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概述

合集下载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具体性、 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的特点
单方性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 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达成 一致意见。
01
02
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对行政相 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 行。
03
具体性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具 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和实施条件。
行政许可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提出 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 特定活动的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常见的行政行为 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特定行业的准入门 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 范围和标准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被许可者 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 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使权力。同 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5
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行为的监督
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 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公正。
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经济发 展,如行政许可、行政征 收等。
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 益,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方向。
0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具体分析:•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再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所实施的职权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最后,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行为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思考)•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这并意味着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同样产生行政法律效果¡ª¡ª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也并不意味着都是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时会做出超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行政主体的越权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此种行为只有经过法定监督途径由法定监督主体撤销之后才失去法律效力。

在此之前该行为不仅仍应视之为¡°行政行为¡±,而且还应该视之为有效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性•4.效力先定性•5.无偿性•6.以强制力为后盾•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如针对某一个公民作出的处罚决定,裁决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等。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困境:•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在一般情况下是清楚的,人们对二者的区分并不困难,例如:人们很容易认定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很容易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 原则上,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行政 主体资格,但若这些机构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则可在授权范围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在治安管理 活动中,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事项享有裁决权, 故对此事项,派出所因授权而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 (一)概念 • 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
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 (二)类型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 表现:1.积极的权限纠纷 • 2.消极的权限纠纷

3、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

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
念的意义所在。一般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 思考: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领导关系
纵向关系 指导关系
公务协助 横线关系 监督制约
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资格问题:派出机关是 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是,依据有关组 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政府的职能,在一定 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管理权限,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故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Hale Waihona Puke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 果(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 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公务员只 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 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 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 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 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 机关。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学体系一、概述二、行政主体(一)行政组织法(二)公务员法三、行政行为(三)行政立法(四)行政执法(1)授权行政行为(2)负担行政行为(3)其他行政行为(五)行政司法(六)行政应急(七)行政程序四、行政救济(一)监督行政(二)行政复议(三)国家赔偿和补偿(四)行政诉讼行政法学第一章、概述一、行政1、行政的概念:①广义: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事物的管理”:公共行政“其他组织对内部的管理”:私人行政(一般行政)②狭义:公共行政2、行政的定义: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决策、组织、管理、调控)及其过程3、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执行性②行政目的具有公益性③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④行政具有过程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与裁量性(合理)⑥行政具有效率性⑦行政具有监督性4、行政的历史沿革:①最早:与国家其他职能没有分化(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君主的个人意志是其主要依据。

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行政才从国家职能中分化出来,与法结合行政与法的结合是国家行政走向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标志,也是行政法产生的文化基础③行政与法结合的初期:行政功能限于消极的维持秩序,即以秩序行政作为其基本目标,常从技术的、管理的角度理解、运用它④现在:国家行政重点从消极维护秩序发展到积极的福利行政行政观念的现代转变体现了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文明的价值观,使人类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生存环境5、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论文)这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行政法的一切内容均围绕二者展开一、行政法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和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主体和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总称①有关行政的法②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③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特征形式上:①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上;①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理论上:①国内公法②政治性和技术性的统一③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④多元性: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3、行政法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部门法之首“小宪法”是宪法的实施法4、行政法的作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A、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权力运作秩序)的作用B、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C、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D、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消极作用:行政法的滥用,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5、行政法的分类①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②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6、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7、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革命、人文主义思想、启蒙思想、资产阶级制度(2)大陆法系:法、德“两个法院,两部法”(3)英美法系:英、美“了、一个法院,一部法”(4)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二、行政法学1、概念: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2、研究对象:(1)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实在法)(2)相对研究对象:与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如决定行政法存在于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三、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渊源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2、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

第二编行政组织法

第二编行政组织法
三以行政活动程序为标准对行政组织的分类
1 信息机关 如统计机关 5 监察机关 1对行政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关;如国家行政监察机 关 2对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检 查的机关;如国家技术监督机关 安监局 质监局等
二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一广义与狭义的行政组织法
1 设定权力 纵向分配
二权力配置的功能 2 分配权力 横向分配
3 调整权力
三规范 管理职能 1 可以确定行政组织的合理结构 2 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设置标准 3 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外部管理主体形式
四保障功能 1 保障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实现 2 保障行政组织过程符合客观规律 3 保障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控制功能 1 行政组织法是控制行政组织规模的有力依据
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4 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侧重于对行政组织系统的机关构成机制与行政效 率问题的研究;以静态上的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为主要
三行政组织过程应有民众的直接参与 四为民众直接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第三节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与体系
一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一关于行政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规定 宪法第85条;
地方组织法第54 55条
二关于国家行政组织设立的规定;包括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
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 11条; 地方组织法第64条
三关于国家行政组织构成的规定;包括行政组织的组成与结
二以工作性质和作用为标准对行政组织的分类
1 领导机关 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首脑机关
2 职能机关;又称本部机关或实行机构 国务院各部 委 办 以及直属国家总局;地方政府所属厅 局 处 科等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第⼀章⾏政法的概念第⼀节⾏政与⾏政法1.三种最基本的⾏政法上的⼈:⾏政主体(包括⾏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相对⼈(直接被⾏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利害关系⼈(没有被⾏政⾏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为的波及的⼈)2.⾏政是国家⾏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段发⽣作⽤的活动。

