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2月21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前言

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

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八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本报告首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本报告“企业家犯罪”定义的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014份。考虑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信息有所缺失,或与一审判决书重复,最终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共计657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个方面,共设定了近40项指标,主要的统计指标包括:犯罪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犯罪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企业所在地、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以及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触犯频率、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等。

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逐案解析,并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本报告共分三个部分,共计45000字。

第一部分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

第二部分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评析

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与对策建议

四、报告制作人员

主持人: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科院教授,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案例收集、数据统计与写作人员: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周振杰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书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副教授

黄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

林思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操宏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邵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郑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胜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聂文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亚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刘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一部分企业家犯罪现象描述

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截止2014年11月30日,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657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109例,占案件总数的16.59%;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548例,占案件总数的83.41%。在本年度657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799人。其中,犯罪国有企业家共122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5.27%;犯罪民营企业家共67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4.73%。

一、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一)性别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474人。其中,男性犯罪企业家共414人,占87.34%,包括82名国有企业家和332名民营企业家;女性犯罪企业家共60人,占12.66%,包括9名国有企业家和51名民营企业家。这与前两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结论相似(见表1)。

(二)年龄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379人。其中,最小年龄为21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44.4岁。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年龄段的犯罪企业家人数最多,共153人,占40.37%;其次为 30-39岁年龄段和50-59岁年龄段,分别为88人和83人,占23.22%和21.90%;60-69岁年龄段和20-29岁年龄段人数较少,分别为29人和26人,占7.65%和6.86%。

在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77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8岁,最大年龄为65岁,平均年龄为46.7岁。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年龄段的犯罪国有企业家人数最多,共35人,占45.45%;其次为50-59岁年龄段,共24人,占31.17%;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13人,占16.88%;60岁以上共4人,占

5.19%;人数最少的是20-29岁年龄段,仅有1人,占1.30%。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302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仅为21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43.7岁。从年龄段分布看,犯罪民营企业家人数最为集中的年龄段也为40-49岁,共计118人,占39.07%;30-39岁年龄段居第二位,共75人,占24.83%;50-59岁年龄段有59人,占19.54%;20-29岁年龄段和60岁以上年龄段都为25人,占8.28%(见图1)。

(三)职务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784人。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399人,占50.89%;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20人,占15.31%;财务负责人39人,占4.46%;技术负责人13人,占1.66%;党群负责人共10人,占1.28%;董事6人,占0.77%;监事5人,占0.64%;销售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192人,占24.49%。

在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121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58人,占47.93%;实际控制人、股东7人,占5.79%;党群负责人5人,占4.13%;监事2人,占1.65%;财务负责人12人,占9.92%;技术负责人7人,占5.79%;销售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30人,占24.79%。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663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341人,占51.43%;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13人,占17.04%;财务负责人27人,占4.07%;技术负责人6人,占0.91%;党群负责人5人,占0.75%;董事6人,占0.91%;监事3人,占0.45%;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共162人,占24.43%(见表2)。

(四)学历

在799名犯罪企业家中,学历明确的有 289人。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108人,占37.37%;高中(中专)学历68人,占23.53%;初中学历92人,占31.83%;小学及以下学历21人,占7.27%。

在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52人的学历明确。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最多,共38人,占73.08%。其他依次为高中(中专)学历7人、初中学历6人、小学及以下学历1人,分别占13.46%、11.54%和1.92%。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237人的学历明确。与犯罪国有企业家有所不同,犯罪民营企业家的学历以初中居多,共86人,占36.29%;其次为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共70人,占29.53%;再次为高中(中专)学历,共61人,占25.74%;小学及以下学历者共20人,占8.44%(见表3)。

基本结论第一,在性别特征方面,犯罪的男性企业家占87.34%,犯罪的女性犯罪企业家占12.66%。这与前两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结论一致,但女性企业家犯罪的比例相对于社会整体女性犯罪的比例略高。

第二,在年龄特征方面,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第一高发年龄都集中在40-49的年龄段,但在次高发年龄方面,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呈现出反向的差异:前者为50-59岁,后者为30—39岁。同时,民营企业家在低年龄段(29岁以下)和高年龄段(60岁以上)犯罪的情形,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第三,在犯罪企业家的职务构成方面,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占总共占51%,“一把手”犯罪现象十分突出。这与前两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结论一致。这表明,企业“一把手已成为是刑事风险的高发人群。同时,刑事风险发生的概率在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方面,也呈现出差异。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的一把手犯罪现象要更为突出;同时,国有企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犯罪的比例,又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第四,在学历特征方面,总体上国有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要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

二、企业家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620家涉案企业的地理位置可以确定,涉及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

