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政府主要有市长暨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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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政府主要有市长暨议会制、城市经理制、城市委员会制等三种形式。它们的发展经历了长期反复的探索和实践,反映了市场经济需要,贴近市民利益,机制灵活,带有很强的实用色彩。其发展进程有很多可资总结与借鉴的经验教训。本文拟对美国市政体制的确立和演进情况进行梳理,之后着重分析其内在运行机制,以推动和深化我们对美国地方政府体制与管理的研究,进而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客观而准确的借鉴。

一、三大市政体制的构成与发展情况

美国三大市政体制的基本情况如下:

市长暨议会制(Mayor - Council Plan):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与联邦政府体制结构较为相近。市议会负责批准预算、通过立法决议、监督政府运作等。市议会的议员一般为11—13名,均经选举产生。市长为行政主管,负责管理城市日常事务,经民选产生。根据市长权限的大小,又可以分为强市长(strong- mayor-council plan)和弱市长(weak- mayor-council plan)两种类型。在“强市长型”市长暨议会制下,市长拥有行政全权,可以聘任、罢免市行政部门主管,提出并执行市政预算,否决议会法案等,市议会处于次要地位。在“弱市长型”市长暨议会制下,议会同时掌握立法和部分行政权力,不仅控制预算权,而且可以直接任命一些市政部门的主管,市长的罢免权也受到很大限制。20世纪30年代在“强市长型”市长暨议会制中又衍生出兼设CAO的市长暨议会制。

城市(议会)经理制(City/Council-Manager Plan):与大企业管理体制——董事会经理制类似。市议会相当于企业的董事会,由民选产生,负责立法、批准预算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聘任城市经理并视政绩决定城市经理任期。市议会通常由5—9人组成,其议员多采取无党派普选的方式产生。城市行政部门主管是城市经理,管理城市的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编制预算,指导各政府部门工作,处理人事任免等相关工作。城市经理由市议会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管理能力等素质聘任,对市议会负责。作为行政管理专家的城市经理相当于企业的总经理,其名称也假企业总经理的称谓,被形象地称为城市经理(city manager)。有些城市经理制政府也设有市长,从议会成员中选出或由民选产生,多半为城市的礼仪代表。有的部分参与市议会工作,但没有超出其他议员的权力,也无权否决议会法案,委员会制(Commission Plan):立法与行政合一,统一集中在经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既担负立法职能,又兼任市政府各部门的主管。委员会通常有3至5名成员,后来有的城市增加到7名。市长通常从委员中产生,大部分职责都是礼仪性的,并没有超出其他委员的权力。

此外,还有镇民会议(Town Meeting)和镇民代表会议(Rep. Town Meeting)两种形式,但仅限于新英格兰地区部分中小城市,不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因此,全国性市政体制,主要有上述三种。

美国三大市政体制自确立至今,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城市委员会制逐步衰落,城市经理制则长足发展,“强市长型”市长暨议会制取代“弱市长型”成为市长暨议会制的主要形式,并在其基础上演化出了市长暨议会制的亚型——CAO制。目前,美国城市根据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市政体制,由所在州颁发城市章程(city charter)授权建立。一般说来,25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多采用市长暨议会制;25万以下的中小城市以城市经理制为主;委员会制主要在少数小城市和县政府。就绝对数量而言,采用城市经理制的有3 453个城市,占城市总数的49%,居第一位;其次是市长暨议会制,有3 089个城市,占44%;最后是委员会制,有145个城市,仅占城市总数的2%。[1]

二、三大市政体制得以确立的成因

在这三种市政体制中,市长暨议会制最先产生,后来在进步运动推动下渐趋完善;城市委员会制和城市经理制则是在进步运动期间产生的全新体制。促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市长暨议会制的形成可远溯到殖民地时期。当时一般是由总督代表英国皇室或由殖民地领主授予城市特许状,规定市政体制和城市政府的权限,据此所设立的一院制议会,往往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体,市长、议员和其他主要官员都属议会成员。美国独立后,形成二元制的联邦制政府,各州的权力很大。由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对于如何设置地方政府未置一词,地方政府的设立的权力就自然而然地归于各州政府名下。各州的具体设置方式五花八门,但基本沿袭殖民时期的做法,立法机构拥有很大权力。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城市规模扩大和市政服务需求增加,城市行政部门权限有所增强,行政权逐渐从立法机构剥离出来,但受各种政治势力的干扰,这个过程比较缓慢而艰难。这样,到19世纪末以前,美国城市所普遍实行的市政体制大体上可视为松散的市长暨议会制,即后来通称的“弱市长型”市长暨议会制。市政权力偏重于市议会,甚至州议会也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市政。所以一直到19世纪末,美国市政体制还没有走上正规。这种先天不足的某种体制性缺陷,在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经济起飞、经济机会众多而社会各界无暇顾及市政权力归属时,造成某种权力“真空”,使一些职业政客“城市老板”(City Boss)乘虚而入。这些职业政客利用帮派势力,通过表面上的合法的手段,拉拢移民的选票,通过市议会选举入主市政厅,构成后来改革派称谓的“无形政府”时期。[2]在“城市老板”的控制下,19世纪下半期出现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市政腐败,这是引发进步运动的导火索之一。

至于如何改革市政府,当时有很好的先例可循。这就是当时在自由竞争的黄金时代崭露头角的大企业。大企业的决胜秘诀之一就是企业管理科学化,进而顺其自然地成为城市政府所应效仿的对象。学术界和相关部门出版大量论著,探讨与宣扬企业化和科学管理思想。而且,地方政府早期毕竟拥有殖民地时期与英国殖民当局抗争、争取自身权益的经历,同时美国革命后在二元制联邦制政府结构下又享有灵活发展的空间,无形中孕育了较强烈的地方自治传统。这样就使后来的市政体制改革有了较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因此,改革虽步履维艰,但最终仍获得成功,不仅对城市老板体制造成根本性的冲击,而且构建出全新的市政体制,成为美国进步运动的一大亮点,在美国市政发展史上写下浓重的一笔。

上述这些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在进步运动所提出的地方政府改革纲领都有鲜明的反映,并在后来的三大市政体制中得到程度不同的体现。[3]主要表现在:

第一,主张城市自治,以排除州立法机构对市政的干预。据此,很多州都制定了城市自治宪章。

第二,增加城市行政部门,尤其是市长的权限,以遏制城市老板通过市议会干预市政。这一点,后来在“强市长”制中有充分体现。

第三,实行短票选举和超党派普选,并与州的选举分别进行,以杜绝城市老板通过党派操纵选举和以分赃制、恩赐官职等手段安插其党羽,尽量减少城市政府的政治色彩。

第四,起用专门人才治理城市,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市政管理,并实行考绩制。这一点在城市经理制政府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通过改革,市长暨议会制开始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体制性缺陷有了明显的改观,形成以“强市长”为主的市长暨议会制。与此同时,两种全新的市政体制城市委员会制和城市经理制也应运而生,一度出现三大市政体制并立的格局。这样,把美国市政体制确立的历史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地方自治传统、二元化联邦体制下各州相对灵活的政策、立法和行政的分权实践为三大市政体制的形成打下了较好的基础;19世纪后期大企业的科学化管理又为其提供了可资效仿的先例;轰轰烈烈遍及全国的进步运动形成的全面改革的大好形势,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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