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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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简单之债 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当事 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 以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须 具备以下两 个条件:
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选择
选择之债的特定
方法主要有两种 履行不能
区分的意义
不完全债权
可执行性的排除:
劳务之债、婚姻中的义务;诉讼时效已过的债
权
个别处分权能的限制:
如禁止让与;债务人作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
地避免自己在会计账目上的麻烦。
作为自然债务,其可诉请履行性与可执行性均
受到限制。
债务的特性
1、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2、债务具有特定性; 3、债务具有积极性;债务多,信用强;信用强, 则经济流通发达。 4、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 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 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 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
(六)依据债之间的主次关系
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五、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又称债的发生根 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合同、无 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事实。 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受益人有义务对 受损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的 拾得遗失物;《合同法》第42条规的缔约过失。
(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和不实施特定性为)
债务的特性
债权的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具有期限性; (6)债权没有排他性。
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的权源,而请求
权则为债权的作用。
债权的作用远不限于请求权,
还包括:撤销、抗辩、代位、 抵销、解除、终止等。
不真正连带之债
概念: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
地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余者均归消灭。
典型案例:1、甲委托乙照看房屋,乙在保管房屋
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失火。 2、甲、乙两家工厂向同一条河道排放污水,造成 养鱼承包户丙的鱼全部死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负连带责任的
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联营之中的半紧密型)
请求权中除债的请求权以外,
还有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 求权等。
债权的相对性
债务关系的相对性可能被打破:债的物权化; 债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人寿 保险等其他弱化的情形。
甲与乙签订售房协议,价金32万。 乙交付22万,甲将钥匙给予乙,乙 入住装修;未办理过户手续。
甲公司
乙公司
件公丙 搬司要 出无求 条乙
(一)合同
规定的债。
划分的意义:
1、两者法律特征不同; 2、两者的法律调整方法不同。
(二)依债的主体为标准
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
两人以上的债。
划分意义:这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有利于
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依多数之债中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
因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 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 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退还给其他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中
各债务人内部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 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 追偿,即为债务人的求偿权。
比较案例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到乙家有50多 头牛,甲只想买一头牛。因甲家的牛棚尚未完工,甲 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好后来取。 乙表示同意。甲当即交付一头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 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火,烧死了大部分牛。甲 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向乙借款1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1个 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 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 为( )。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三、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
(一)债的主体
甲、乙、丙合伙经营,后合伙发生亏损,欠债 权人丁十万元。对此十万元,丁可以怎样求偿? ( ) A.请求甲清偿十万元 B.请求甲清偿五万元,乙和丙共同清偿五万元 C.先请求甲清偿五万元,次请求乙清偿三万元, 再请求丙清偿二万元 D.请求甲、乙、丙共同清偿十万元
(四)依据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 担; 第四,按份之债的份额是事先确定的; 第五,组成按份之债的债权和债务彼此具有独立性。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第二,须为同一标的; 第三,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且 各债务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 第四,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划分意义: 1、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特定之债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则继续履行。 2、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特定之债可约定所有 权转移;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所有权转移。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甲想要买乙家的牛,甲来到乙家看好一头黑色的牛, 甲当即交付牛的价格2500元给乙家。因甲家的牛棚尚 未完工,甲对乙说:牛先放在你家2天,等我的牛棚盖 好后来取。乙表示同意。第二天,乙家因意外事故失 火,烧死了那头黑色的牛。甲听说后立即赶到乙家, 欲索回2500元钱,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连带责任
工程的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及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连带之债的效力可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 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 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 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 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
第一章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
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理解
二、债的特征
(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四)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五)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 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 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5、债务具有拘束力与法律强制性。
债务与责任
所谓“债”,即人的责任也。
有学者称责任乃“债务的影 子”,但是两者之间仍有不 同。
债务强调依据法律的当为; 而责任则强调法律的强制。
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有债务而无责任
自然债务
无债务而有责任
在他人之物上设定质押
债务与责任并存,尚有其他源自文库异
主体不同:保证 范围不同:有限责任(量的有限与物的有限)
1、复杂程度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思考题:
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 也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这一 债的关系属( )。 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选择之债 D.简单之债 E.连带之债
选择之债因下列( ),变为简单之债。 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
(七)按照债务人所负的给付内容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 行债 务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 行债 务的债。
区分意义
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强制的方法直接强制债 务人履行。 对于劳务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 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一般也不能请求强 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目的和要求】 1、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债的各种分类的标准及其意义;
3、掌握债的要素和债的发生原因。
【重点与难点】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的 分类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
[例一]甲雇用乙为公司总经理,约定月酬
1万元,乙不得在外兼职。 [例二]乙患病昏迷在路上,甲送乙到医院 救治,支出医药费1000元。 [例三]甲想卖自行车给乙,错将丙当成乙, 将自行车交给了丙。 [例四]乙驾车不小心撞伤路人甲。
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 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连带之债:指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 均 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权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 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 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划分的意义
按份之债的权利义务互相独立。 连带之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 连带之债无论多复杂,最终都要化整为零,即都要 转化为按份之债,因此,按份之债是连带之债的 基础,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的变形。 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效力不同。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以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 付款。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 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 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 有债权和负担债务的人。
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下列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 A.公民 B.法人 C.国家 E.农村承包经营户 )。 D.合伙组织
(二) 债的内容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的特性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定或约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的种类
原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 债务
主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
给付。
给付的形态:支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
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交劳动成果、不作为。
给付的条件
一是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 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是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 适合作为债的标的; 三是确定,即债的客体自债 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丙公司
甲将房子出售给丙公司, 价金40万,办理了过户登 记手续
问题:乙是 否有权对丙 公司提出 抗辩?
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为对世权
C.债权为绝对权
B.债权为对人权
D.债权为相对权
讨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不完全债权 欠缺上述条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但可 以保有给付的法律原因,从而不构成不当 得利。 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附随义务的不可诉 请履行
四、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7、主债与从债
(一)以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 由决定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以其自由
意思决定的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