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十个省份为:浙江(199家)、河南(73家)、福建(70家)、山东(49家)、安徽(39家)、广东(34家)、江苏(26家)、北京(24家)、上海(16家)和广西(12家)。

103家涉案国企所属省份明确,涉案国企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为:河南(20家)、浙江(16家)、山东(13家)、福建(11家)和北京(11家);

517家涉案民企所属省份明确,涉案民企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为:浙江(183家)、福建(59家)、河南(53家)、山东(36家)和安徽(32家)。

(二)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

618家涉案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72家,占11.65%;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68家,占27.18%;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共225家,占36.41%;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企业共153家,占24.75%。

103家涉案国企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国企共20家,占19.42%;位于二线城市的涉案国企共31家,占30.10%;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国企共33家,占32.04%;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国企共19家,占18.45%。

515家涉案民企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涉案民企共52家,占10.10%;位于二线城市的

涉案民企共137家,占26.60%;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民企共192家,占37.28%;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涉案民企共134家,占26.02%(见图2)。

(三)案发环节

在657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16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过程(226例)、财务管理过程(113例)、产品生产过程(70例)、贸易过程(69例)、融资过程(53例)、薪资管理过程(26例)、工程承揽过程(24例)、物资采购过程(19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12例)、人事变动过程(4例)。

在109例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04例案件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过程49例,财务管理过程18例,工程承揽过程12例,物资采购过程10例,产品生产过程和贸易过程均为5例,薪资管理过程2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融资过程、人事变动过程各为1例。

在548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512例案例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过程177例,财务管理过程95例,产品生产过程65例,贸易过程64例,融资过程52例,薪资管理过程24例,工程承揽过程12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11例,物资采购过程9例,人事变动过程3例(见图3)。

(四)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570家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明确,共涉及21种产业类型。其中,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46例)、批发和零售业(54例)、建筑业(36例)、金融保险业(27家)和房地产业(27家)。

95家涉案国企的产业类型明确,制造业的涉案企业数量占据首位,其他依次是建筑业(9例)、金融保险业(8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例)、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7例)、房地产业(7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例)。

478家涉案民企的产业类型明确,制造业仍是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另外,批发和零售业(50例)、建筑业(27例)和房地产业(20例)等行业的涉案企业数量位居前列。

基本结论:第一,从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看,民营企业涉案数居前三位的省份是浙江、福建、河南;国有企业涉案数居前三位的省份是河南、浙江、山东。其中,以浙江省、河南省涉案企业的总数最多。

第二,从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看,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均表现出共同的特征:位于三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数量最多。其次为二线城市和四线以下城市,一线城市企业的涉案比例最低。

第三,在案发环节方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与物资采购过程是主要的案发环节;同时,产品生产和贸易也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及较多的案发环节。另外,民营企业的案件高发环节,还包括融资、薪资管理、公司设立与变更。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高发环节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相对而言,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环节更为宽泛。

第四,在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制造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涉案的共同高发产业领域。在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中,国有企业涉案较多;而民营企业较多地集中于批发零售业。

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总述

799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7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57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如表4。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六章。其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如表5。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677名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其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如表6。

基本结论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表明:

一方面,总体上企业家触犯刑法的风险范围分布较为广泛。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余的七类犯罪均有涉及。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在罪种和罪名结构方面,呈现出明显差异:国有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罪名为“贪污贿赂罪”,占其所触犯的22个罪名数的31.82%,其次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27.27%);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名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占其所触犯51个罪名数的50.98%,其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69%)。

上述特点和差异应该是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社会身份不同的必然反映;同时,也意味着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现实刑事风险,在范围上较之国有企业家要更为广泛。

(五)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与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交互分析?

通过逐一检验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对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彼此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关性(见表7)。

备注:*p<0.05,**p<0.01,***p<0.001

第一,企业家所在企业的性质,决定着企业家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限制,是导致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罪名有明显差异的基本原因。有的犯罪,如污染环境罪,只为民营企业家所构成,因与经验观察不符合,不能得出国有企业家未实施过该罪的结论。

第二,男性企业家在犯罪的总体比例上明显高于女性企业家,但在个别罪名上女性企业家犯罪的比例明显偏高。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卡方检验的结果(χ2=5.890,df=1,p<0.5)表明,较之其他犯罪,女性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该罪名。

第三,不同年龄段的企业家,所触犯的主要罪名有显著差异性。30-39岁年龄段的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占42.8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占40.00%)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企业家;40-59岁的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较高(占68.75%);40-49岁的企业家因受贿罪受处罚的人数,要显著高于其他年龄段(占53.13%)。

第四,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与其触犯的罪名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犯受贿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最高,86.96%的人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次之,72.43%的人具有高中甚至大学学历;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占83.33%和72.72%。

