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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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新区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公务员和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不得弄虚作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考勤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

新区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登记。考勤打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之前,下午17:00之后。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新区党群部将不定期督查考勤情况。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要严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随意脱岗,不得上网聊天、购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须提前报新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提前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因公出差不超过一天的由各

部门自行掌握,一天以上的通过钉钉软件打卡登记并注明情况,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来不及书面请假者,先口头请假,返回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四)在上班时间脱离岗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五)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九条考勤情况由新区党群部每季度公布一次,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范围,作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以及评先评优的内容之一,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关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1次,扣除其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总成绩0.1分,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擅自脱岗离岗的,一次扣0.2分;

(二)旷工1天扣1分,不设上限;

(三)迟到、早退和旷工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条考勤工作由新区党群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借调人员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机关人员休年假、病假、产假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新区党群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请假审批表

填表时间:

注:1.部门负责人请假需管委会主任签字同意;

2.其他人员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领导签字;

3.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至党群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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