年7月,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 内地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长春市政 府为些还专门制定了《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 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 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 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 《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 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 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 协商”、“ 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 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 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 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剖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 合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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