第五,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也存在正相关。位于二、三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量显著高于一线城市的企业家;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中,四线及以下城市企业家数量最多(占63.16%)。

第六,企业家所在企业的产业类型(企业主营业务)与触犯罪名之间存在统计学上的相关关系。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的企业家容易触犯受贿罪;金融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七,企业家涉案的案发环节与企业家触犯罪名之间未发现相关关系。由该事实可推断出如下结论:由于企业内部较普遍地存在治理缺陷,尤其是“一把手”任意决策的空间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引发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隐患。如何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是企业界面临的共性问题。

第八,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在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在初次犯罪的三年内被查处的居多;触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较长,大部分案件都在初次犯罪后的五到十年内才被查处。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家,在初次犯罪的一年内就被查处,犯罪潜伏期最短。

四、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799名犯罪企业家涉及的57个具体罪名,被触犯的频数共计870次。

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依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8次),职务侵占罪(104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受贿罪(5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6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挪用资金罪(45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1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见图4)。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12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2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128次。

高频率罪名:受贿罪56次,贪污罪19次,挪用公款罪13次。与前两年的统计分析结果相同,这三种罪名仍然是国有企业家的“标志性”罪名。

较高频率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9次,职务侵占罪和单位行贿罪各为5次。

较低频率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为2次。

最低频率罪名:行贿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开发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介绍贿赂罪,滥用职权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均为1次。(见图5)

图5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高频(较高频)罪名分布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共被触犯782次。

高频率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09次,职务侵占罪99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挪用资金罪44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污染环境罪24次(见图6)。

较高频率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18次;集资诈骗罪14次;虚报注册资本罪13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单位行贿罪均为12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均为10次(见图7)。

较低频率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8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次;串通投标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均为5次;信用卡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均为4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均为3次。

最低频率罪名:盗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为2次;窝藏、包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采矿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故意伤害罪,逃税罪,妨害作证罪,介绍贿赂罪,虚开发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均为1次。

基本结论从企业家犯罪触犯罪名的频率看,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主要以贪腐类犯罪为主,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三个“标志性”罪名上;犯罪的民营企业家所触犯的罪名分布更为广泛,不仅诈骗类犯罪、融资类犯罪的比重大,而且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贪腐类犯罪也较突出。

(五)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与其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的交互分析

在统计学中,进行卡方检验的样本量必须在40以上。据此,本报告选取触犯频率超过40次的8个具体罪名加以进一步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假冒注册

商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与合同诈骗罪。在这八个高频罪名中,除受贿罪外,其余七

个罪名全部或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所构成。

1、受贿罪

在国有企业家的三个最高频罪名中,只有受贿罪的触犯频率达到了卡方检验最低样本量的要求。在此,仅就该罪名与企业家身份以及犯罪特征进行交互分析(见表8)。

备注: *p<0.05,**p<0.01,***p<0.001

上表表明

第一,触犯本罪的企业家全部来自国有企业,这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反映。

第二,企业“一把手”犯受贿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第三,犯本罪企业家的文化程度较高,86.96%的人为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高于平均水平37.37%。

第四,案件最主要发生在工程承揽(20.00%,高于平均水平的3.90%)与物资采购(20.00%,高于平均水平的3.08%)环节。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与本罪相关性显著的因素有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企业家年龄、案发环节、企业产业类型及犯罪

潜伏期等(见表9)。

备注:+p<0.1,*p<0.05,**p<0.01,***p<0.001

第一,绝大多数集中在民营企业中(92.37%,高于平均水平83.41%)。

第二,从职务构成看,有两个突出特点: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所占比例最高(71.17%,高于平均水平50.89%);相对于其他罪名,财务负责人的比例较高(22.89%,高于平均水平4.46%)。

第三,本罪的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财务管理和贸易过程。案发环节较为集中与本罪的性质有密切关系。

第四,触犯本罪的企业家年龄主要集中在40-49岁年龄段。

第五,本罪的潜伏期一般在三年以内。

第六,涉及本罪的企业产业类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

3、职务侵占罪

与本罪相关性较大的因素为企业性质、企业家职务和案发环节(见表10)。

备注: *p<0.05,**p<0.01,***p<0.001

第一,职务侵占罪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95.12%)。这反映了刑法对本罪主体资格的要求。

第二,从职务构成看,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犯本罪为突出。财务负责人犯本罪的比例较大。