是对⾏政职权的⾏使。

(1)⾏政是国家⾏政主体的活动。

法⽆授权,不得为之;⾏政活动只能由⾏政主体本⾝或其他组织或个⼈以⾏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2)⾏政是⾏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政只是⾏政主体的部分活动;⾏政主体为⾃⾝利益⽽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政。

(3)⾏政是⾏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政和私⾏政:公⾏政须通过⾏政⽅式来解决,私⾏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政的特征:(1)⾏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政具有执⾏性(3)⾏政具有法律性(4)⾏政具有国家强制性5.⾏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第⼆节⾏政法的渊源与分类1.⾏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基本含义:⾏政主体的设⽴,拥有⾏政职权和⾏使⾏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政⾏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①⾏政主体的设⽴必须合法。

⾏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拥有和⾏使⾏政职权,并能以⾃⼰的名义为⾏使⾏政职权的⾏为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②⾏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切⾏政⾏为都以⾏政职权为基础,⽆职权便⽆⾏政。

③⾏政职权的⾏使应当合法。

④违法⾏使⾏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S:案例“在家看黄⽚违法吗?”2.⾏政合理性原则(⽐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含义:是指⾏政⾏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法⽬的。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多样。

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本质——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3、客观——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

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其内容总是与权利、义务有关。

1、设定权利义务2、实现权利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包括针对具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司法活动。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也有抽象与具体之分。

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内部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后者如行政主体对某个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罚、任免决定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社会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为。

或者说,行政主体正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多样性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因而行政法规范也呈现 多样性的特点。
广泛性
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行政处罚可分为人 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四种类型。其中人身 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申诫罚主要包括警 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 种。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 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监督。
06 行政执法与行政 监督
行政执法概述
01 02
行政执法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 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 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等。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一、主题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个人。

第二、权力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等都是职权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这些机关采购办公用品、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第三、法律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

虽然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请求。

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存在着单方意志性。

2.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

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3.行为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法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三编 行政法主体 4、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区别民事法律关系)
思考:
是否行政机关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 广州市卫生局——美的公司(招标卫生局空调采购) • 广州市卫生局——美的公司(生产产品卫生问题进行处罚) • 广州市卫生局——员工小张(对小张违反内部纪律进行警告)
第四章 行政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 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 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 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 派出所决定。
第四章 行政机关
•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 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它的特征表现为:
•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 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 • 设置的。
第四章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两种身份:
1、行政主体身份 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时,他代表的是国家, 其行为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尊重并遵守,如无特殊情况, 不得违反。 2、民事主体身份 当行政机关以普通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到民事法律 关系中时,他的行为就不仅只受行政法的调整,而且也受民 事法的调整,必须遵守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 则,不能凭借职权强买强卖。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行政行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定义、性质、分类、特点、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它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特殊性、公共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拘束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面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行动具有单方向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无需征得行为主体的同意,行使行政权力的决策和执行皆由行政机关单独完成。

行政行为具有特殊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特定的主体,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决策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具有公共性质。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具有四个基本性质,即权利性、强制性、单纯性和相对性。

行政行为的权利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行为主体产生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享有或承担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单纯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仅对具体行动或决策进行处理,不涉及其他利益。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某项行动或决策。

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不同行为主体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处置行政行为、决策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和政策行政行为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编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主体第一节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紧要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还要看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否则,即使是行使着一定行政权,也只能是一定主体的代表及其意志的具体表达者,只能是行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

举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公安局的治安科、学校的招生处)都属于这样的组织。

基于行政机关内部权利的再分配而享有一定的权利。

可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重要体现:独立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以及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的一些内部机构及受委托组织则不行)上述四个方面的含义及特征,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又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专业公司、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等)、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其他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制组织)等。

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前面介绍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因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职权性行政主体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组织。

