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航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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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航须知
1 总则
1.1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船舶雾航安全。
1.2 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条款,及 各港港章 等有关规定。
1.3 船舶在遇雾、霾、雪、暴风雨、沙暴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或在其 附近航行 时统称为雾航。
2雾航准备
2.1 船舶应及时接收并阅读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2.2 船舶在雾季航行,船长应充分了解和分析雾情预报资料、航区海域特点、海域船舶特点、 通航密 度特点等, 采取相适应的雾航措施。
2.3 船舶遇雾前,驾驶人员应对各种航行仪器、VHF 无线电话、AIS、声号和航行灯号等进 行检查,以 确保雾航中正常使用。
2.4 轮机值班人员在接驾驶台备车命令后,应即按要求调整、准备机舱动力设备,保证用车 需要。
3 雾中航行
3.1 当船舶遇视线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船长认为安全航行有困难,船长 有权做出 有利于安全的决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及时择地锚泊或滞航。
3.2 驾驶人员应时刻保持正规了望, 细心观察,从灯光、水线、用雷达测定目标距离等的变 化,对能 见度做出正确的估计,确定雾航的进一步措施。
3.3 当船舶遇能见度等级达5 海里时,应做好一切雾航准备,驾驶人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报告船长。
2) 机动操纵主机需换油的船舶应通知机舱换油。
3) 开启雷达。
4) 开启航行灯。
5) 关注并守听VHF、AIS 中信息。
6) 加强了望。
3.4 当遇能见度小于3 海里时,应实施雾航行动,特别谨慎地驾驶船舶并采取以下行动:
3.4.1 报告船长。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通航条件复杂、通航密度大、或感到航行困难, 应毫 不犹豫地叫船长上驾驶台。
3.4.2 主机备车并保证随时可用。
3.4.3 雷达调整到最佳工作状态,变换量程并正确使用ARPA 及AIS。
3.4.4 必要时按章鸣放雾号。
3.4.5 值班驾驶员应将船位、四周环境和已采取的措施报告船长。
3.4.6 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雾航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操纵。
3.4.7 值班驾驶员应认真了望,勤测船位,若船长亲自操纵,应协助船长谨慎驾驶。
3.4.8 值班轮机员接到备车航行通知时,应立即报告轮机长。
3.4.9 轮机长应亲自下机舱检查、核实主机工况,使之随时可变速操作。
3.5 船舶必须使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随时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

环境和情 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3.6 全船应保持肃静,禁止喧哗,避免干扰驾驶员的听觉。应打开驾驶台门,禁止闲谈。
3.7 当航经近岸、船舶密集、水道狭窄等复杂水域时, 应增加了望人员或派员了头。了头人 员应及时 将所发生或听到的情况及疑点报告驾驶台。
3.8 保持守听VHF 16 频道或适合当时水域其他VHF 频道。
3.9 必要时在VHF 16 频道发布本船雾航警报,雾航警报应使用中、英文交替发出,力求简 明。内容包 括:船名、时间、船位、航向、航速和意向等。
3.10 在复杂航区严禁使用自动舵,或遥控操纵。
4 避碰行动
4.1 雾航中对来船必须进行雷达连续观测、及早用ARPA 捕捉,或标绘掌握来船的运动要素, 判断是否 有碰撞危险,如有,都应按《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正确采 取避让行动,以适 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和/或保持安全距离,直至让清为止。
4.2 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本船雷达和ARPA 的特性、误差和其局限性,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 料,特别是 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做出推断。应采取变换量程,调整增益等以发现微弱 目标及区别真假回波 。
4.3 雾航中两船相遇,若判断有碰撞危险,不论态势如何,均负有避让责任, 应按规则规定 及早地、 大幅度地采取避免碰撞行动。
4.4 雾航中,若遇有碰撞危险,必要时船舶尽可能及早使用 VHF 无线电话,结合AIS 的接 收的信息进 行沟通联系,协调避让的行动。
4.5 重申船舶必须严格执行《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 行动规则 ”各款要求。
4.6 无论如何,在雾中进行避让操纵过程中,应特别警惕来船的任何可能违反或背离规则的 行动,随 时做好应急操纵的准备,以避免发生避碰。
5 报告与记录
5.1 船舶遇雾航行时,船长应检查确认雾航措施,并按《船舶调度规程》特殊情况电报(S12C), 标 注特殊情况代码,如大雾“SWFOG”、按雾规航行“SWURV”,报告公司。当雾散 恢复正常航行时 ,应按特殊情况电报(S12F)再报。
5.2 值班人员应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记载雾航起止时间及采取的雾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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