第三,本罪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过程中(55.00%,高于平均水平18.34%。)。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本罪相关性较大的因素有企业性质、犯罪企业家性别、企业产业类型和案发环节等(见表11)。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国企领导获罪多因贪腐民企老板多因诈骗 2012-01-16 09:53 来源:《中国青年报》打印本页关闭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突破了200位。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出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1月15日,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该机构继2009年度和2010年度后,第三次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报告由该杂志特约研究员、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律师执笔,历时一年,跟踪收集了201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各项数据后,分析、归纳而成。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 此外,统计案例中有近40%为共同犯罪,平均每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6人。 九成国企企业家因贪腐获罪,多在垄断领域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占总数的44.2%。 这些国企企业家包括河北省港口集团董事长黄建华、东航股份公司驻韩国办事处总经理黄舒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长富、广东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经纬等,平均年龄约52岁。 报告显示,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 此外,在他们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荣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梳理随报告一同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企业家落马案件》后也发现,在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中,除皖能电力监事会主席张长顺、江苏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明二人没有明确通报“落马”原因外,其余八位都明确显示“落马”与经济问题相关,六位“锁定”为贪污、受贿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去年新“落马”的十大国企企业家,多属于垄断经营领域,如航空、铁路、电力、粮储等。 报告还显示,88例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有20位曾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贪腐金额“暴涨”,系往年3.5倍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相应地,报告显示“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从7人增到14人,较2010年翻了一番。 报告指出,在2011年初步查明或判决确认的59例贪腐案件中,国企企业家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是每人3380.82万元。 “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腐金额也达到2077万余元。”王荣利介绍,“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估算,若按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计算,数字可达前一年度的3.5倍。 “贪腐金额是我创造的一个概念,与涉案金额不同,它指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获得的,拿到自己家里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总额。”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不包括挪用公款、失职造成的损失等,因为挪用公款有的归还了,有的部分归还,有的追回了一部分等。” 从报告中可见,若将13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纳入视野,平均每案的挪用金额达8473万余元。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当

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目前只有后面30个有答案)教案

企业家关心的五十个刑事法律问题 1、公安或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时的方式有哪些? 2、什么是拘传?拘传会被带上手铐吗? 3、被公安或检察院带走后应该怎么办?家属应该怎么办? 4、对公安或检察院带人法律有哪些规定? 5、什么是询问?询问和讯问的区别是? 6、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享有哪些权利? 7、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应当注意的事项? 8、证人拒绝作证有什么法律后果? 9、询问可能在哪些地方进行?能自己选择地点吗? 10、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享有哪些权利? 11、若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2、被讯问(询问)有权保持沉默吗?拒绝回答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3、被讯问(询问)时可不可以要求在律师在场呢? 14、如果被讯问(询问)遭遇到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该怎么办?这样得到的供词和证据是是否有效? 15、公安或检察院讯问(询问)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16、在接受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吗?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17、讯问(询问)一定要制作讯问笔录吗? 18、讯问(询问)笔录有什么重要作用? 19、制作讯问(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20、讯问(询问)笔录是否还能够要求修改? 21、笔录一定要签字吗?是否有权拒绝签字? 一般来说,笔录的文字和篇幅可能较长,所以一定要仔细阅读,经核对无误之后再签字确认。对于不实的记录,有权要求修改和补正,若有关机关拒绝修改和补正,你就有权拒绝

签字。 22、在案件中哪些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查封?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3、在案件中若财产被查封或被扣押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应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4、在查封扣押财产的过程中对执行机关有哪些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对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25、看守所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去看守所一定注意以下事项: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 涉案金额过万亿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涉案金额过万亿 报告称2012年企业家犯罪激增涉案金额过万亿新浪财经讯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王荣利律师日前发布其历经一年撰作的《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报告称,2012年已被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国企高管案例共计113例,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的63例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24115万余元。民营企业方面,经媒体报道的案例共计238例,初步报道涉案金额超亿的案例达53例,总额达10694亿元。 报告指出,在113例国企高管案中,除了自杀、遇害和免职的6例以外,有107例均涉嫌刑事犯罪。这107例案件中有两例外逃或通缉,其余105例案例分别处于立案调查、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阶段,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的63例国企高管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24115万余元,平均涉案为5144.68万元。在54例涉嫌贪腐的案件中,每案的平均贪腐金额高达2540.28万多元。 王荣利律师同时提出,2012年媒体报道的民营企业家案例共计238例,除去自杀,遇害或其它意外事件39例外,

其余199例均涉嫌刑事犯罪,包括22例"逃跑"或"失踪"。其余175例案例分别已进入相关法律程序,或已结案。初步报道时涉案金额超亿的民企案例达53例,总额达10694亿元。 报告分析,2012年民营企业家的自杀现象比较突出,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大增,且涉及金额巨大、牵连面广。 报告还总结了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特点,包括媒体报道中不使用真名的企业家约占所有曝光案例的28.1%,与往年相比数量极大增加、企业家犯罪现象全球化等。(梅珂) 表1:2012年国企高管犯罪及法律风险案例序号 姓名 原所在企业及曾任职务 类型 1. 何丽琼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服务部经理 执行死刑 2.

