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选举权的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选举权的价值
马艳华
选举权是一切民主权利的“母权”,也是现代政治文明民主化、法治化、平等化及追求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型代议制国家,与西方现代议会制在存着根本上的区别,即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在社会生活中各阶层、各民族、各地区意志的代表,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集中体现着各个阶层的意志。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在每一次选举中,严格依照《选举法》认真确保人民群众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来,是组织选举机关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是,在实际选举的活动中,存在着组织选举的一些机关对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重视程度不够,走过场和形式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严重损害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宗旨,使选举权价值极大地缩水甚至贬值,从而降低了群众对选举活动的信赖感和认同感,妨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引起重视,进行适当的纠偏工作。
事实证明,选举权绝对不是一个虚的东西,是具有决定性和现实性意义的。通过组织选举机关每次组织的选举,都是从形式上确认人民权利的正义赋予,使行政获得法律角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可否认,目前在一些地方组织的选举中,有的群众还认为自己其实是“瞎投一通选后啥回事自己都不知道”;有群众甚至认为自己仅需要吃饱肚子,而不需要获得什么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这两种现状,都是危险的,长此以往只会对选举制度的“硬伤”越大。反过来说明,的确是我国的选举制度不尽完善,选举权民主、法治、平等、进步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更深层面上说,其实面对选举人民还不怎么有尊严!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最重要的现实途径和形式,丝毫不可草率,不应该举重若轻。选举从本质上是国体和政体的体现,决定着政权的根本属性,连通着最普通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人大作为新型代议机关,只有认真重视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选举权,才能不断夯实和捍卫自己坚实的代议基础,集中全民的智慧,真实地反映着民意,否则就是无源之水。如果我们对群众享有的选举权,不尊重或者任意践踏,就会失去群众的信任,使人民的意愿不能充分表达,阻塞言路。如果我们对群众的选举权过渡的干预,使之完全形式化,选举权就毫无价值,就会被群众抛弃。要促进选举权正能量的发展,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下,改变在选举中仍然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选举权的行为,诸如选民登记遗漏,告知不到位;过渡干预和过于形式的倾向;少部分干部对群众的选举权认识模糊,尊重不够;群众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不高,参选积极性不高,民主酝酿不充分等不健康行为,积极改进从而不完全被形式主义所占领。
每一场选举,是一次意见、矛盾、利益的交会点。客观地看到我国选举民主制度起步较晚,仍然存在许多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简单、偏颇的做法较多,操作粗放的地方仍很多,在少数地方的选举中甚至还存在实实在在的贿选、干扰破坏选举和选举失真等的行为,严重破坏着选举环境,使群众对选举丧失了信心,缺乏了参与的热情,需要直面问题不断加以修改完善。特别急迫的是要进一步完善选举中的民主制度、及时查处制度、追责制度等,改变偏软和制度不配套的局面,强化公民的政治权利基石,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要坚决查处一切杜绝弄虚作假,消极对待群众选举权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选举权,做到即加强了领导,又不代办包
办,逐步提升群众的民主觉悟、法治觉悟,即强化了党的领导,又充分发扬了民主。要严格设立“秘密写票处”并实行,促成群众的民主习惯的养成和民主品格的塑造。在查处选举违法违纪行为上,要在快、严上下功夫,及时查处、及时公布查处情况,以查办案件的典型事例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选举,增强参与热情,塑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提升群众对选举的信任、信心和向心力。
我国的新型代议制虽然是间接民主的形式,但基本符合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既有集中统一又照顾到地方实际,各级人大代表实行以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两种方式产生。而在不设区的市区县、乡镇的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赋予了群众规范的民主权利。通过几十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制度优越性,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构建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政治环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四个全面”战略目标的推进,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选举权越发具有战略意义。但是,在国家基层社会建设方面,基层群众自治民主、群众的民主自觉、群众的法治意识等方面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极不相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形态也远未定型和成熟,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仍在不断增多;社会发展中物质和文化建设“一条腿快一条腿慢”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在高参选率掩盖下的形式主义、权力操纵等选举弊端仍时有发生。这些严重妨碍和伤害了群众的选举权利和政治热情等,亟需改进。一种观点认为有党的坚强领导不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听党的;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民素质低,政治文明尚未到来,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并不矛盾,相反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优势。选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只有捍卫选举权的真实性、有效性,才能体现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宗旨,否则就背离民主,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我们要在一切依法开展的选举中,捍卫选举权的真实性、有效性,有效实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的真正民主,达到实现党领导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二者的有机统一。做到不因为加强党的领导而弱化民主和法治精神,也不因为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而弱化党的领导。对群众的选举权,要端正态度,切实慎之又慎的对待,认真尊重群众的选举权,从而使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与现代文明发展相适应,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总之,要逐步提升选举权的价值,广泛宣传选举权的重要意义,不断修改完善现行我国选举制度,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捍卫选举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充分实现选举权的民主、法治、平等、进步的价值,塑造极具中国特色的选举文化,是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