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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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元说 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者具有完全不 同的性质,应分别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 1. 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身 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 另一种合同。 2. 择一说: 该学说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 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三> 非损失说 企图在“损失”概念之外寻求保险的 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 1. 技术说 2. 欲望满足说 3. 财产共同准备说 4. 相互金融机关说 5.所得说;经济确保说;经济后备 说等。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 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所致经济损
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是以合同方式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的同类风险, 通过科学计收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风险事故发
生所致的损害后果,给予经济补偿的社会互助制度。
<二> 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是指多数单位 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 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 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 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是参加者分摊意 外损害的财务安排。也是一个救助危难、扶助弱势的行 业。 包括内部和外部分配关系。
<三>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由于自然力和偶然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 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 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了保险 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 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
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职 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 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职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
二、保险的基本职能 <一> 集散风险职能(内在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把集中在某一
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 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
<二>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1.专营机构 2.保险合同 3.可保利益 4.大数法则 5.保险基金 6.可保风险及其损失的存在
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 <一>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工薪劳动者及 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给 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两者的区别有: 1. 实施方式不同; 2. 举办的主体不同 ; 3. 保费来源不同; 4. 保险金额不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指保险业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一>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 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
<五>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六>可利用国际保险基金,分散国内巨额风险 。
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集散风险职能。
<二> 补偿损失职能(外在功能) 保险人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 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保险 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
三、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 积蓄资金职能 <二> 监督风险职能 <三> 社会管理职能:从社会属性角度概括了保险 运作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是传 统保险向现代保险发展转化的标志。 <四> 资金融通职能:缘于保险费收支间存在的时 间差和规模差;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寻求资金 出路、确保资金增值的必然结果。
二、商业保险的概念与要素 <一>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指 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 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 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简言之,是当事人双方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 条件,以风险转嫁和损害赔付为合同内容的货币交 易行为。
第三节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即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对保险参加者产生的经济 效应。 <一>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完成预定计 划
<二>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稳定财务成果
<三> 可促进投保单位加强危险管理 <四> 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
<五> 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护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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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目的不同 。
<二>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1. 举办的主体不同 2. 经营目标不同 3. 承保机制不同 <三>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1. 所属经济范畴(性质)不同 2. 需求动机(目的)不同 3. 主张权力不同 4. 运行机制不同 5. 数理基础不同
<四> 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1. 权利和义务不同 ; 2. 给付对象不同; 3. 主张权利不同; 4. 性质不同。 <五> 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1. 性质与目的不同 ; 2. 参与条件不同; 3. 机制不同 ; 4. 社会后果不同 ; 5.法律地位不同。
第四节 商业保险
一、保险的商品属性 <一> 保险的商品形态
商业保险是以保险合同作为经营对象,以 等价交换为前提,帮助人们转嫁风险损失或 人们的相关经济需求。在这里保险取得了商 品的形态。
<二> 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 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a. 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 b. 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 2. 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a. 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 b. 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 3. 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商品买卖遵从价值规律要求,实行等价交换。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一、知识点 1. 保险的概念; 2. 保险的职能; 3. 保险的作用; 4. 商业保险 二、学习要求 1、识记:保险的概念、本质、职能、商业保险及构成 要素。 2、领会:保险的作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3、了解保险的产生过程及其有关学说。
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 保险性质学说的评价 <一>损失说 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 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学说: 1. 损失补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 损失分担说: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 人相互合作的事实。 3. 危险转嫁说: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 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职能说评价 <一>单一职能论 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惟一职能。认为,经济补偿 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 原因。 <二>基本职能论 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两个职 能是相辅相成的。
<三>二元职能论 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不同角度,认为保险具有 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四>多元职能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