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概要

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发布日期:2011-05-12 作者:李东律师 自2007年1月15日的《中国联合商报》上,有一版特别策划,主题为“民营企业家难逃宿命怪圈?”充分说明民营企业家不断触犯刑律的严峻事实。 民营企业家的经济犯罪问题,他们围绕着经济犯罪发生,而除了民营企业家,在民营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也存在经济犯罪,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在民营企业的工作便利或者职务便利并针对民营企业实施的各种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方面的犯罪。 1、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特点 民营企业家个人及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给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济犯罪的涉及面及其危害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当前全国各地都在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的时候,作为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严重的危机就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从这些案例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有它的共性。 (1)集中在资金问题上,犯罪手段多样化 尽管在具体的犯罪细节方面不一样,但是,民营企业家罪案都是在资金这一块上出现了问题,并且,违法犯罪手段呈现多元化趋势。 (2)法制意识薄弱,陷入犯罪危机 这一点具有普遍意义,比如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资产所有权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往往认为我是公司大股东,我拿公司的钱就是拿自己的钱。然而这里就有一个让人扼腕的著名案例。看一看这样的一个问题:当个人财产以投资形式成为公司财产时,实质上已经进行了物权转移,这时如果你私自拿走这些已经属于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就会被定性为盗窃。家族式企业最大的管理漏洞就是财务监管失控,其后果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就是“盗窃罪”。 (3)、官权商用、商利官分 在民营企业犯罪问题上,恰恰是出在权不为民所用,被商所用;商利官分,因此出现了所谓的“腐败官员+金融犯罪+国有资产流失”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经典组合模式,而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东窗事发之日,也注定是大批腐败官员落马之时,这时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频发的一个原因所在。 2、对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问题的防范 (1)从宏观的制度层面而言,主要是完善立法,严格法治,对于犯罪现象依法制裁绝不手软,做到有法必依,不管是有权的还是有钱的都严格依法办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以打促防,为民营企业家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使民营企业家健康发展,也净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而企业的发展一定要走法治轨道。作为一个驰聘市场的企业家,一定要学习法律,要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2)在企业角度,在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还要有针对性预防性的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廉政制度,民营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廉政制度,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要建立本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较为科学和可操作的廉政制度,使民营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不能侵占、不敢侵占。 其次、建立企业内部的预防犯罪制度。民营企业特别是较大的民营企业成立预防犯罪组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法犯罪预防的监督和落实。而预防犯罪的制度,最为关键的是企业要健全财务、采购、供销等容易引发犯罪的经营环节制度。 第三、就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而言,自身也要加强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法制意识浅薄,不懂法是造成经济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防的10个罪名 一位民营企业主和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生意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是得罪了某些有权势的人——纠纷的对方或者被得罪的人,便串通甚至买通公权机关(主要是具有查案职能的公安、检察或者纪检机关)——公权机关的人出谋划策、挖地三尺寻找线索和口实——以民营企业主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其抓捕——公权机关要么给民营企业主扣上经济犯罪的帽子,要么通过这种侦查找到民营企业主其他一些行为瑕疵,给其扣上其他的罪名——最终,轻则逼得民营企业主违心向竞争对手示弱、奉送财产,重则让民营企业主长期坐牢,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近年来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涉冤案(或者干脆可以说被陷害)的多个案例的观察,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法律制度环境和司法严重不公的局面下,民营企业家一旦得罪某个要人或者有深厚官场背景的竞争对手,很容易被扣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0个罪名之一,它们分别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这10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公权机关一些无良者整民营企业家的最佳罪名。 1、偷税罪:危险指数★★★★★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权机关如果想用刑事手段整一个民营企业家,80%以上的可能性,第一选择是查这个人是否偷税,因为在这“万税”的年头,连小孩都知道,一个人做生意,如果完全照章纳税,那要是还能挣到钱,不是神仙也是商仙。当然,避税有合理避税和违法逃税两种办法。公权机关要整这个罪,就会采取秘密的或者公开的办法,首先调查公司的账户,严重的时候,把一个公司过去20年来的账本甚至生意伙伴调查个底朝天,只要找到一点蛛丝马迹,就会顺藤摸瓜挖地三尺。从实践来看,很少有企业家能逃过这个陷阱。 避税是多数中国商人的普遍心理,你为了避免日后被扣上偷税罪的帽子,最好是保持常年谨慎,一是不要做自作聪明的傻事,以为只要有两套账本就能蒙过所有人,其实,税务官员之所以听凭你报的账本去课税,与其说是你偷税手段高明,不如说是他的不负责或者为利益所动,真要查税务问题,把你生意链条上的伙伴们查个遍,有几个人还能说做假账能奏效?所以,企业家们千万要记住:要避税必须完全合规,最好是请专业的税务师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请税务征稽人员在有关资料上签字认可,最后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永久保存这些资料在安全的地方,比起可能坐上三五年牢的风险,你在自己某个别墅的角落里堆放这些资料,毕竟是一件心里踏实的事情。 2、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危险指数★★★★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司林立、公司的设立方便得如同从客厅进卧室一般的今天,公权机关要调查一个民营企业家是否犯罪,90%的时候会往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个问题上去作谋划。实实在在地说,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门槛资本规定很低,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名字看起来很唬人的公司,但对于某些特殊行当而言,公司的注册资本还