因此,行政机关成立的条件就是行政主体资格取得条件:1.依法成立:2.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处所被有权机关批准。

3.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已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作了明确规定。

4.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照编制配置了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

5.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授权性行政主体取得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有行政法规范明文规定的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品卫生法(试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经有权机关明确作出授权的决定如有关机关的授权书面决定,有权机关的公报或有关新闻媒介的公告。

3.授权决定应予公告第二节行政机关一.涵义行政机关是指由国家依宪法或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一)根据管辖的区域划分,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根据业务的性质(权限的范围),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前者的权限是是全方位的,管理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全面性或综合性行政事务的机关。

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后者的权限是局部性的,管理某一部门或特殊领域的行政机关。

如:国务院的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局等。

(三)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前者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事、计划等;后者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电子、机械、石油、煤炭等行政管理机关。

过去:专业性行政机关设置过多,对经济管理干预过多过细。

今后:逐步加强职能性行政机关,减少专业性行政。

(四)根据行政机关设置的时间长短划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临时行政机关(如各种协调性委员会、联合执法机构)三、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一)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即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规章的权力。

单靠立法机关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律的需要,于是,法津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它必须根据法津行使,其内容不行与法津相抵触,否则无效。

行政命令权即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形式:通告、通令、布告、规定、通知、决定等。

行政处理权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对涉及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处理的范围很广,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

行政检查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即指行政权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也称行政司法权或准司法权。

裁决争议、处理纠纷本是法津的固有权力,但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问题越来越专门化,普通法津在处理这方面争议与纠纷越来越困难与不适应,行政机关在这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的优势(商标、专刊医疗事故等)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要受到司法审查和监督。

行政强制权即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力。

行政强制权因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生和财产权利,法津在授权的同时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行政处罚权(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作为一种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引起行政法津责任。

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四、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主要由宪法和有关行政组织法调整,这种内部行政关系主要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两大类。

纵向关系指以隶属关系为基础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通常又有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在领导关系中,作为领导地位的行政机关享有命令和监督权。

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单一领导关系(又称垂直领导关系)。

如海关、民航、铁路。

另一种是双重领导关系,我国多数行政机关均采用双重领导关系。

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地位的行政机关享有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权,我国的科技,体育等部门主要采用这种行政指导关系。

横向关系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如北京市政府和天津市政府,山东省公安厅与芜湖市公安局。

在横向关系中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有公务协助关系,当一方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需要另一方协助时,另一方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行政机关之间因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属于内部行政关系。

由于内部行政争议一般不直接涉及相对人,因而这种争议的处理原则只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裁判。

第三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行使的职能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的授权通常是有限的,一般只限于协助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务,该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结束。

4.被授权的组织应具备法定的基本条件(简)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社会团体如<<工会法>>授权工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消法》授权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等。

2.企事业组织法律法规授权企事业组织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情况比较广泛,如《食品卫生法(试行)》曾授权作为事业单位的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主要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他们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行使各种行政管理职能。

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如计量、环境保护、国境卫生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药品卫生管理等。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的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并且有些行政职权只能是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如行政立法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及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权,颁发营业执照或其他重要许可证等。

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承担责任。

第四节国家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和分类(一)公务员的概念英国(西方文官制度发源地):又称文官,指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无过失长期任职的,并由国会通过的经费直接支付薪俸的文职人员。

其范围上至常务次官,下到清洁工在内的官吏。

注:其不包括政务官(指通过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议员、首相、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不包括法官和军人等。

美国(称政府雇员或文官):包括职类公务员和非职类公务员。

前者主要是指参加公开竞争,经考试择优录用的中下级职业文官,以及依法不经过竞争考试或经过限制性考试由政府录用的律师、牧师、医生等专家技术人员、邮政系统人员等。

后者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民选官员、政治任命的官员和经过人事部门决定不经过竞争考试而录用的机要人员、工作重而待遇低的劳务人员和临时人员等例外人员。

法国: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驻外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和共立公益机构各级部门编制内正式担任常设职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包括议会工作人员、法官、军事人员、工商性质的公营机构的人员、市镇工职人员和依合同服务的公职人员等。

日本:也分为特别职公务员和一般职公务员,前者是经过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不适用公务员法,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检察官以及其他任职需经选举或国会决议与同意的官员、法官、公立企事业单位的职员等;后者指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产生,适用公务员法,包括特别职以外上至事务次官,下至清洁工的所有其他公务员。

我国九三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定义: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比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定义: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分类西方国家:政务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

(主要是进行决策的)事务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如无重大过失可在政府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调整的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