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 精品讲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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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 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 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 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期限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 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规定单位税额和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年税额,土地使用税规 定的纳税期限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所以在 计算应缴税金时,要注意计算交纳的是年税额 还是季度税额。
(四)税收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 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 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解释】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 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 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 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 产业的发展,对某些特殊用地给予特殊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 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 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 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 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 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 调整。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 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 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 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 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 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 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 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 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 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 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征税范围不 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解释】注意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 报。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征 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 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 款。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 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 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 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 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 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 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 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 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 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 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 确定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 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税率: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 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 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 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期限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 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规定单位税额和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年税额,土地使用税规 定的纳税期限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所以在 计算应缴税金时,要注意计算交纳的是年税额 还是季度税额。
(四)税收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 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 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 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解释】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 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 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 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 产业的发展,对某些特殊用地给予特殊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 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 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 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 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 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 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 调整。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 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 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 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 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 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 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 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 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 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 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 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征税范围不 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解释】注意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 报。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征 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 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 款。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 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 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 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 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 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 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 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 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 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 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 确定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 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税率: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 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