民营企业家涉刑10年以下可取保!

在当前的中国,取保候审难,难于上青天。在当前的中国,逮捕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 这与办案机关以捕代侦、过分依赖口供有关;与法治不完善、无罪推定观念未深入人心有关;与取保候审立法理念有关,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不是对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深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 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

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等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支配作用的人员。 第三条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 (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或退赃,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

(四)检察机关已经取保候审或建议取保候审,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审判的情形,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更保证措施。 第四条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不得取保候审: (一)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犯罪的; (二)涉嫌实施走私、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主犯; (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文档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王荣利 〔写作背景:2006年底到2007年初,顾雏军案开庭、周正毅再次入狱、张海案一审判决、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被抓……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引起媒体关于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的话题和争论。看了许多的争论,发现很少“依法”争论的,而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才是解决所谓“原罪”的正确途径。于是,便琢磨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该问题给予分析,遂成该文。〕 近来,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再次引起学界的争议。看到那么多的争论,许多都是从道德、制度、某种利益的角度去争执,却很少有人真正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所以这样的争论只能是越争越乱。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终于忍不住也要说上两句。 在讨论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原罪”。所谓“罪”,在我们日常生活和书面表达中,往往有两种概念。一种是广义上的罪,即“罪错”或者“罪过”,包括不道德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一种是狭义上的罪,单指法律上的刑事“犯罪”。目前关于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让人很难判断到底指的是前一种广义上的“罪过”呢,还是指后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如果连这个概念所指的意思都没有完全搞准确,就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那就毫无疑义了,只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已。如果把这个概念的意思搞准确了,其实下面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先说如果是指后者“犯罪”的话,那么就属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事,任何官员、学者、专家等等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我国《刑法》颁布于1979年7月1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修改,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说我国新《刑法》以1997年10月1日为界,已经“赦免”了一些此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以及此前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果过去的行为按照过去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而且仍在追溯期之内,那么按照新《刑法》的上述规定,也采取了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赦免”犯罪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决定特赦”。所以,针对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如果是指法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吕斌 最新的犯罪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 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 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本年度中国 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 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这已是 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既有外部立法、执法和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 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而随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 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相关的犯罪。在2016 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 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 个人财产的界限。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 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 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 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 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 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 乐观。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12月30日法人杂志 文本刊特约研究员王荣利 为了持续追踪和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笔者收集了2009年度广受媒体关注的95例涉嫌刑事犯罪或者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企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在内,以下统称“企业家”)的相关资料,并对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涉嫌犯罪状况予以总结和研究,形成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涉案落马的企业家概况 本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35人,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31岁,平均年龄46.04岁。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的国企企业家,影响较大的至少有10人。包括: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康日新; 中国华[0.09 -7.14%]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陕西省科协原副主席葛雄;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王俊武; 浙江巨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志翔;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原厂长、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原总经理廖为宏;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德新;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旭明;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原党委书记万年保;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阜阳分行腾达支行原副行长李群。

