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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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本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
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
(二)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三)盈余公积。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准备。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八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三章资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本行资本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就本行资本管理向股东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确定资本管理目标与资本管理机构;
(二)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核准资本规划;
(三)批准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审议资本筹集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向董事会负责,本行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实施资本管理,并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经营管理层要求,起草资本规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拟定和修改资本管理制度;
(三)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变化调整资本充足率目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资本管理制度,负责建立资本风险模型和拟定资本配置原则;
(五)负责资本的核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提取、分配、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等;
(六)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七)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和预测资本规划实施情况、资本结构变化、资本充足状况;
(八)评价资本使用的绩效。
第四章资本的管理
第十二条实收资本的管理
(一)实收资本由总行集中管理,统一支配,可视业务需要部分拨付支行,授予其经营;
(二)各支行在本办法前已经占用的实收资本,表现为总行授予支行经管的资本,其处分权在总行;
(三)各支行对总行核拨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参加本行资金营运;
(四)各支行对实收资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其安全完整。非经总行批准,实收资本余额不得随意增减;
按照资本金保全原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增减实收资本;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的净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增减实收资本;
(五)外汇资本金是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备抵部分。本行开办外汇业务时,需将部分人民币资本金转换为外汇资本金;
(六)实收资本增减变动后,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七)本行股东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持有本行的股权做质押,经董事会审核同意除外。
第十三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管理
(一)资本公积由总行集中管理和核算,涉及资本公积变动的项目,由总行统一调整;
(二)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三)盈余公积由总行集中计提和管理。以全行当年可供分配利
润为基础,盈余公积按有关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应由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持有的投资股比例转增。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四条一般准备的管理
(一)一般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和管理;
(二)本行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应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十五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
(一)总行应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清理核销呆帐、坏帐;
(二)各支行无权批准对客户减免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分配利润的管理
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属于总行所有者权益,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本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对固定资产实行比例控制,全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比例不得超过40%;
(二)固定资产由总行集中核算,统一计提折旧及计算净残值;