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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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 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 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
国大使馆。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三、对交战团体和武装团体的承认 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
☆ ❒
❒ ☆

穿着伪满洲国军队大元帅 服 的 爱 新 觉 罗 ·溥 仪
back
1、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条件: ❒ ☆ 目的
☆ ❒
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
叛并实行有效 的管理 叛乱集体在战斗行动 中遵守战争法规 ❒ ☆

❒ ☆
美国南北战争
(2)法律效果: ❒ ☆ 承认国:承担中立义务
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相关理论 1、肯定说: 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 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 ❒ ❒ ❒ 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 ❒ ❒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折中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
内可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基 本 特 征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否定说
(二)国际法上的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 发出逮捕令
纽伦堡审判

在纽伦堡审判中,法庭的判决书明确说明:“ …… 国
际法对于个人和对于国家一样,使其负担义务和责任,这
点久为人们所承认。违反国际法中关于在某种情形下保护 国家代表的原则,不能适用于国际法中已经被斥为犯罪的 行为。作出这种行为的人不能用官员的身份作掩护,而在 相应的诉讼程序中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国际军事法庭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 ,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 ,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 与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应该行使和享有,并在实际上
已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 , 只有在其具有很大程度
宪章》的精神是,个人负有在其本国所加的服从义务之上
的那种国际责任。”

个人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实践: ❒ 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设置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 院以确保各缔约国履行其条约义务并对侵犯人权的缔约国 进行制裁的规定;


❒ 1978年《美洲人权公约》,赋予了个人向美洲人权委 员会的申请权;
1、 性质: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2 、争取独立民族或民
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准国
家或过渡性国际法主体的 理由 : 争取独立的民族在 过渡到民族独立国家的阶 段上,具有某些国家特征 但又不是完全独立国家的 特点。 阿根廷圣马丁广场
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
提案。另外,2007年 5月,正在日内瓦召开的第 60届世界
卫生大会总务委员会,再次拒绝将少数成员国提出的“台 湾以观察员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议题列入大会议程。这 是该委员会第十一次拒绝这一提案。

教学内容: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 国际法上的承认
❒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概说

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
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对英国有效 ,把木材判回了戈萨
公司。

1、英国高等法院的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受理此案时, 收到英国外交部在1920年11月9日写来的一封信,信中称: “英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贸易代表团在英国代表俄罗斯政 府进行活动,但英国完全没有表示正式承认俄罗斯政 府。”
2、上诉法院的诉讼: 1921年 4月 20日英国外交部 的信件,“英国王国政府已承认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 维埃共和国为俄罗斯事实存在的政府。”4月21日的信 件,“俄罗斯苏维埃临时政府是在1917年3月14日执政 的。英国政府承认它是当时现存的政府。但俄国立法议
的主要股东,1919年,该木材公司被俄罗斯苏维埃政府根据
国有化法令收归国有。该公司及其产品均成了苏维埃政府
的财产。英国戈萨公司从苏维埃政府买了其中一批木材。
当它把木材运到英国的时候 ,原木材公司的股东路德公司
在英国高等法院对戈萨公司提起诉讼,声明那批木材不是
苏维埃政府的财产而是它的财产,要求收回产权。高等 法院以英国尚未承认苏维埃政府而不承认苏维埃政府的国 有化法令为理由判决原告胜诉 .当被告戈萨上诉于上诉法 院时,由于英国已正式承认苏维埃政府了,上诉法院就承认
会的届期应到 1917 年 12 月 13 日,即被苏维埃政权推翻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希腊]尼古拉斯· 波利蒂斯,原江译:《国际法的新 趋势》,2004年版。


2007 年9月,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拒绝 将所谓“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等提案列入联大议 程。这是自1993年以来联大总务委员会第十五次拒绝类似
1 、国家承认:是指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 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独立 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

分离(secession):克里米亚——乌克兰 分立(dissolution)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2、政府承认 ❒ 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 ☆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 如何 认识 艾 斯 特 拉 达 主 义
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 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
共同目的。 ”
三、争取独立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当一个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建立自己的国家而进
行斗争,有了自己的政治组织,纵令这个组织开始设立在
国外,就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周鲠生
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它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三、政府继承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依照特别协定或决议解决
承认 :指现存国家对国际上的 某种事态或某种事实
给予的认可行为接受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单方面政治行为,非法律义务 ❒ 特征 具有法律后果
宣告说 ❒ 性质 构成说
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求偿权。 ❒
2、国际组织成为派生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的理由 ❒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是自身具有的,
而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 ❒ 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的能力要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委员会)
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 主体资格的认可,应当采 取“个案处理”的办法,
即仅仅在一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承认某些政府间 国际组织的为国际法主体 。 国际红十字运动目前使用的标志

1945 年 6 月 26 日,来自 50 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 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 10 月 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
的国际人格和能够在国际领域活动的基础上 , 才能得
到解释。如果其缺乏国际人格,就不能实现其创建者 的意图。必须明白,其成员国通过托付一定的职能以 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赋予其有效履行其职能的能 力。因此,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

但这并不是说它是一个国家,或它的法律人格及其权 利和义务与国家相同,更不等于说它是一个“超国家”。 这只意味着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并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义 务,以及它有能力提起国际求偿以维护其权利。
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赔偿案

1948 年9月17日 ,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瑞
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络在耶路撒冷以色 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于防范,事后行动迟缓 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想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 求偿能力是个先决问题 .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 12月 3日 作出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被承认国:对其控制地区内发生的事件负国际责任 ❒
2、对武装暴乱团体的承认

1、承认的方式
❒ ☆ 表示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 承认国的多少: 单独的承认和集体的承认 ❒
❒ ☆ 承认的效果大小: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路德诉戈萨案
原告路德公司是 1898 年在俄国组建的一家木材公司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
掌握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 :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承认的概
念和特征、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本章 学习的难点是有关承认性质的学说、法律上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

❒ 1998年《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 <非洲人 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
❒ “国家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组织以及某 种程度上的个人可以是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设定的义务
的主体。”(《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和沃斯)
❒ “国际法应界定为是适用于国家相互关系中的国家 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中的个人的法。”(《奥本海国 际法》第十版,杰赛普)

☆正统主义(宪法程序) 对
托巴 主义
威尔逊 主义
苏联首任驻华大使罗申向毛 泽东主席递交的国书。
3 、不承认主义 : 即不
承认以武力占领取得的领 土,不承认由外国武力扶 植起来的傀儡政府的主张。 承认新国家或新政 府就违背了该国家承担的 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新国家或新政府或 其他情势的出现时违反一 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 果。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
体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
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
位。”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 国际层面上。” ——(英)伊恩· 布朗利
1993年9月13日阿拉法特与拉宾历史性的握手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范围
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性质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成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理由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完全的行为能力; ❒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1、性质:一种派生的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 承受国际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 格; ❒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
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
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 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
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
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

对于 2,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优先的国际法规则,联 合国与受害者所属国可以通过签订一般性公约或特别协定 加以解决。
2006 年 5 月 21 日,黑山共和国就独立问题举行
了全民公决,根据最终官方统计结果,55.5%的选民 在公决中支持黑山独立。这一数字达到了黑山全民 公决法案规定的独立标准。随后,黑山共和国议会 于 6 月 3 日晚在首府波德戈里察举行特别会议,通过 了黑山独立决议以及独立宣言。


6月14日,外交部长李肇星复信黑山共和国外长,表 示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承认黑山共和国,并强调中
方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黑山共和国的
友好合作关系。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 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
权大使转任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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