上述落马的10人中,年龄最大者为曾德新和黄旭明,均为63岁;年龄最小者为李群和廖为宏,分别为45岁和46岁。10人的平均年龄为53.6岁,恰好与笔者所做《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出的国企企业家落马的平均年龄53.69岁非常接近。 上述10人涉嫌犯罪的罪名,除了康日新尚未明确、李群涉嫌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犯罪之外,其余8人均为受贿罪。8名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中,除了叶志翔受贿金额尚未公布之外,其他7人受贿金额合计3631万元,人均518.7万元。 10人中,只有王俊武、廖为宏、万年保三人已被做出一审判决,其余涉案人员尚在侦查或者审理中。其中王俊武、万年保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为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度因涉嫌犯罪落马或者被调查的民营企业家,初步统计影响巨大的约有25人。其中包括: 《胡润富豪榜》上榜富豪:首富黄光裕之妻、国美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杜鹃;深圳茂业集团董事长黄茂如(涉嫌被调查);浙江舟山首富、上海舟基集团董事长黄善年(传言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重庆“打黑”涉案落马的众多企业界人员:黎强、王天伦、陈明亮、陈坤志、龚刚模、岳宁以及涉嫌介绍贿赂的李劲松。另有石家庄市瑞华线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云娜也因涉“黑社会”犯罪及故意伤害罪等被查处。 民营航空企业负责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级顾问李泽源;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兰世立。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掏空“爱建系”的富豪颜立燕;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策医疗[19.94 -5.41% 股吧研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吕建明;金德发展[26.78 -7.01% 股吧研报]实际控制人杨文清。 涉嫌暴力犯罪的企业老板:黑龙江省信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文襄;安徽知名企业家、省政协委员、阜阳市政协常委曹春风。 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的企业负责人:香港世界通公司总裁施永兵;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崇华及其他公司高管。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国企企业家贪腐罪最多.doc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国企企业家贪腐 罪最多- ; 京华时报讯昨天,正义网授权发布《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搜集到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位。其中国企涉案110例,涉案企业家128人。 ; 涉案企业家人大代表9人 ; 在媒体报道的463起案例中,共有599名企业家涉案,其中370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93例案件在报道中使用了化名或未用全名。在这些案件中,国企110例,涉案企业家128人,分别占总数的23.8%和21.4%。统计中涉案企业家在企业内任职务的592人中,总经理有224人,占37.8%。可核实身份的涉案企业家中,有28人身份较高。其中,人大代表9人(全国人大代表5人,省人大代表1人,市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和全国劳模各3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13人。 ; 国企企业家最易涉三宗罪

; 在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方面,总共涉及77个具体罪名。主要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频率最高的三项罪名与前年一致,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在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方面,金融投资61家;能源矿产开发和利用58家;制造与销售54家;房产建筑和销售44家。 ; 犯罪企业家88%被判刑罚 ; 在271名已判决的企业家中,可以确定具体判决结果的共计250人。其中,220人被判处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占到全部判决企业家的88%。135名企业家被判处5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全部判决有期徒刑企业家的61.4%。1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判决企业家总数5.6%;10位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占判决企业家总数4%。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中,81例为国企腐败案件,占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73.6%;涉案企业家共96人,占总人数的75%。(正义网) ; 相关阅读:

企业家的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

第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 在所统计的245个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共涉及80个可识别的罪名。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程序中被认定为不同罪名的,以当年最后程序所认定的罪名为准。在同一案例中,数人触犯同一罪名的,计为一例,并以罪名适用频次为基本标准,从80个罪名筛选出适用率最高的十个罪名。 1、贿赂犯罪 67例。占全部245起案例的27%。其中受贿类犯罪52例,行贿类犯罪15例,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 在52例受贿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3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在15例行贿类犯罪中,行贿罪8例,单位行贿罪5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透过这组数据,可解读出值得注意的两层含义:一是在13例行贿案例中,行贿的对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表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公权寻租。二是贿赂犯罪作为对合犯,无行贿就无受贿,行贿犯罪的案例数大大小于受贿犯罪的案例数,表明我国的反腐刑事政策仍然是侧重于分化瓦解、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这在客观上是否会强化某些企业家搞“潜规则”和权力“勾兑”的心理倾向与行为模式,值得进一步观察和反思。 2、非法集资类犯罪 45例。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集资诈骗罪12例。由此,非法集资类犯罪成为2012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44例。其中(国企)贪污罪27例,(民企)职务侵占罪17例。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企业家距离犯罪有多远

企业家距离犯罪有多远 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4月18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原厦门速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励坚虚假炒汇诈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一审判决陈励坚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据悉,陈励坚伙同王涤等人以非法获取客户资金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行虚假外汇保 证金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对被害人隐瞒交易成本,诱导其频繁交易导致被害人支付高额交易成本和遭受交易亏损,陈励坚、王涤等人利用对赌性交易非法获利3.467亿余元。 …… 频繁爆发的企业家犯罪现象引起了众人的关注,令常人想不通的是,站在社会创业前端的企业家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但他??为何敢于突破红线,走上了犯罪道路?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说,“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追逐企业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家的天性,但逐利的天性之下,

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在企业家的圈子里,犯罪这件事,并没有想象的那样遥远。从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到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再到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行贿案,违法企业家不分民营与国有,也不在乎犯罪前有怎样的名声与地位。触法者必受过,犯罪者必领刑。 我们并不清楚,每天到底有多少的企业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已经突破了犯罪的底线。但最近一份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报告,揭开了企业家犯罪的面纱。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共发现企业家犯罪案例2319件,涉罪企业家2292人。也就是说,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2000多名企业家受到了刑法的制裁。 “这是研究中心连续四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总体来说,企业家腐败案件数量和涉罪的企业家人数呈连年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7年递增215%,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分别为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的第一大腐败犯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告诉《方圆》记者。中年是一道坎 “中年危机”这个词,对于已经有些成就的企业家来说,

