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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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被告人以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事和解制度自1974年在加拿大开始实施以来,已经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

美国于1978年开始引入刑事和解制度,1994年正式得到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

新西兰是全世界刑事和解制度普及率最高的,已经做到了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其次是德国、美国和英国。

我国澳门地区已经开始着手立法,准备全方位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香港曾于2003年尝试立法。

在大陆方面,从2001年以来,北京的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对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不起诉的改革试验。

选题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型处置方式,在境内外适用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在我国,这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学者的热议。

作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刑事和解制度的确能有效解决刑事犯罪带来的各种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使犯罪人回归社会;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司法和谐,但同时也看到,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有些方面认识还不统一,操作运行尚不规范。

诚如高铭瑄教授所说,要有效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最切实际的方法是将之纳入法律体系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

在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各种讨论,各种争议中,我将选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我的研究对象,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和解制度之理论简介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
二、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之现状
(一)国外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二)国内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学界的主要观点
1.适用范围不受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范围受到限制,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
(四)指出学界主要观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
1.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这些问题加以具体分析
三、在学者的观点和自己所做的分析下,总结归纳出自己的观点建议
1.提出自己的观点
2.加以论证
拟解决问题:
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有些方面认识还不统一,操作运行尚不规范,尤其是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学界争议很大,我将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总结并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题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论证法、比较研究法、实证论证法等方法。

本题通过对文献的研究阐释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通过介绍学界对适用范围的主要观点,经过比较指出其中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总结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以为我国的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

3. 2011年1月10日前,接受初期检查。

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

5.2011年2月28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10日前,接受中期检查。

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8.2011年4月9、10日,第一轮答辩。

9.2011年4月23、24日,第二轮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王少辉:《恢复性司法研究》,海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Joe Hudson: 《Restorative Justice: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Criminal Justice Press and Kugler Pulications,1996.
[3]John R. Gehm:《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s: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1998.
[4]Zehr.Howard:《Changing lenses: A 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 Herald Press,1990.
[5]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

[6]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7]马静华、陈斌:《刑事契约一体化: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发展趋势》,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8期。

[8]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9]欧阳晨雨:《刑事和解只是一种和谐幻觉》,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6期。

[10]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
期。

[11]汪建成:《专家访谈:刑事和解的理论探讨》,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12]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13]夏琳:《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载《法商论丛》,2008年第1卷。

[14]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15]杨晓静:《我国刑事和解的现实困扰和进路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9期。

[16]杨兴培:《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选择》,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17]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18]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19]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20]杜宇:《“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1]冯仁强、李益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案件范畴》,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3期。

[22]黄京平:《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探讨——“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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