2015 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编辑委员会 主任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成员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阮加文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执行总编辑 郑飞法治周末报社副总编辑 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孙继斌法治周末报社总编辑助理 马丽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总编辑助理 王俊秀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报告撰写人 主笔王林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参与人吕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 肖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编辑 宋学鹏法治周末报社文化新闻部主任 终校肖黎明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兼《法人》杂志总编辑 杨亮庆中国青年报社法治社会部负责人 一、报告初衷 通过对2014年度媒体关注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2014 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与2013年度企业家犯罪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二、报告案例来源与收集原则 案例为课题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鉴于法院司法习惯是将前一年度的12月25日作为当年的结案 时间,12月26日作为次年的开始,故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25日期间,总共426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

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在426起案例中,326件案件皆为真名报道,有100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3%)在报道过程中使用了化名或未使用全名,企业家犯罪案件实名报道数量增多,与党中央打击贪腐透明化政策紧密相关;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9个省和直辖市,并有5例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1例、以及海外市场1例(澳大利亚)。 凡是能确认实际发生并能够反映出基本统计信息的案例一律收集,但以下四种媒体案例不在收集之列:(1)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2)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3)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4)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 三、报告的统计指标 为了准确揭示媒体案例的统计特征,课题组延续了2013年年度报告的统计方式,并对2013年报告中未能体现企业家犯罪情况的指标进行了删减,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方面,共设定了17项测量指标。其中,企业家犯罪测量指标10项,企业家犯罪人测量指标7项。 10项企业家犯罪指标是:企业性质、发案地域、案发领域、案发原因、犯罪方式、涉案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共犯关系、处罚方式7项企业家犯罪人指标是:企业家年龄分布、企业职务、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涉案人数、共犯比例、共犯人际关系以及年终状态。 根据这上述17项指标对案例逐个进行解析,将426个案例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数据库”。 四、报告的基本结构 本报告除前言外,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特点 第三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案例” 第四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罪名”与“五大风险点” 第五部分企业家犯罪原因透视 第六部分2014年度企业家犯罪所涉行业风险指数 第七部分未来3-5年企业家犯罪态势分析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2014年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涉案企业概况 (一)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及地域分布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426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1例为台商独资,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45件,占426例案件的58%,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81件,占426例案件总数的42%。(如图1.1) 与2013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均有所 下降(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5.6%)。 从地域分布看,426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9个省(市),香港特别行政区5例、台湾1例、海外1例。如表1.1其中,北京(8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49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0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27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见表1.1)与2013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

件数近全部案件的一半。其他省份案件数量分别是:内蒙、河北各9例,陕西、黑龙江、山东各8例,江西、山西各6例,新疆、香港各5,重庆、天津各4例,云南、宁夏、西藏各2例,吉林1例。 在国企企业家犯罪的245例中,其中提及企业规模的共计190例,其中国家特大型企业4例、大型企业176例、中型企业7例、小型企业3例。(见图1.2) (二)涉案国企案发环节与案发原因 1.涉案国企的案发环节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227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47例)和招投标(34例)、人事管理(31例)、加工承揽(29)、投融资(27)等环节。(如图1.3) 本年度企业案发环节案件数量与本年度企业涉嫌罪名 的分布情况趋向一致,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以及企业改制等环节,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 2、涉案国企的案发原因 在24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最新)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4年12月21日)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制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前言 一、报告的宗旨与术语说明 本报告旨在揭示我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特征和提出基本的对策思路,以此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中性词,是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和重要执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在企业中的职务和实际作用,本报告所统计的企业家范围包括八类人员:1、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2、实际控制人、股东;3、党群负责人;4、董事;5、监事,6、财务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8、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 本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是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其行为被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的情形。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则不在本报告统计之列。 二、样本收集与数据处理 本报告首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本报告“企业家犯罪”定义的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014份。考虑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的信息有所缺失,或与一审判决书重复,最终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共计657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 为了准确描述企业家犯罪特征,本报告从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法适用三个方面,共设定了近40项指标,主要的统计指标包括:犯罪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职务、涉案人数、主从犯;犯罪企业家所涉企业性质、产业类型、发案地域、企业所在地、初犯时间、潜伏期、涉案金额、犯罪所得,以及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罪名数量、罪名结构、触犯频率、刑种适用、刑期分布、罚金刑适用、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免于刑事处分等。 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逐案解析,并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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